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条款复制粘贴即可)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入口及意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入口及意见 (在对应条款复制粘贴即可)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8543013

  各位领导和同仁:

 这次可能是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一次(也许是仅有的一次)可以明确机构定位和人员性质的机会。请各位把握好机会,发动所有卫生监督员群策群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中充分发表意见,让立法审议时可以听到更真实的声音,集思广益,科学立法、立“科学法”。

 1、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主体修改:

 以下复制后粘贴到对应条款内即可:

 第五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之后新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用语的含义修正 以下复制后粘贴到对应条款内即可:

 第一百条修改部分为:

 新增: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修改: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机构。(删除“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卫生技术人员: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删除“卫生监督员”)

 注:同时也请各位领导和同仁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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