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理财政策法规解读分享会】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理财政策法规解读分享会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以下简称《风险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投资管理通知》

 问题1:是否存在销售起点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

  《办法》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指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通知》第一点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投资管理通知》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的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调查重点:

 询问是否存在5万元起点以下的理财产品

 询问如本人达不到5万元标准,是否可以购买理财产品

 询问是不是是要达到5万元就能买理财产品,有没有其他的要求?

 区分是否有投资经验,有投资经验是指:曾投资过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

 问题2:是否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指引》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

 《通知》第二点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调查重点:

 理财业务人员是否询问了客户的姓名、年龄、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投资预期等,并登记形成客户资料档案

 问题3:是否开展客户风险承受度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问题4:是否对客户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办法》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

 《指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营、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担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指引》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通知》第二点 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调查重点:

 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出示了评估问卷

 评估问卷的问题是否涵盖对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度的评估

 询问评估问卷是标准式的还是针对某一产品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问卷

 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为复杂的理财产品,产品适合度评估书或问卷中是否含有相关的问题

 是否将评估结果向客户反馈,并请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问题5:是否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客户评估,作合适的评估?

 《通知》第二点 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指引》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指引》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指引》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风险揭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调查重点:

 询问如果选择在网上购买理财产品,产品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问题6:是否由专业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

 《办法》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指引》第十九条 关于建立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第二十条关于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的规定,加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调查重点:

 是否由网点负责人、柜台人员或大堂经理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意见。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问题7: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主动向无相关经验的客户推介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理财产品?

 《指引》第二十三条: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产品。

 问题8: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了解产品特性?问题9: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具备与所销售理财产品相关的基本金融知识,了解市场发展情况?

 《办法》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规;(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指引》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调查重点:

 详细询问产品特性,以及与产品相关的金融市场情况,判断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了解产品特性,及相关金融知识。

 问题10:理财业务人员是否明确提示了产品风险?

 《指引》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指引》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风险提示通知》第四条 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做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与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与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调查重点:

   

 理财业务人员介绍产品时是否突出产品的收益性,而未提及风险,或者未提及主要风险

 “这个产品一点儿风险没有?”、“这个产品和存款一样!”、“这个产品最高能赚30%!”。

 “本理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的变动蒙受重大的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问题11:是否与客户就产品风险认知进行签字确认?

 《指引》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调查重点:

 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对客户的产品风险提示签字确认

 理财业务人员是否要求客户抄录风险认知句子

 问题12:是否与客户约定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并保持有效联络?问题13:是否告知客户进行投诉的渠道、方法及程序?

 《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知》第四点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通知》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风险通知》第八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制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头足。同事,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的等级、统计制度,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计划),商业银行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调查重点:

 询问如何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会否定期寄账单

 关注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与客户约定联络和信息传递方式

 询问如何投诉,看理财业务人员是否能够向客户介绍投诉方式和途径

 客户如何操作?

 客户如何操作?

 理财销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理财销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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