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案说法_论文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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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2年4日下3点许,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内衣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13台消防车和84名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扑救,迅速控制火情,大火在下午5时被彻底扑灭。这场大火过火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一共造成了14死1伤的惨痛后果,其中1名为孕妇,4名为同胞姐妹,最小的1名遇难者仅有12岁,所幸该工厂有另外的12名员工成功从火灾现场逃生。

 事故发生后仅7小时,经警方调查,发现火灾系人为纵火造成,通过逐步排查,警方在当地梅林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双云抓获。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经公安机关审查,曾在这家内衣厂打工的刘双云纵火的原因竟然仅仅是他和老板之间500元钱的劳资纠纷。

 据犯罪嫌疑人刘双云交代,他在这家工厂打工约一年,主要负责文胸压模定型工作,领取计件工资。刘双云认为,老板结算工资时经常克扣他的工钱,至今仍欠余额3000元,前几天他向老板追讨这笔钱,老板认为他虚报计件,还欠1000件原料,要扣500元。刘双云越想越气,4日下午,刘双云买了2个打火机和40元汽油,提着汽油罐走进工厂一楼,将汽油喷洒在工厂内的海绵和地上,当他喷洒到二楼楼梯时听到脚步声,就匆忙将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罐扔在现场,跑到一楼并点燃海绵后逃离现场,不想一幕惨剧就此酿成。5日凌晨,刘双云从普宁市被押回汕头时,当被问到纵火前有没有考虑到会伤及无辜生命时,刘双云面无表情地回答:“我拿不到工钱,只能拿命跟老板赌,没想到这些。”

 12月17日,汕头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无视国家法律,因劳资纠纷报复他人,采用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致14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起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及刘双云本人当庭对于汕头市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就一些是否酌定量刑从轻的细节存在争论。辩护律师称,刘双云因劳资纠纷纵火,确实导致了致1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能将此后果都归因于刘双云纵火行为。“内衣作坊是否招募童工,而这些人缺乏逃生经验,以及作坊的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标准,有没有做改动,这些都是要考量的因素。”辩护律师最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双云从轻判决死缓。

 二、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双云的责任

 是否构成“激情犯罪”

 根据解释 :“激情犯罪”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导致犯罪人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而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称是向老板讨要拖欠工资是遭拒绝而被激怒,但其行为明显是经过考虑后才实施的,具有犯罪预谋,因此不构成“激情犯罪”。

 是否构成“过失杀人”

 根据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刘双云在泼洒汽油时发觉有人从楼上下来就匆匆点火逃离,事后又称当时并没有预料到会有这样的后果。但是其在可以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因此不属于过失杀人。

 其在犯罪过程中虽然没有刻意得促成这样的结果发生,但采取的是一种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厂老板的责任

 克扣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

 第五十条 用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厂老板克扣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刘双云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工厂老板支付拖欠工资。

 雇佣童工

 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而在火灾中不幸遇难的工人中最小的仅有12岁,工厂老板的已经行为构成了雇佣童工,根据法律规定工厂老板应被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文献】

 度娘 : /

 新浪 :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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