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典型法律案例库-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

 典型法律案例库

 一、客工追讨工钱走极端,付出惨重代价

 案例:一群客工通过中介被介绍来新加坡做工,受雇于一家建筑公司。受经济大环境和内部管理不善的影响,建筑公司开始赊欠民工工资。老板承诺年尾付清工钱,可元旦过后,仍毫无动静,期盼农历年回家团圆的民工们屡次集结抗议,每次得到口头答复后,到期日却总是失望而归。

 “狼来了”的故事上演多次后,民工们的耐心终于到了极限,他们想,索性一不做二不休,老板“不仁”在前,也休怪他们“不义”。某日,趁老板从公司独自回家,几个人冲上前就把老板给五花大绑押回一个秘密集合地,随后给老板的家人打电话,让其家人准备好全部所欠工钱,一手交钱一手还人。这群民工心想,不过只是追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更没有要伤害老板的意图,一切看起来似乎都情有可原。

 万万没有想到,警车却在这个时候不期而至,老板的家人在接到电话后就报警,警方以绑架罪将他们控上法庭。

 新加坡绑架法规定,一旦绑架罪名成立,面对的是最残酷的死刑。在经过代表律师的多次求情后,法官最终以“伤害他人人身安全”为罪名,判处其全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绑架罪名不成立,这群民工才得以保住性命。

 解析:根据新加坡《绑架法》第151章第3条规定:任何人为获得赎金而将他人劫持、管制自由或禁闭都将严重触犯法律,一旦罪名成立,可以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如果情节严重程度尚达不到死刑,也要受到鞭刑的责罚。

 在一些地区,通过挟持老板以获得拖欠工钱的作法比较普遍。他们会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错不在自己,只是想要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可是在新加坡,绑架罪的成立条件远远简单于中国,而所受处罚却大大沉重于中国。一旦采用这种暴力方式,通过绑架工头要求其家属以归还工钱的方式交换人质,根据法律,整个过程已经构成了绑架罪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果法庭宣判罪名成立,那后果是不堪设想。因此在高度法制化的新加坡,一些表面上看似是弱者的过激行为,都可能成为断送自己前途甚至是生命的导火线。

 在新加坡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如果遭遇案件中的类似困境,切不可以暴制暴,盲目随大流。而要利用新加坡政府为保护劳工权益所创设的条件,向人力部门等机构检举公司负责人的不良行径,或者向本国大使馆求助,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因小失大,更不能在冲动下做出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二、老板拖欠工资 请不起律师如何讨回?

 案例:李某是中国来新的永久居民,平时做散工。去年底,他帮一个新加坡老板做工,可是工钱到现在都没拿到!由于没有合约,他不知道该如何讨回这笔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

 解析:许多来新加坡工作的新移民在经济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遇到一些钱债纠纷,无力通过委任律师的方式进行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专门设立了小额索偿法庭(1 Havelock Square),专门用于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和纠纷。

 小额索偿法庭以快速、非正式,且花费不多的形式,处理不超过2万新元的申索。小额索偿法庭虽属法庭,却无需像其他法庭一样严格依循证据法规则,当事人一般可不由律师代表,必须亲自出庭聆讯。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三、被公司解雇 如何争取应有的权益?

  案例:王某在一家很有规模的上市公司担任工程师,至今已有七年以上,最近的经济风暴无疑也影响了公司的业绩。今年3月,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让其两个月通知期满后离开。因为是属于解雇,不是裁员,所以他得不到任何赔偿。

 公司给予他的解雇理由是:他是表现差的员工。王某很吃惊,觉得与事实不符,于是向管理层申诉。他的各项表现在小组中都名列前茅,主管也帮他反映情况。管理层的答复是:他们承认在王某所列举的方面,他都没有问题。他们的看法是,王某向来做的工作太简单,不具备水准,所以结论就是他的能力差。王某觉得公司管理层的意见是不合理的。询问可寻求什么法律途径,来争取他应有的权益和尊严?

 解析:面对这种情况,王某必须依据他与公司之前签订的书面雇佣合同,如果合同上有规定公司以一些与事实不合的罪名将员工解雇,会得到哪些处罚,这些都可以作为申诉的依据。

 在新加坡,员工遇到被公司解雇的情况,一般得不到任何赔偿,唯一能够作为维权武器的,就是去查询过去与公司签署的雇佣合同,作为基础。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四、新移民婚姻破裂 该在哪国申请离婚?

 案例:阿强(化名)和阿清(化名)在中国某城市登记结婚,随后他们两人共同前往新加坡打拼,经过一两年的努力,双双获得了新加坡的永久居民身份。事业的良性发展虽然一方面改善了他们的物质生活,却也让他们渐行渐远。每天在应付繁忙的工作之余,他们很少可以与对方交流,最后导致两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不休。日积月累之后,两人都感觉再也无法将这个小家庭维持下去,阿强甚至收拾了行囊,回到中国。在婚姻关系确实无法挽救之后,他们各自委托了新加坡的律师,决定提请离婚。

 解析:一些新移民会有这样的疑问:我的配偶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我们还可以继续在新加坡申请离婚吗?事实上是可以的。新加坡法律规定,只要夫妻的一方在新加坡居住或永久定居,新加坡家事法庭就有权力审理,并解除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

 因此,一些在新加坡的跨国婚姻、新移民彼此间的婚姻,常常会面临在遇到危机并最终宣告破裂时,夫妻两人不在同一个国家。新加坡家事法庭可以在若干程序后裁决婚姻关系结束,其前提并不需要当事的两人同在新加坡,至少一个人居住已经符合条件。

 但是,新加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强调“家庭”概念的国家,因此,在新加坡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会比较复杂和严密,而要求也会相对其他国家更高些。比如,为防止双方草率结婚,或强势一方的为所欲为,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得少于三年,如果婚后不足三年想要离婚,必须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整个离婚程序大致需要六至八个月时间,程序上,离婚申请人需提出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导致婚姻破裂,并已达到无法挽救的理由。

 根据新加坡法例第95条《妇女宪章》,要证明婚姻破裂的理由,包括:1)对方有通奸行为;或2)对方行为不合理以致无法忍受;或3)遭对方遗弃不少于两年;或4)双方同意离婚,并分居至少三年;或5)单方面申请离婚,并证明与对方分居至少四年。

 在新加坡,离婚的整个过程,几乎都是在法庭的管辖和裁决下进行,并且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交各项文件。所需材料的齐备、有效性和数量之大,一般是非专业人士都应付不来的,而法庭也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出庭。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上庭要求,通常都会让意欲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委托律师为他们进行操作。

 由于在划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的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会产生严重分歧,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两人需要分别委托律师,以确保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

 家事法庭对于每一起离婚案件的裁决,并不仅仅限于宣布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包括婚姻共有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判定,以及孩子和妻子的赡养费问题。这些后续问题,事实上可以作为选择哪个国家进行离婚程序的参考。

 回到本案中,阿强和阿清两人在中国登记,因此,他们可以选择在中国或新加坡提出离婚,并最终解除婚姻关系。有些新移民或许会问,那到底是在新加坡办理好,还是回到中国办理比较好?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新加坡购买房产、积累公积金或养育小孩,也就是说,在新加坡建立起一定的物质基础后,离婚的整个受理更适合在新加坡完成,因为这对于保证离婚后遗症的减少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五、离婚了,还可以留在新加坡吗?

 案例:赵某本身是新加坡PR,她的孩子和先生是新加坡公民。因为自己是中国人,公公和婆婆平时态度不好。她先生已经快半年没有做工了,一点存款都没有,晚上还经常同朋友出去喝酒,白天一整天睡觉,起床就一直打游戏。我虽有做工,薪水只有1000元而已。负担真的很重,赵某忍受不了,想离婚,她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离婚了,可以继续留在新加坡吗?

 解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方的行为无法忍受为由,向法庭提出离婚。法院判定抚养权时,会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来判定孩子的归属。也就是说,这位妈妈按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抚养孩子权利,但同时经过法官的考量,即法官根据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最后判定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哪一方。

 离婚后,如果这位妈妈能够继续留在新加坡工作,那仍然可以居住在新加坡。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六、法庭会照离婚协议判决吗?

 案例:吴某是新加坡公民,十年前和妻子在中国注册结婚,育有一个8岁小孩。目前,她已和妻子分居两年,并且准备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现在,彼此间最大的矛盾,就是我和太太都想要小孩的抚养权。他们存在两个方面的疑问:

 1. 他们是否可以协议彼此分享小孩的抚养权?比如双方轮流拥有,每方各带小孩两年。

 2. 他们想办理协议离婚,想知道具体流程。

 解析: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庭审理、诉讼的过程。如果夫妻双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方面,有巨大分歧,整个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就会比较激烈和复杂。

 当然,夫妻也可以事先达成协议,但是一方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才能进入正式的离婚过程,法院通常会排期审理,在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回应方认为自己不需要出庭,也没有问题。当然,申请方或其代表律师是必须要出庭的。

 新加坡协议离婚的意思,只是双方在进入离婚程序前双方沟通协商,并不意味着此协商结果,就必定是最后离婚所拿到判决的分配结果。简言之,协议并不排除法庭的权力。

 比如,根据吴某的描述,他与妻子可以事先协商共同分享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各带两年。他们在向法庭提出这一请求时,法庭会根据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衡量上述方式是否有利孩子的成长;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充分理由这样做,且对孩子不利,即便夫妻双方协商同意,最后此要求还是无法获批并执行。

 因此,在新加坡协议离婚还是无法离开法律程序,家事法庭出示的最后判决书,才表示婚姻关系自此合法、有效地结束。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准证到期,中介不给工作怎么办?

  案例:王某是拿S准证的中国人。当时来新加坡时交给中介6500元新币,中介帮其找到工作,到现在满一年。现在王某的准证一年已经到期了,需要更新,可是中介不给同意,而王某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两年。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王某当务之急是先解决S准证的更新问题,可以先与雇主协商,如果雇主愿意继续帮助更新,那么问题也可以解决。

 当然,如果雇主拒绝而最终影响到你留在新加坡的权利,根据你在问题中所罗列的证据,目前你手中应该有一份与中介公司签妥的为期两年的委托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中介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如果它继续不愿意受理你的准证更新情况,你可以委托另外一家中介先解决你在新加坡的停留问题,以免被迫到期必须离境,随后可以状告原先的中介公司违约,并要求索赔。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八、一条香烟 闹出大事

 案例:李天(化名),30岁。2009年1月,他乘坐游轮抵达新加坡游轮中心,在入关时,他忘记包内携带了在游轮上购买的免税商品——中华香烟一条,因此没有向海关申报,而选择了绿色通道。

 当他的行李缓缓经过海关的X光验物器时,工作人员发现其包中,存有未申报付税的香烟。于是,移民厅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李天及他的行李做进一步的检查,当场取出了一整条(10包)未开封的中华烟。

 李天面对这样的状况一下子不知所措,他承认包内的香烟属于他本人,也承认自己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海关的相关规定。

 可是,当移民厅工作人员就香烟的数量开出确定的罚款数额时,李天却犹豫了,他本能地向这些工作人员求情,希望罚款的数额可以减低一半。面对这样的讨价还价,工作人员立即认为李天根本是在抗拒缴纳罚款,也意味着他对自己所触犯的法律不认可。

 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厅工作人员立即拿出手铐,准备将李天逮捕。面对这一措手不及的情形,李天更显慌乱,他不明白为什么在自己表示愿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还要被拘捕,便本能地抗拒工作人员,甚至发生了身体冲撞。

 最后,李天被扣押至警察局,等待他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解析:本案中的李天在事实上触犯了三项法律。

 首先,根据新加坡海关法第70章第15部分第128I条,有关占有、储藏、传送和庇护商品以致发生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第(a)(ii)款项说明: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都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法第117A章第26和77条,商品与服务消费税令第117A章第4条第3段,以及商品与服务令关于海关法应用的第117A章第5条第2段,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同时也没有缴纳消费税,这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海关法第70章第137条(a)款规定:任何人在海关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及助手或为防范违法行为而雇用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没收违禁物品时,进行攻击、辱骂或者妨碍,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很明显,一开始,李天携带未申报的香烟入境新加坡,已经触犯了上述前两项法律,如果他在海关和移民厅工作人员的指示下,立即当场缴纳足额罚款,此案就不会延伸到触犯第三项法律的地步。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九、网上论坛卖药也违法

 案例:小孙(化名)在新加坡工作,他的女友也在年初时,被中国公司派来新加坡锻炼一年,这个消息让这对年轻情侣非常雀跃,眼看就要生活在一起了,他们未雨绸缪地为将来做一些准备。

 小孙让其女友购买一些药品入境新加坡,两人团聚时,发现女友弄错了剂量,导致买得过多。两人思忖着,放在家里也是浪费,不如看看有没有其他需要的人,也能转手再卖出去。于是他们随即在几个知名论坛上发布帖子,并留下联系方式。

 过了几天,他们两人等来的不是买家,而是来自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的传票。他们由于在论坛上擅自销售药品而被起诉。

 解析:根据新加坡法典第176章《药品法》第5条处理医药产品普遍适用条款第1项:除非被授予与这一章所提及产品相关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以下事务:

 (a) 销售、供应,或出口任何医药产品;(b) 辅助销售、供应,或出口任何医药产品;(c) 辅助生产或囤积任何医药产品,以供销售、供货或出口。

 第2项进一步规定:除非获得相关产品许可或进口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进口医药产品。

 事实上,即便从常识的角度,相信大多数读者在看到这些法规前,都会知道不能擅自销售药品的道理。在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有与健康和医药产品相关的各项法律简介。

 所以于情于理,本案中的当事人都不应该犯下这样的错误。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暴力事件零容忍

 案例:小林受邀参加大学同学会的郊游活动,期间他发现另一名不太相熟的同学小健带上了女友,长得非常可爱。小林心中顿生好感,在郊游过程中,小林常常主动与小健的女友搭讪,并借故献殷勤。小健刚开始还未察觉,慢慢发现了这一苗头,心里非常疙瘩,他暗示小林远离自己的女友,注意自己的言行。小林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冒出了许多难听的话。小健一时气不过,就动手打了小林,双方撕扭在一起。这时,小林一拳挥向小健,把小健的眼镜打落在地,小健本能地去拾地上破碎的眼镜,小林一个箭步冲向小健,刚好小健拾起眼镜挥向小林的脸,结果导致小林的眼睛被严重戳伤。

 小林被送往医院后,警方介入调查,最后以“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名将小健控上法庭,小健被判入狱。

 解析: 有人会为小健不平,因为小林挑逗其女友在前,小健被激怒才动手打人,这似乎也算是“男儿本色”。而后来的“戳伤眼睛”事件纯粹属于本能的防卫,当两人厮打时,很少有人能清晰地分辨怎样做才能既伤到别人又伤得不严重,所以小健似乎情有可原。但是,新加坡对于发生暴力事件的法律规定有着“零容忍”原则,也就是说,参与暴力事件的各方,尤其是施暴导致严重后果者,无论他的促因有多么合理,一般而言,他都会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而受到制裁。

 根据新加坡刑法典第335条规定:任何人因为突然和严重的挑衅而主动对对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如果他既不是有意也不知道自己即将对挑衅者之外的任何人造成此重大伤害,他可能将被判入狱达6年或处以罚金达新币1万元或两者兼施。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一、说“坏话”构成诽谤

 案例:程钦江(化名)大学毕业后任职于新加坡某电子产品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由于工作表现突出,五年后顺利晋升为销售主管,手中掌握了大批客户信息。可惜好景不常,在几次花红分配事宜上,他与公司经理发生了严重的争执。

 矛盾不断升级后,心有不服的程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很多未能被证实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编成一封很长的邮件,群发给他所掌握的大批客户。此事一经传开,公司上下立刻展开调查,最后将程钦江告上法庭。程被判诽谤罪名成立,必须支付巨额赔偿。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方为宣泄自己对某人或某一整体(对方)不满的情绪,向不相关的第三方传达许多未经证实的、不利于对方的信息,俗称“坏话”。当事人在组织“坏话”时,常常被自己的情绪所左右,以致添油加醋而不自知。

 “坏话”是不能随便说的,说到某个节骨眼上,就变成了“诽谤”。能否构成“诽谤”,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传递信息内容的严重程度,一些事关名节、贞操、专业品质的信息,一旦被认定是虚假的,不论是否对当事人造成损害,都构成诽谤罪。

 本案中的程钦江触犯的就是新加坡法典第75章《诽谤法》第5条,关于官方的、专业的或者经贸往来的名声构成诽谤的规定:有意就任何官方、专业、职业、贸易或经济实业领域,以言词或公开出版刊物责难原告进行诽谤的行为,原告不需要宣布或证实因此受到的特定损害,即可控告其为诽谤。

 由此可见,案件中的程钦江将关于公司的不实信息传递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单位,已经将诽谤限定在性质非常严重的经贸往来领域,只要无法证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论他所任职的公司是否能举证所蒙受的损害,已经可以被宣判为诽谤罪。

 新加坡在惩治诽谤行为上比很多国家都更为严厉,因为华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大多是不愿与人当面对质,而通过向第三方散布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发泄不满的目的。新加坡政府深知这样的空穴来风、以讹传讹,会对社会不安定产生多大的影响,因此尤为加重对诽谤的管制,不仅在法律规定上详尽明晰,一旦法院判定,处罚力度也相当严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程某所受的处罚还仅仅是在民事领域,新加坡公诉机构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行径,同样会进行起诉,当案件深入到这个地步,诽谤者不仅需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面对牢狱之灾。

 人与人交往过程中,懂得与当事人正面沟通彼此看法非常重要。如果因为一时愤恨,或认为事情暂时无法解决,就以侮蔑或半侮蔑对方的方式,向其他个体散布某些信息,反而会惹祸上身,得不偿失,往往还会将一些本来有利于自己的情况搞砸。

 尤其在面对新加坡政府对诽谤罪行强有力的管制前,每一个人都必须在欲说“坏话”之前,审慎思量,是否可以通过更合法的途径来伸张自己的权益。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二、哪些小动物不可以饲养?

  案例:陈太太在儿子16岁生日时,送给他一只小狗作为生日礼物。在开始的一段日子里,儿子常常带着小狗玩耍,可是不出几个月,儿子便觉得腻烦了,他在报纸上看到某某明星喜欢养蜥蜴、四脚蛇等感觉很炫的动物,于是一直憧憬着自己也可以养,认为这才像是男子汉应该饲养的宠物。

 在机缘巧合下,他从某个特殊渠道买到一条小小的眼镜蛇,他将眼镜蛇小心地安放在一个硕大的鱼缸里,取名为小强。渐渐的,他从饲养这条眼镜蛇的过程中,获得很多乐趣,也平添了自信。

 几个月后,他又购买了一条共同饲养,就这样不知不觉中,陈太太的儿子收集了三四条蛇,外加两只蜥蜴。这一情况逐渐为左邻右舍传开,新加坡农粮与兽医局(Agri-Food &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上门调查,最后以触犯《野生禽鸟法》控告陈太太一家。

 解析:根据新加坡法律第351章《野生禽鸟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捕杀、携带、饲养野生动物或鸟类,除了那些在计划中有特别规定的,且不具备相应的准证,都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新币的罚款,并且没收野生禽鸟。

 而新加坡法律第7章《禽鸟法》第9条第1款也同时规定:在没有得到新加坡农粮与兽医局的书面许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口、拥有任何有毒的昆虫、小动物、存活的致病细菌、病毒和人造器官,否则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新币的罚款,或入狱12个月,或两者兼施。

 饲养小动物是很多人的喜好,但喜好的满足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特别是当决定饲养特殊物种时,更应该多留上一万个心,问问自己是否可以养,是否向相关部门申报,是否拿到了准证。而不是悄悄地藏起来,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自认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就囤积几条有毒野生动物。

 毕竟,大多数人都不是动物专家,一旦发生动物走失的情况,如何寻找、如何补回,更是一无所知。如此这般,不就相当于在家里放置了一个定时炸弹?这也给邻里间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自杀是违法行为

  案例:清强(化名)和他的发妻从国外到新加坡来做工,小两口相濡以沫,渐渐有了一定积蓄。于是两人做起了一些小本生意,随着事务的繁重,两人开始常常发生口角。清强的妻子生性泼辣,几句不和就会当众数落丈夫,清强性格内向,一味只知道忍让,却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了很多怨气。

 某次,夫妻两人又为一些事情争执,妻子一气之下,随口威胁丈夫道:“你这么没用,干吗不去死啊!”面对妻子的恶言,清强当时心头一冷,他很意气用事地想:既然你让我去死,我就死给你看。他怒气冲冲地跑回家中,喝下一瓶装修房屋剩下的材料用水,一下子便不省人事。所幸妻子随后赶回家中,发现了昏迷中的清强,将他立即送往医院。医生在为清强做洗胃等手术时,此事也引起了警方的关注。

 等清强苏醒后,警方介入调查。

 解析:很明显,清强的自杀行为触犯了新加坡第224章刑法典第309条:“任何人试图自杀,或做出任何行为将导致这一结果的,将被处以入狱(入狱时间可能长至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四、店主管借钱后失踪

 案例:陈某是一名持S准证的中国人,在新加坡做厨师。酒店的主管是一名新加坡人,向陈某和另一名中国籍同事借了一万多元钱后于今年8月10日突然失踪。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他。陈某和我同事都有他打的借条,也知道他的家庭住址和他的身份证号码,应如何维权?

 解析: 陈某和同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笔欠债纠纷。但新加坡的法庭程序也规定,当起诉方获得法院批复的诉状后,必须将此诉状送至被告方,被告方具有法定的知情权。因此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目前欠债方失踪没有下落,在将诉状送至被告方这一步上,我在此给出几点建议:

 首先,根据描述,陈某知道欠款人的家庭地址,可以去他的家中,只要其家人承认此人没有搬离此家,即便他失踪后一直未在家中出现,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将诉状粘在他家的门上以做提前通知,这种方式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陈某找寻到他的家庭住址,但在此居住的人告诉此人早就不在这里居住。可以向法庭申请,在流通性比较大的报纸上刊登通知,此种方法也是将诉状告知被告方的一种。

 在合法地通知完被告后,如果在接下来的开庭日被告没有如时出现,此时法庭会给出一个判决。但是如果被告一直处于失踪状态,此判决无法兑现它应有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最好预先知道此欠债人的银行等资产所属,可以凭借手中的判决请求法庭决定让银行冻结其资产,再根据其冻结的资产进一步获得属于自己的款项。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钟庭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五、口供不一致导致供词不可信

 案例:李某大学毕业后在中国工作了近十年,在事业上已经达到中层管理的级别了。可是为了增进自己的视野,他一心想出国提升自己的技能和吸取海外工作的经验。在国内读书的时候,他对英语特别有兴趣,所以非常热爱学习英语。因此,他的英语程度比一般的中国同胞们高出许多。在众多的选择当中,他认为新加坡是最安全,法治最严明的国家。新加坡又是一个普遍讲英语的发达经济体,是一个可以发展个人事业和学习的好地方。所以,当他决定选择出国发展事业的时候,新加坡是他的首选。

 来到新加坡后,通过报章,他找到了一套六人同住一个房间的政府组屋。被告后来才知道那个所谓的宿舍是非法的。屋主把房子租给一名中国的客工,然后这名客工自己却当起了二房东,把房子分租出去。一套四房式的组屋竟然住上二十来人。当被告搬到这个地方时候,他根本没有想到这个地方最后变成惹祸之处。和他共住在同一个房间里的还有其他五名客工。当中,两名客工也来自中国,其中一位就是本案的原告。这两名房客每晚回到宿舍就是抽烟喝酒,被告为了避开成为二手烟客,每晚都是到组屋楼下,上网看书到深夜才回房睡觉。原告更是每次带着一些醉意,时常对被告出言不逊。每一次,被告都是忍着下来,不和他有任何的正面冲突。?

 可是,一个人的容忍度是有限的。事发当天晚上,当他躺在床上休息时,原告和另一名房友一起进入房间时就开始抱怨床上有臭虫。他们两个人满脸通红,全身都发出酒精味,一看就知道他们刚喝过了酒。当原告看到被告在床上休息时,便不客气的问被告为什么他没有被臭虫咬。为了不让原告再胡闹下去,被告便上网下载臭虫的资料给对方看。同时,告诉他们,因为是他们的床铺肮脏所以臭虫才滋生。就这样,这句话就引起对方的不满,接着双方就发生了口角。在他们的叫骂中,原告出言侮辱了被告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他便下了床去拉原告的手,发生肢体冲突,更准备和对方拼搏。可是,被告很快就恢复的理智,便松开了原告的手。对方也向他道歉。这一场纠纷就告一段落。被告万万没有想到,原告竟然会去报警,说被告用刀伤了他的手。结果,被告被警方带走,并以持刀伤人的罪状被控上法庭。

 ?在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虽然提出伤者没有到医院检查伤口,所使用的刀也没有指纹验证,原告所用来抵挡被告刀锋的的枕头连一点痕迹都没有的等等疑点,但是法官说被告在庭上所给供词和他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所给的陈述有很大的出入。尤其是被告的笔录口供里有许多修改的地方而且他都在每一修改处签名。因此,被告企图在法庭上推翻他给警方的口供是自打嘴巴,只会让法官认为被告的堂上供词不可信。反而,是认为原告和控方证人的口供不但一致,也非常符合逻辑。结果,法官认为被告不诚实而推翻了他的论点,并以刑事程序法典,第68章,140条例所赋予他的权利,把持刀伤人的罪状改为企图持刀伤害他人。最终,判被告罪名成立,坐牢两个月的可悲下场。

 解析:人非圣贤。在我们的人生中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糊涂或情绪失控而犯了法。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尽量保持冷静。在回复警方任何问题时,必须想清楚后才回答。因为在警局里所录取的口供将是呈堂的主要证据。如果在警方那里所录的口供和在庭上所作的供词有出入的话,那证人的信誉将被法庭打折扣,而且堂上所作的供词也将不被采纳。大家必须明白一点,法官不在事发现场,根本不可能知道案发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因此,除了客观的证据之外,法官更需要依靠证人在庭上所作的供词,表情和情绪来判断那一方的供词更可信。

 我们当然都不希望与法律过意不去, 然而,当麻烦找上身时,我们最好是保持谦卑的态度,时时警惕自己说话要小心,不要给自己埋下禍根。在面对警方的盘问时:

 1.? 讲实情。

 2.? 对自己不利的事可以不说。

 3.? 必须在第一时间透露给警方知道任何能帮助自己脱罪的理由,否则在庭上会被质疑并否决。

 4.? 不要逞强,要以自己最精通的语言作口供,坚持要求翻译员的协助。

 5.? 要求翻译员在录完口供后解释每一个句子。

 6.? 任何不认同的地方必须要求修改并由翻译员确认无误。

 7.? 不要自以为是。

 8.? 不可自作聪明。

 9.? 不可被调查官的“甜言蜜语”所惑,坚持自己的立场。

 最后,在离开警局后,第一时间把整个口供的过程和内容告诉辩护律师或写下来。同时,要坦诚告诉自己辩护律师实情,以免最后被控方拿出当初被捕时所录的口供打击信誉,指出口供和庭上供词的矛盾而功亏一篑,结果枉费工夫。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萧锦耀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六、使用捡来的赌场筹码是违法的案例:本案的被告是一名在新加坡工作的客工。周末没有工作的时候就会与其他的同事或朋友到我国的两间赌馆娱乐打发时间。有一次,被告在某一家赌馆大厅的地上看到一枚赌馆的筹码便趁无人注意的时候把它捡起来,然后迅速地放进口袋,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是被告却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一举一动都被赌馆的闭路电视录了下来。其实,在保安室里,有关的人员就如在看一场现场转播的节目,清清楚楚的看到被告的一切举动。

 要命的是,被告接着便到一个赌桌用那枚筹码下注。过后,赌馆的保安便马上蜂佣而上包围被告并把他给带走交由警方处理。

 结果,被告在刑事法典第403条(不诚实地把他人财物收为己有)下被提控,决定不抗辩,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以上案例由萧锦耀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十七、不可使用他人护照进入赌场

 ? 案例:本案的当事人(陈某)是一名旅客。他和妻子以及他们的另一对夫妻朋友相约到新加坡来游玩,入住金沙酒店。有一天,两名男士的妻子相约出街购物,留下陈某和他的朋友两人在酒店。陈某闲着无聊,于是决定到金沙酒店里的赌馆转一转。可是,他却忘了当天早上把护照交给太太保管的事。于是,陈某就让他的朋友把护照借给他以便进入赌馆。结果,陈某在赌馆的入口处被保安拦住后交由警方处理。

 经警方调查后,陈某和他的朋友双双都收到警方书面的严厉警告。

 解析:在新加坡使用他人护照进入赌场是违法的,警方可以赌场控制法第175A条(用他人证件进入赌场)和教唆罪提控上述当事人的。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不超过一万元或监刑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大家每到一个新的国度就应该关注当地的法律。因为,往往以为在我们的国家里不是什么“大事”或违法的行为,在他国可能是严重的罪行。因此,劝请大家不可大意,鲁莽。否则一时的贪念或趁一时之快而惹祸上身。

 (以上案例和解析由萧锦耀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推荐访问:中国驻保加利亚使馆 新加坡 中国驻 大使馆
上一篇:X区驻点调研报告
下一篇:中国驻越南使馆变迁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