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利益【请尊重英雄的正当利益】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19-08-05 点击:

  “最美妈妈”吴菊萍,又一次让我们感受到了她的朴实。   去年7月2日,杭州某小区一个两岁女童突然从10楼坠落,吴菊萍用双手接住了孩子。女童得救了,而吴菊萍的手臂却粉碎性骨折。很多人把吴称为“英雄”,但吴坦率地表示:“我只是恰好碰到了。”而去年年底新华社对其做年终回访时,吴菊萍坦率地表示:公司奖励她的20万元,她并不会捐出,因为最近刚买房,所以钱要留着自己用。(新华网2012年1月4日)
  
  这个英雄不捐奖金的新闻,势必引发这些思考:我们需要怎样的道德观?对英雄又该有怎样的期许?如何“破除不符合时代精神的陈规陋俗”?
  吴菊萍说:“我们有一种习惯思维,好像做了模范人物,奖金就要捐掉才对。我们以前的道德模范,总是刻意地表现他各方面的优秀,比常人要高出很多。但我只是一个平常的人。”吴所说的“习惯思维”,其实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观的遗存――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高大全”式的英雄――这与当时的经济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和当时的文化是相适应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道德观必然发生新的变化。
  当下的国人,都已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吴菊萍说得很坦率:“我父母身体不好,农村里也没有医疗保险,这些钱,我想用来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如果还有多的,就拿来还房子的贷款。”供房子、养老人、治病、就学,都是当下普通人的正当诉求。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且不提“一大二公”的宣传教育对人的影响,在客观上,英雄――特别是负伤成为残疾人的英雄,单位是要供养一辈子的。而目前,中国的养老、医保等已经社会化,英雄拿货币奖励,是最优的资源分配方式之一。再比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即便英雄不拿奖金,也有分房、调级等方面的奖励,例如中国第一部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规章――1991年的《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享受“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可见一些网友的逼捐、“媒体的暗示”,倒是反映出一些人的道德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当下的英雄“刻舟求剑”。
  其次,我们尊重英雄,就应尊重英雄的正当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激励,形成可持续的善。
  记得笔者小时候,总有一些不近人情的“典型”人物:优秀老师天天课外辅导学生,却从不给自己孩子做辅导,导致儿子考不上重点中学;先进工人忙着坚守岗位,不去照顾发烧的女儿,导致孩子留下终生残疾……后果越是惨重,越能说明道德之高尚。这种宣传可能导致一些人的“道德投机”,产生“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的畸形攀比,尤其可怕的是,当知道自己捐出奖金能得到更大的收益时,一些人会基于利益算计作出“理性选择”――捐款。这就违背了激励行善的本意。
  在“真、善、美”中,真永远是第一位的。真,意味着英雄也是普通人,有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真,意味着道德、人性光芒与个人正当利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吴菊萍冒着生命危险救人,之后也得到了社会的正面激励:免费治疗,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也得到所在公司20万元奖励,帮助其改善个人生活……这是共赢的局面,唯有这种流畅的对善行的激励、保障,才能促进善行的永续发展。
  我们应以“最美妈妈”坦率的不捐奖金为契机,建立新的英雄观:尊重英雄,也尊重英雄的正当利益。不把英雄“捧杀”,不让英雄活得太累,以后我们做英雄时,才会容易些。
  (摘自2012年1月5日东方网)
  责编:袁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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