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包括: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残疾保险责任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四)丧葬金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因此发生的医疗

 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9)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或是用于矫形、整容、美容、洗牙、洁齿、验光、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10)被保险人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游违背医嘱;

 (11)恐怖袭击;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及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若因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由第六条第(1)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第六条除外原因的第(6)项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 九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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