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牲畜蹄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南宁市兴宁区牲畜口蹄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兴宁区牲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切实做好控制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工作。牲畜口蹄疫病疫情发生后,城区政府、镇(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 牲畜口蹄疫病的确认。

 

 牲畜口蹄疫病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牲畜口蹄疫病对待。

 1、在牲畜中分离出口蹄疫病毒株;

 2、未经免疫的牲畜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上级农业部门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牲畜口蹄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牲畜口蹄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牲畜口蹄疫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 日内发病牲畜在100头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如周边县区发生二级疫情时);

 2、二级疫情:在二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或在30 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 日内发病牲畜在50—100头;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如周边县区发生一级疫情时);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镇(办)行政区域内发生牲畜口蹄疫病疫例。

 

 二、 成立指挥机构

 为了做好的牲畜口蹄疫病防治工作,杜绝牲畜口蹄疫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畜牧业安全生产。成立兴宁区牲畜口蹄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

 指 挥 长:刘为民 兴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曹建喜 兴宁区政协副主席

  兴宁区人武部部长

 孙同建 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局长

 成 员: 张天红 兴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裴 俭 兴宁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雷志舜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杨本芳 兴宁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覃少清 兴宁区财政局局长

 兰江玲 兴宁区卫生局局长

 周 卫 兴宁区市政管理局局长

 许胜北 兴宁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韦如檀 三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孙添 五塘镇党委书记

 龚瑞格 昆仑镇人民政府镇长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琦 民生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德林 市工商局兴宁分局副局长

 苏添民 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方家壮 自治区水牛研究所副所长

 廖培兴 高峰林场职工医院院长

 陆显琦 广西热作所党委书记

 黄日辉 自治区品改站副站长

 廖志广 自治区畜牧研究所副所长

 谭仕东 九曲湾农场副场长

 陆杨禾 南宁市路东养猪场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水产畜牧兽医局内。

 指挥部负责城区牲畜口蹄疫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领导本辖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动物防疫事项。

 三、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兽医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牲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用器械等。

  (8)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9)严格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坚持值班制度和疫情情报员巡查、上报制度。

 2、卫生部门

 做好人群中发生口蹄疫病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各镇办安全扑疫,按时提供防护物资。

 3、公安部门

 加强警戒和安全保护,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接种工作。

 4、工商部门

 加强活畜市场、畜产品加工场所的检查监控,发现疑似病畜及时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扑灭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牲畜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5、安监部门

 对辖区内有牲畜单位及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其做好牲畜口蹄疫病的免疫和消毒等工作。

 6、财政部门

 做好牲畜口蹄疫病防治经费的预算,增加防治经费的投入,按城区政府的批示要求尽快落实防治经费。

 7、镇、各街道办事处

 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病的防疫,监测、监督饲养、生产、经营牲畜和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牲畜口蹄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负责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养殖户防治牲畜口蹄疫病。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报告,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等到现场初诊、采集病料、调查疫源、控制现场;配合水产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选定病畜焚毁地点,监督做好病畜焚毁工作;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组织做好受威胁区内牲畜的紧急免疫接种。要坚持零报告制度。

 8、村委会

 负责监测、报告牲畜疫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牲畜口蹄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发现或接到报告有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临床症状的牲畜时,必须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控制,以避免病畜被转移,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街道办报告疫情。发生疫情时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3个以上的病畜处理场地,重点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各种善后工作。

 四、应急措施

 当疫情发生时,启动应急措施。城区水产畜牧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牲畜饲养、经营及牲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或接到可疑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牲畜实行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牲畜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接到可疑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调查诊断、采集病料,送指定牲畜口蹄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请上级水产畜牧部门指定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

 确认牲畜口蹄疫病后,城区农业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城区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的规定迅速上报。

 

 疫区地方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牲畜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城区、镇(街道办事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疫物资。城区储备库设在水产畜牧局。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消毒剂库、防疫用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

 城区、镇(街道办事处)都要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城区防疫经费预算安排50万元。

 (三)技术保障

 城区水产畜牧局负责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组建城区扑灭牲畜口蹄疫病防疫预备队。

 

 六、其他事项

  (一)镇(街道办事处)都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辖区的牲畜口蹄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牲畜饲养、经营和牲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报告通报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及管理

 7、资金储备

 8、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附件1

 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报告通报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水产畜牧局报告。当地政府和水产畜牧局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城区水产畜牧局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水产畜牧局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糸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水产畜牧局报告,当地政府和水产畜牧局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城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 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 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 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城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牲畜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时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处顺返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 锁

 一、由水产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农业部门报请城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城区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 疫点

 1、严禁人、牲畜、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牲畜及牲畜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处理。

  (二) 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牲畜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 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牲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牲畜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牲畜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确认可以解除封锁时,由水产畜牧局向城区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牲畜口蹄疫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畜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消毒方式。

  (二)养畜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畜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的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万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 疫苗

 口蹄疫浓缩疫苗,口蹄疫普通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 诊断试剂

 口蹄疫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 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城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

 资 金 储 备

 城区财政将牲畜口蹄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城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使用意见。城区财政拨款50万元,作为牲畜口蹄疫病疫情扑灭储备金。

 城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防疫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牲畜口蹄疫病防治经费,并列入城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附件8

 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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