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制定 目的】为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明晰主体责任,保障环评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 职责分工 】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其审批权限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深圳市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不定期抽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负责其审批权限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辖区范围内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

 进行不定期抽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全市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复核。

 第四条 【 工作原则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质量控制

  第五条 【 择优编制 】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的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鼓励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六条 【 主体责任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七条 【 公参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公众参与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形式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

 第八条 【 深度公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及时回应。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以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充分征集公众意见。

 第九条 【 质控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协作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十条 【 完善档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完整档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档案资料要求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公示阶段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委托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影像资料、协作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如有)、科学试验报告(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质量控制记录、第一次及第二次信息公开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查阶段的档案资料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质量控制记录、公众意见及公众参与说明、报批前信息公开证明材料;

 (三)审批后阶段的档案资料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档案资料要求如下:

 (一)审查阶段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委托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影像资料、协作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如有)、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如有)、科学试验报告(如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质量控制记录、报批前信息公开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备案)后阶段的档案资料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 全过程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监督检查包括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 公示阶段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阶段,单位或者个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征求意见稿)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在公示阶段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公示,此次公示无效。

 第十三条 【 受理阶段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阶段,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进行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附具由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附具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和编制主持人(签字)的承诺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附具由编制单位盖章的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全职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七)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受理阶段的编制规范性检查还应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在受理阶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前款(一)至(五)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要求;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发现建

 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重新上报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 审查阶段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阶段,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进行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技术审查)。编制质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等。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在审查阶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存在的问题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问题或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 告知承诺 审批 监督检查 】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技术复核的形式开展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技术复核;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组织技术复核。技术复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三条;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具体见本办法第十四条。

 技术复核发现经批准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应撤销其批复文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受理时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编制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问题或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

 技术复核发现经批准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不会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派出机构应告知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 备案类监督检查 】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各派出机构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备案抽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三条;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检查,具体见本办法第十四条。

 备案抽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各派出机

 构应认定其备案无效:

 (一)建设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备案时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编制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问题或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

 第十七条 【 审批 类 监督检查 】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专项检查的形式开展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检查: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合规,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和公示期限是否合规,审批期限是否合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已通过技术审查机构技术审查或技术复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检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规范性检查,对其编制质量不做重复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八 条 【 一般质量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中,通过调查核实、技术审查、技术复核、备案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编制质量问题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阶段,建设单位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自第三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受理由该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失信记分。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阶段,编制单位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自第三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受理由该编制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若编制单位失信计分已达到限制分数,依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 十九 条 【 严重质量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中,通过调查核实、技术审查、技术复核、备案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问题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严重编制质量问题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在公示、受理及审查过程中被通报批评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受理由该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失信记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责其进行六个月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受理由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条 【 抄袭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中,通过调查核实、技术审查、技术复核、备案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且涉嫌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的,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时原则上应从严从重 。

 第二十 一 条 【 承诺不实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在受理阶段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或在技术复核阶段被撤销批复文件的,一年内对该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第二十 二 条 【 备案不实 】各派出机构通过备案抽查发现建设项目不属

 于备案范围的,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 三 条 【 重点检查 】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自第三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在备案抽查及专项检查工作中将由该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及抽查比例。

 第二十 四 条 【 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信用管理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 补充说明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他编制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 有效期限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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