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持股份协议书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个人代持股份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丙方 注资3亿元并由乙方代持甲方持有丙方99%股权等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各方 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内容

 甲方为丙方的母公司,甲方持有丙方100%股权。甲方 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持有丙方99%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其余 1%的股权,仍由甲方持有。

 2、 委托权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乙方的权利仅限于乙方以自己 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 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

 甲方同意在乙方代持股权后,甲方特别授权乙方有权 向丙方注资3亿元,丙方按每年20%的比例向乙方上缴经营 利润;

 除上述两项约定外,未经甲方的特别委托,乙方不得

 以股东

 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 其他权利,若有上述需要,乙方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3、 股权代持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 日起,至代持期限届满代持股份归还给甲方时终止,期限3 年,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 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不能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 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在 实质上对丙方的经营管理负责。

 5、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 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丙方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 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限代持甲 方股权,并对丙方进行3亿元注资从而获得丙方每年按注 资额的20%的比例向乙方上缴经营利润。除此以外,乙方应 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其他投资收益按照 本协议约定转交给甲方。

 乙方作为甲方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不得干预丙方的经 营管理,但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财务和法务进行监管,以控 制注资风险。

 1、 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在完成对甲方股权代持的工 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安排对丙方一次性注资,注资总金额 为3亿元。

 2、 乙方向丙方一次性注资的期限为3年,自该笔资金 到达丙方银行帐户之日起,至丙方足额归还乙方的注资资 金之日时止,丙方必须在3年期届满时归还乙方的注资。

 丙方在注资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乙方的注资, 乙方应予以同意。

 3、 丙方在乙方注资期间,同意每年按照乙方注资金额 的20%向乙方上缴经营利润,上缴的时间分别为自乙方对丙 方注资到位之日起计算,每满一个季度向乙方进行一期支 付,支付时限为该期届满后的5个日历天内支付。丙方提 前归还乙方注资的,最后一期经营利润按实际占用天数计 算并在丙方归还乙方全部注资的同时予以结算上缴。

 1、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注资期限届满,丙方足额归 还乙方注资或丙方请求将乙方注资提前预约归还,乙方代 持甲方的股权予以解除,甲乙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届满日,不能完完成一次性 注资人民币3亿元,则乙方代持甲方的股权予以解除,甲 乙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前述股权代持解除后的回转变更登记事宜按照双方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一章以及第四章的相关约定办 理。

 本协议各方应各自取得完成为履行本协议相关内容而 需获得的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授权等,并及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为顺利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以作为办理股权代持及解除股权代持相关的 工商登记需要,甲乙双方同意办理股权转让时约定的出让 价格为贰元,股权转让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在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时予以约定。

 1、丙方累计三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期、足额 上缴经营利润,乙方将不受本协议关于股权代持及股权代 持解除相关的条款的限制,乙方将无偿接管甲方持有丙方 的9 9 %股权,成为丙方99 %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乙方无需 与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乙方接管目 标公司的经营。逾期未缴纳的经营利润,丙方应参照本协 议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以逾期时间和逾期金额为标准, 按年化20%的比例计算上缴利润增加值,在实际上缴利润时 与应缴未缴利润一同上缴。丙方缴纳利润的延迟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六个月。乙方注资期限届满,丙方仍存在逾期未 缴纳经营利润的情形,丙方应当在归还乙方注资的同时缴 纳全部的经营利润,缴纳期限不再按本条约定的时限予以 顺延。最后一期经营利润的缴纳不得予以延迟,否则,按 照本

 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

 2、 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注资期限届满而未按照约 定足额、按时归还乙方注资,乙方将不受本协议关于股权 代持及股权代持解除相关的条款的限制,乙方将无偿接管 甲方持有丙方的99%股权,成为丙方99%股权的实际股东, 乙方无需与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乙 方接管目标公司的经营。

 3、 注资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乙方收回全部注资以 及相应利润,乙方将其无偿接管甲方持有丙方的99%股权全 部回转变更至甲方。

 4、 注资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若乙方未收回全部注 资以及相应利润的,则乙方分期回转变更其无偿接管甲方 持有丙方的99 %股权予甲方,具体期限与方式如下:

 ⑴首期回转变更的股权按注资期限内以及注资期限届 满后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回的注资以及相应利润占应收回注 资及利润的比例计算回转变更至甲方;首期回转变更的股权 应在注资期限届满后十五个月内变更登记完毕。

 ⑵其余尚未回转变更的股权则自首期回转变更的股权 应登记完毕之日起,每六个月按本款第⑴项约定的办法核 算回转比例并办理回转变更登记手续,直至99%的股权全部 回转变更至甲方名下。

 ⑶回转变更登记事宜依然按照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第一章以及第四章的相关约定办理。

 1、未经本协议其他两方书面同意,其任何一方不能就 有关本协议的具体约定事宜,作出公告、新闻发布或向其 他第三方公开。

 1、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有关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3、 本协议若有变更或补充,三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作为附件,该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签订地,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5、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系本合同之 组成部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地址:

 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地址:

 日期:年月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地址: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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