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7-30 点击:

  1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与审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区)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决策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过街通道、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绿化迁移及恢复等市政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含受委托单位或授权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含受委托或授权单位)的统称。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为本、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七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是市政府统筹推进城

  2 市轨道交通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市轨道交通局作为全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下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负责监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牵头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在城市轨道交通“三产”移交前 12 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制定配套公交方案的需求;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的交通疏解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上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派出所规划;负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办公及应用系统建设需求及标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的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做好资金审核管理工作;审核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概算和决算。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沿线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调整;负责落实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审核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站位、敷设方式、主要设施选址以及出入口等方案;负责办理轨道交通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初

  3 审,并促请上级部门出具批复文件;负责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促请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环评、出具建设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进行环保自主验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夜间施工的审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消防、人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各区住房城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轨道交通中涉及到的独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室)的施工许可证和履行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房建项目安全质量的属地监管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负责配合出具交通疏解方案审查意见。。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水利、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金融工作、城管执法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担当、积极配合,对于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从快办理;对于属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建设管理单位积极协助。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体化平台实行在线审批。在线平台单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模块,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网审批和信息共享。

 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体化平台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监管。

  4 第十条

 “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应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落实建设条件,支撑项目技术论证和前期策划生成,保障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推进。

  第二章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科学制定计划,优化项目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审批资料,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牵头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实行全过程负责。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前,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按照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项目负责人应当掌握和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

  5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项目管理标准、要求,应当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与过与项目等级相当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并与城市土地利用和其它交通设施做好充分衔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实施层面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轨道交通部门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并广泛征求各区及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局、建设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为实现广佛轨道交通一体化规划战略目标,编制线网规划时应综合考虑广佛轨道交通一体化最新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高峰小时单向客运量不超过 1.0 万人次,且不低于 0.3 万人次),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该专项规划须符合佛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上层次规划成果。

 第十七条 线网规划一经批准即产生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定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线网规划,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车站和车辆基地等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纳入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轨道交通部门应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控制性规划编制。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应组织制定公安

  6 派出所规划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九条 市轨道交通部门牵头依据佛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组织开展具体线路的线站位、敷设方式及主要设施选址方案研究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复前应征求市轨道交通部门及各区政府意见。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批复的线站位、敷设方式及主要设施选址方案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配套专题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或报批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将经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办公及应用系统建设需求及标准提供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应依次包括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毗邻建筑

  7 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并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完成总体设计并报市轨道交通部门进行专家评审。总体设计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向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暨政府审查。审查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报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省(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批复前,建设管理单位将车站中文站名报市轨道交通、自然资源部门,市轨道交通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尽快完成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工作。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批复的中文站名,将英文站名报市外事部门进行审核,市外事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时,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费用;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中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等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市财政部门进

  8 行审查,市财政部门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项目方案调整导致概算超过批复估算且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程序审批项目概算。因项目方案调整导致概算超过批复估算且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实行勘察、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员及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先完成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按地上工程(包括地上附属、高架站点和区间段、停车场、车辆段、主变电所等)、地下工程(车站主体、附属)、地下区间工程分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对地上工程,要统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对地下工程(车站主体、附属、区间),需明确其地下空间许可范围(包括用地红线[权属平面界限]、上下限标高[权属竖向界限])。地下工程权属平面界限、竖向界限按照工程结构外边缘外扩 3 米确定;有上盖物业或对外连接面时,权属界限按照工程产权分界线确定,不得外扩。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由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

  9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林地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管理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手续,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计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并优先保障安排。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政府审查后,即可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工作。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按地上工程(包括地上附属、高架站点和区间段、停车场、车辆段、主变电所等)、地下工程(车站主体、附属)、地下区间工程分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八章

 前期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划批复前,沿线区政府应结合车站、段场和主变电站等征地拆迁实施难度,充分研究项目线站位方案和大宗用地选址,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开展征地红线图设计,确定征地红线后报沿线各区征收部门,沿线区政府即可开展工程所需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施工临时占地、房屋(含地面及以上建构筑)拆迁等征地拆迁工作(含安置补偿)由项目沿线各属地政府负责。有关费用按市财政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

  10 制,由建设管理单位筹措并按进度需要支付给属地政府指定部门。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交通疏解(包括道路及各类交通设施、标志标牌等迁移及恢复、临时交通导致改道路的修建及拆除)、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可委托沿线有关属地政府开展。

 第三十九条

  委托各区实施的城市轨道上交通前期工程(含货币补偿类项目)预结算由各区指定部门负责终审,并将最终审核结果抄送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政府将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手续,获取用地批文,市自然资源部门、沿线属地政府应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的占用挖掘道路、开设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并行办理,在施工许可证批准前办理完成。

 建设管理单位会同属地交警部门根据施工需要配置交通协管员,相关费用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程费用。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占道施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组织区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及技术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论证项目占道需求及交通疏解方案。占道施工期限为1 年(含)以上的,由区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交通疏解方案报市公安交警部门,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一并征求市交通运输和轨道交通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需迁移的绿化树木涉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

  11 伐、迁移城市树木等审批手续。临时和永久绿化迁移及恢复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属地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纳入绿化迁移费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绿化迁移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提供满足迁移条件的种植地清单,绿化迁移后属地单位负责养护期限不少于 90 天。

 因建设确需占用少量绿地或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属地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绿化迁移涉及永久占用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私有产权、私人用地的绿化树木,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原标准恢复方式,补偿、迁移及恢复费用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绿化迁移费用,由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属地指定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四条

 涉及供水、燃气和石油等管线迁改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涉及电力和通信(含军用)等管线迁改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由各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涉及雨水和污水等管线迁改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述相关费用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程费用。

 属于临时改迁工程的,在完成临时改迁施工图设计,征得管线产权(运营) 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如无法协调一致由建设管理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后组织实施。

 涉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永久改迁工程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管理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所涉及各管线、物业权属等有关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单位无偿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迁改的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等管线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等设施资料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情

  12 况资料,同时建设管理单位也应对相关资料保密,防泄露带来不良影响。各建设单位应主动积极牵头做好管线迁改的报建、建设和验收的相关工作。各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做好迁改管线的日常维护工作,项目竣工需将迁改管线及相关资料移交各管线产权单位。

 第九章

 施工许可

 第四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应当向市轨道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中涉及到的独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室),应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该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管理单位分阶段、分工点或分工区申请办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在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由市轨道交通部门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涉及新增用地的,先由建设管理单位完善用地手续再报市轨道交通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事权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等相关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并核验,不作为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的前置条件。

 第十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五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承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业务。

 第五十三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五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中标后工程的实施管理,必须对中标人建立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对中标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

  14

 第十一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开展工程招标相关工作。招标可采用概、预算下浮或工程量清单模式。

 第五十七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五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的关键施工环节,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履职。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结合城市发展建设总体要求,由全市统筹,各区配合,合理部署市域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渣土消纳场;对于各区负责的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督促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

 第六十一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15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十四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管理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参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信誉评价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制定长效激励机制。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制定优质优价等管理办法,调动各参建单位积极性,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进展。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查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各项验收需具备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单位委托运营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签署试运行委托协议,运营单位从建设管理单位临时取得试运行所需的调度

  16 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施设备使用权试,运行 3 个月、并全部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手续。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完成问题整改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运营单位进行工程移交,签署运营接管协议。

 第七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控制保护区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路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设定及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路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建设管理单位或地铁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17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七十六条

 作业单位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内开展作业活动的,应当根据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作业活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对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存有重大影响的外部作业,作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作业活动的外部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七十七条 轨道交通部门及建设管理单位可以进入在控制保护区内作业的其他建设活动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管理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1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章

 站点与周边物业连通接口管理

 第七十九条

 连通接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邻近项目与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设施及配线物业区)直接相连的通道接口项目。

 第八十条

 连通接口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服务大众、鼓励接入、合理规划、功效兼顾、规范管理”的原则。除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必须设置连通接口以外,为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效益、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周边物业价值,提出接入地铁车站的需求方(简称“接入方”)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城市经轨道交通主体单位协商设置连通接口。

 第八十一条

 所有连通接口项目应当签订建设管理及运营管理协议。连通接口建设开工前,接入方须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签订《连通接口建设管理协议》;连通接口开通运营前,接入方须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签订《连通接口运营管理协议》。如连通接口项目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既有工程或资产受损的,应当在建设管理协议或运营管理协议中明确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

 连通接口产权划分原则上以城市轨道交通红线为界(红线位置为车站主体或车站出入口结构外轮廓线,具体以审批的设计方案为准),界限以内部分连通接口所有权归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所有;在接入方项目用地红线以内部分连通接口所有权归接入方所有;界限至接入方项目用地红线之间部分产权归报建主体所有,报

  19 建主体优先考虑为接入方,如土地权属为市政公共用地的,由接入方报建确有困难,可以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具体由接入方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协商明确。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红线与接入方项目用地红线有重叠区域,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产权。

 第八十三条

 连通接口分为公益性连通接口、商业性连通接口、商业兼顾公益性连通接口等三类。因轨道交通自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须接入站点周边物业以满足疏散要求的连接通道纳入公益性连通接口范畴,属于旧村居改造和产业提升类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以是否入库为依据)纳入商业兼顾公益性连通接口范畴。

 第八十四条

 由接入方提出设置连通接口的,连通接口原则上由接入方自行建设。因连通接口建设引起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改造的其它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接入方承担。若接入方委托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代建连通接口工程的,由接入方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协商确定代建事宜。

 在新线规划阶段或建设阶段提出建设的连通接口,应力争在车站运营前实施完成。

 第八十五条

 因接入方提出设置连通接口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用、报建费用、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资源使用费、税费等)原则上由接入方承担。其中公益性连通接口不收取资源使用费,商业性连通接口、商业兼顾公益性连通接口视作企业经营行为,应当收取一定数额的资源使用费,具体费用由接入方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协商确定。

 对设置连通接口所形成的连通通道内可经营性资源,根据管理权责划分及互惠互利的收益原则,由接入方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单位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20

 第十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应急管理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

 各级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成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各级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各级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十条

 各级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统筹安排、足额投入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应急资源,保证应急资源配置科学、适用、充足。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国家及省下放我市投资建设审批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有轨电车(含胶轮有轨电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2〕79 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修订稿 佛山市 管理规定
上一篇:小学政教主任年度述职报告
下一篇:嘉兴市秀洲区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