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管辖】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管辖

 企业注册登记管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非公司企业在登记权限上的分工。我国登记管辖原则可分为四种,即地域登记管辖、级别登记管辖、授权登记管辖、指定登记管辖。

  目前,对公司、非公司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权限如下

  一、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下列企业(公司)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

 司和企业。

  二、自治区工商局的登记管理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下列企业(公司)的登记管理

  1.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公司(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3.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4.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5.国家工商总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市、县工商(分)局的登记管理

 设区的市工商局及其所属分局、县工商局负责下列企业(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本辖区内上述企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和公司。

  此外,对企业集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为:

  (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2)合伙企业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的区分局登记;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的区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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