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管理制度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市政公用工程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的安全,特制订如下奖罚制度:

 (一)奖励 1.奖励条件 (1)本单位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因工死亡、重伤,轻伤等事故,无故意违章。

 (2)本单位安全组织健全,各工种均制订了确保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部门所需的月报。总结等资料全年齐全、准确、无弄虚作假。

 (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系落实;职工确已充分发动,全年安全卫生工作已作出了显著成绩。

 2.奖励办法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按不同工种、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和平时安全法规执行情况给单位、部门负责人年终一次性奖金500—2000 元。对一贯重视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以及对公司安全工作出贡献的各级领导和兼职安全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罚款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2000 元的罚款。

 (1)虽未造成人身死亡,但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2)按规定罚款后仍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将给予加倍罚款。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100 元的罚款。

 (1)从事的工程没有具体的安全指标内容、措施和安全部分参与会审签字的。

 (2)易爆、易燃及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发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混乱的。

 (3)作业现场机械设备、工作面及有关需要安全的各种设施,没有重视或采用可靠的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又不及时处理的。

 (4)新工人(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在公司受过一级安全教育,到基层后未接受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

 (5)车辆驾驶员、专职电工等,没有正式操作证(证书),擅自单独上岗操作的。

 (6)所有作业的工种,未制订出安全措施,在日常生产中,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7)对本单位的轻伤以上事故隐蔽不报,各种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的。

 3.在施工或生产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责任者,给违章个人罚款5—40 元,有几人次按此类推。

 (1)违章作业,无证上岗;(2)酒后上班;(3)不听指挥的;(4)明知事故隐患不报的;(5)弄虚作假;(6)劳动保护用品穿载不齐的;(7)擅离工作岗位的;(8)卫生中毒的;(9)车辆事故负主要责任损失在100 元的;(10)故意违章不听劝阻的;(11)擅自接线安装电炉的。

 4.本单位各工种,凡违反安全规程(包括个人安全守则)每次给违反者个人罚款5—100 元,如单位领导不引起重视,忽视教育者,给主要负责人罚5—100 元,上述罚款由公司安全部门具体执行。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单位负责人加倍罚款(包括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部门)。

 (1)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 (2)本单位发生事故,没有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又不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6.在一年内发生多起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由公司决定免除其职务。

 (三)执行和管理 1.受罚单位接到《违章罚款通知单》必须在15 天内如数向公司缴付罚款或记账,若逾期不缴者,按期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但两个月再不缴者另行罚款。

 2.罚款不准摊入成本,在奖励基金中列出。

 3.奖罚款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统一使用。

 (四)附则 1.受经济处分的责任者,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并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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