建设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例文本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

 建设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5 2015 年龙岗区第一批社区公园建设工程 -- 可园社区公园项目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发

 包

 人:

 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管理中 心

  承

 包

 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招标人):

 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15 年龙岗区第一批社区公园建设工程--可园社区公园项目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智能建筑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二次装修

 □ 幕墙:

  平方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其它工程

  2. 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 □

 软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道路工程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 道路道路改造工程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 燃气工程 □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 □ 其它工程 □ 3. 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施工工期:5 45 日历天

 。

 竣工后保修期:2 2 年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深圳市现行行业验收的标准合格规范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相关部门审定的标底,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下浮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向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区建设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 ( ( 合同 通用条款 所述全部内容详见由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0 2010 版中 通用条款) )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 语 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 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其他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6 适用 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按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或经论证后的技术方案为准。

  7 图纸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叁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外传本工程图纸、详细建设情况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西中路 2 号

  邮编:

 518172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 特快专递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告知承包人

  9.2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协助办理接驳点,但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协助办理接驳点,但所需全部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所需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除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外的其他工作均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但所需相关费用由承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10 承包人 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施工过程中若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地完成。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自己负责提供和维护封闭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和交通标牌、标志设施,并按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负责安全保卫、防护及交通协管等工作,施工现场还应达到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单位的标准,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林地管理、河道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整个施工阶段保持交通畅顺及安全;交通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方案等必须经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修复合格,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

 。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监理及发包人的要求清除施工场地及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临时生活设施等清洁工作,做到工完场清的原则,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无条件对施工场内相关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进行摸底排查,查清施工场地内所有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配合产权单位的拆迁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协调发包人解决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若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11 工程 师

 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告知承包人 11.3 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1.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工程单价及变更工程量;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3.工程因任何原因引起的延期;4.发包人规定的其他权利。

 12 建造师

 12 建造师( ( 或 项目经理) )

 12.1 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姓名:

  /

  12.3 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书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

 。

 五、转让、分包

 14 分包

 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⑴.分包工程名称:

 无

 分包人:

  无

 。

 ⑵.分包工程名称:

 无

 分包人:

  无

 。

 ⑶.分包工程名称:

 无

 分包人:

  无

 。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⑴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⑵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⑶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 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 单项工程名称:

  16.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提交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和接受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体部署、施工总平面设计及布置、总进度计划(含月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及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等。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计划图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如调整总进度计划(含月进度计划),必须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批准,经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各种进度计划)一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作为工程师监督检查的依据。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确认后3日内报发包人备案确认。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提出合理意见后 5 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中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提请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承包人无权就此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任何合同价款。

 17 施工 现场准备

 17.9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地 范 围 、 时 间 及 次 序 约 定 :

 /

  。

 17.11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 误

 20.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20.4 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无

  20.5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商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竣工

 处罚结算价的 4‰,上不封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2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22 承包人采 购材料设备

 2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等进场使用前必须向监理或发包人提前报送审批表及质量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对其报审表及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拟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进行抽检,经检验合格后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方可使用于本工程,未经检验的合格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等一律不得使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23 材料 设备的检验

 3 23.3 检验费用的约定:

 ⑴.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半成品以及施工完成的成品(包括由承包人原因改由发包人提供的)均须按照规范及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并承担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

 ⑵.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无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 工程 试车

 25.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8 合同价款

 28.5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 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1 本项目全部苗木、材料、人工。

  28.7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28.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28.9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9 工程量确 认

 29.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综合价格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

  。

 30 工程款支付

 30.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合同生效、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交 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 15%且不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差额 的履约担保,且进场开工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合同价的 10%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

  30.3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工程量的 50%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一次性扣完。

  30.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

  十一、工程变更

 32 变更价款的确定

 32.1(1)工程量变更幅度: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需要变更部分给予变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确认。所有增减的工程量必须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现行的有关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计算。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32.2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发包人将需要变更的项目在变更前 3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 2 天内应予以确认。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3 竣工 验收

 33.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深圳市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并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城建档案馆有关竣工图及综合资料编制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 20 天内提供竣工资料肆套。

 33.9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按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执行。

 33.10⑴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

 /

 %(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⑵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于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

 /

 %(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3.13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

  34 .竣工结算

 34.2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 20 天。

 34.3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20 天。

 34.4 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14 天;发包人审核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4 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审核时间 1 500 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2 500 万元~2000 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3 2000 万元~5000 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通用条款 19.4 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连续停工超过 63 天的,经甲方同意,承包人可选择退场(接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必须进场施工),但发包人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只顺延延误的工期。

 通用条款 30.2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 30.7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4.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5.2 通用条款 20.4 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将按本专用条款第 20.5 条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通用条款 24.1 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承包人自费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复,直至合格。由此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必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若单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超过三次的,承包人除应限时返工直至合格外,发包人还有权对承包人处罚违约金为合同价的 3%。返工致工期延误的,则适用本专用条款 20.5 条。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可没收履约担保金以赔偿由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7 争议

 37.1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涂黑”表示)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9 不可抗力

 39.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⑴平均风力

  10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 8 级); ⑵3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100 ㎜以上的暴雨(一般为 50 ㎜); ⑶

 40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 37 摄氏度); ⑷.其它:战乱、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

 十六、保险和担保

 40 工程保 险

 40.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

 ⑵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⑶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购买通用条款第 40.2 条规定的所有保险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还应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场地内发包人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发包人),此部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措施费用中。承包人首次申请进度款时应提交投保文件,不提交投保资料或资料不合要求,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41 工程担保

 41.3 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支付担保金额为:

 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

 41.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采用银行保函。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4 合同 份数

 44.2 合同副本份数 10 份数,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一、 安全文明施工的补充说明: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安全规范及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施工期间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相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抚恤费及经济赔偿费,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说明: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国家、省、市及龙岗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项目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若承包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则每次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5%进行处罚(直接在当月进度款中扣留),累计三次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监理方、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按实际发生量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但最终支付金额以标底公示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为上限。

 二、 关于延误工期的补充说明:

 1、工程若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停工,发包人仅对影响部分工期顺延,而不负责其他任何费用,承包人亦不能因此原因而向发包人作出任何经济上的索赔,承包人还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内详列就此所遭受延误的细节及原因,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对延误事项进行确定。若出现发包人暂停工期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的,按专用条款第 35.1 条执行。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追赶进度。若工期明显出现严重延误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竣工工期的,或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仍表明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扣留,承包人不得拒绝,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 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及施工图纸变更的补充说明:

 1、 任何不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变更均被视为无效变更,任何未经监理及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均被视为无效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应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约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现场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的确认。

 四、 合同结算办法的补充: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涉及到的材料单价按造价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结算时不予调整(暂定价材料除外)。

 2、本项目最终竣工结算总价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

 3、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款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并应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审核手续,未办理审批审核手续视为工程造价增加未发生。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因现场施工或发包人原因引起对施工图纸提出的修改或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确认,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 32 款执行。

 五、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补充说明:

 1、凡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及设备),都必须是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全新合格材料。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自购和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材料。

 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材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此材料都已被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这类材料。

 4、为保证本工程景观效果,设计种植的主要苗木须经招标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中标人共同到苗圃场选苗予以确定,中标人必须全力配合。

  5、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 98 号令,1992 年)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且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检疫合格,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①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②中标人调运的植物及其植物产品进入调运地后必须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备(草本花卉及海南热带植物联系经济促进局农业植物检疫站,木本包括乔木、灌木联系城市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原件,且要求同一品种和规格的植物办理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种植。

  ③经促局要求每项绿化工程在龙岗区以外的区域调运棕榈科植物、草本植物和地被植物时,需按要求完善植物检验检疫手续,具体要求为:⑴确定拟调运上述三种植物的地点后,告知龙岗区经促局,在该局的协助下取得当地调运植物的检验检疫证书。⑵植物调运至龙岗区施工地点种植之前,再次告知龙岗区经促局,在该局相关工作人员查验植物检验检疫证书、抽查拟种植植物等确认合格后再行种植。⑶龙岗区经促局办理植物检验检疫手续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 11 楼 1128 室,联系人刘工,电话:28949682;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 11 楼 1164 室,联系人李工,电话:28948056。⑷若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植物检验检疫手续而遭受相关部门处罚或引起其他后果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④中标人如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或提供虚假《植物检疫证书》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退回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六、 竣工验收质量要求:

 1、按工程验收计划一次性验收合格(正常的整改除外),不奖不罚;属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不能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的验收计划一次性验收合格(正常的整改除外)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自费整改或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若经发包人多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七、 承包人须保证对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及时进行检查,若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现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整改的,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按 3000 元/次的违约处罚,支付罚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消除有关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如因承包人施工管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安全事故(重伤 2 人及以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次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八、 若由政府原因(如规划、政策等)引起的建设规模的调整,或发包人的实际存在的其它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确认,并不得拒绝施工。

 九、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场区现状污水、雨水管线和管井的通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若出现被破坏及淤塞时,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及疏通。

 十、 承包人应遵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并且足额向工人、管理人员发放工资,如接欠薪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应付工资金额代为发放,对此,发包人还对承包人处以同等金额作为违约罚金。

 十一、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违约罚金必须在当月发生时当月累计计算。违约罚金若有说明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的,则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给予扣除;无特别说明的,则承包人必须在申请当月进度款时提前以转帐支票方式向发包人提交违约罚金,承包人应保证提交的转帐支票为非空头支票。

 十二、 本工程禁止转包、挂靠,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处以中标价的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十三、 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绿化种植部分进入90天成活期养护,成活期养护完成后才进行竣工验收。

 十四、工程支付方式:工程完成 50%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预留金)的 40%,工程全部完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预留金)的 70%,审计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根据审计结果向承包人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8%,剩余 2%待 2 年保修期满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按照财政支付程序拨付工程费。

 (以下空白)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招标人、甲方):

 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中标人、乙方):

  为保证 5 2015 年龙岗区第一批社区公园建设工程- - 可园社区公园项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园建部分 工程保修 2 2 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结算价的

 2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元 (小写):

 /

 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工程质量保险:

  /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 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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