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课程作业二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5 5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责任 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查询前款要求资料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立即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关键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假如不真实、正确、完整,并所以造成了施工单位损失,施工单位能够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推行协议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不得压缩协议约定工期。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全部是完全平等协议双方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管理单位关系。其对这些单位要求必需要以协议为依据并不得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确保,而这笔资金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 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该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方法资料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该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方法资料。

 依法同意开工汇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自开工汇报同意之日起15目内,将确保安全施工方法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立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立案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 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立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实;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方法。

 实施爆破作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方法和施工方案。对于达成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全部需要经过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因为本章关键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协议中约定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同意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立即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含监理工程师)未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终生不予注册;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临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4)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6 6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 全责任有哪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安全责任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一、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一)关键责任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1 款要求,“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在这里,“关键责任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而

 是指对施工单位全方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议权人。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方面关键职责包含: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4.对所承建建设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安全检验,并做好安全检验统计。

  (二)项目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2 款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应该由取得对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责任人(关键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全方面负责。鉴于项目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关键作用,国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应该由取得对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这里,“对应执业资格”现在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要求,项目责任人安全责任关键包含: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3.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方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3 条要求,“施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独立职能部门。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建质[20XX]213 号)要求,施工单位所属分企业、区域企业等较大分支机构应该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企业、区域企业等较大分支机构必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关键包含: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验等活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3 条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制订”。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建质[20XX]213 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做出了具体要求。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评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包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关键包含: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该立即向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该立即阻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要求,“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预防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该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要求,避免因为分包单位能力不足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要求.“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协议中应该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担连带责任”。

 不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也不是固定,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要求:“分包单位应该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负担关键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考评

 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考评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培训

 施工单位应该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该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对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方法 (一)编制安全技术方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题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方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 条要求:“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方法”。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上文已经有叙述。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 条还要求,“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制安全技术方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安全,应该严格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预防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包含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该组织教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目标就是让全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全部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程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应该对相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_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该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改变,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安全施工方法。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该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或根据协议约定实施。

 (五)施工现场部署应该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该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选址应该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员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该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还未完工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 1 临时搭建建筑物应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该含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通常包含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

 (六)对周围环境采取防护方法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该采取专题防护方法。施工单位应该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方法,预防或降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

 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法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含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员管理,定时进行检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对应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报废。

 作业人员应该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该组

 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该经有对应资质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该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

 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

 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 条,作为特种设备施工起重机械指是“包含

 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起重机械。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 条要求:“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

 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止。” 依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而这个结论是和 20XX 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建设工程施

 工劳务分包协议(示范文本)(GF--20XX--0214)》是矛盾。该文本第15.4 款要求:

 “劳务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些人员生

 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不过,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协议(示范文本)(GF--20XX--0214)》不含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员意外伤害保险。

  五、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更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相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2)未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改变,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安全施工方法,或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围挡;

 (3)在还未完工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题防护方法。

 施工单位有前款要求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3)委托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题施工方案。

 4.管理人员不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未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或根据管理权限给免职处分;自刑罚实施完成或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更正;经整改仍未达成和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业整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评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根据要求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计划、选址和设计关键依据,其勘查结果是否科学、正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含相关键影响。

 (一)确保勘查文件质量,以确保后续工作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该真实、正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二)科学勘察,以确保周围建筑物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该严格实施操作规程,采取方法确保各类管线、设施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科学设计责任

 设计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预防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提出提议责任

 设计单位应该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包含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和步骤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

 (三)负担后果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3 条要求:“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该对其设计负责。”

 三、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1.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

 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给单位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应该根据安全施工要求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安全责任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含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该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应该出具检测合格证实。严禁出租检测不合格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

 (一)安装和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含有高度危险性,轻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该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方法,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该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达成国家要求检验检测期限,必需经含有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要求进行定时检测,并立即进行全方面检修保养。对于达成国家要求检验检测期限,必需经含有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时检验、监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必需含有和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是应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测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该出具安全合格证实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该遵照诚信标准和方便企业标准,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正、立即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检测合格,应该出具安全合格证实文件。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责任人签署。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觉严重事故隐患,应该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四、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法律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根据安全施工要求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责令限期更正,处协议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机械设备法律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责令停业整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法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方法;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实或出具虚假证实;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要求第(1)项、第(3)项行为,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职员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方法,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7 7 、 简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

 答:中国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依法组织编制对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汇报书,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全方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汇报表,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题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填报环境影响记录表。

 8 8 、 建设 单位 节能 责任有哪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节能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根据协议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应该确保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应该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完工验收合格汇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该向购置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方法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协议和住宅质量确保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节能义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该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该对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更正;施工单位拒不更正,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推荐访问:作业 专业课程 建设工程
上一篇: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演变探讨
下一篇:影响建筑色彩文化几个因素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