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邻水县财政局,邻水县2020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007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采购编号:邻政采9 [2018]089 号

 邻水县 8 2018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购

 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 邻水 )

 )

 邻水县财政局

 编制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8 年 7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5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与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8 -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0 -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 24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25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6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43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5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邻水县财政局(采购人)委托,拟对邻水县 2018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 1.项目编号:邻政采[2018]089 号。

 2.采购项目名称:邻水县 2018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邻水县财政局。

 4.采购代理机构: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25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 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

 ccgp-sichuan.gov.cn)、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guang-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生产或经营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ggzy.guang-an.gov.cn),点击“投标登录” 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并打印报名回执,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其他任何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报名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业务下载-广安市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签到说明 :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 2018 年

 7

 月

 24 日 日 0 15:30(北京时间)8 ,2018 年

 7

 月

 4 24 日 日 15 :

 00- - 15 :0 30 提交响应文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8 2018 年

 7 月

 24 日 日 15:30(北京时间)。

 签到说明:供应商签到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签到的则提供法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回执单并加盖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签到和接收响应文件。

 八: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磋商 地点: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邻水县财政局

 通讯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 223 号 联 系 人:

 肖老师 联系电话:

 15282648737 采购代理机构: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

 邻水县鼎屏镇云峰三巷 39 号 联 系 人:

 许老师 联系电话:

 0826-3215660 2018 年 7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90分钟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属于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属于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文件;属于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同为小微企业的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不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累加。

  注:1、 、第 属于小微企业的提供本项第 2 条 条 要求的资料且需提供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不需提供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

 2 、评标价仅在评审过程中适用,本项目的合同执行价格仍以投标报价为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5000元(一次性缴纳)。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8年 7

 月

 23 日15:00,请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ggzy.guang-an.gov.cn ),点击“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转出,其他方式转款无效。(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数额、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

 9 履约保证金 1、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入。

 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开户名称:

 邻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邻水支行,账号:118517559574,在备注栏中须注明: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或邻政采[2018]xx号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后,凭履约保证金退还相关资料(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邻水县→其他→邻水县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许老师

  联系电话:0826-3215660

  肖老师

  15282648737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唐老师、甘老师

  联系电话:0826-3260526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证明文件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成交单位凭银行转账回单到四楼综合股换取凭证)到三楼交易受理股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舒老师

  联系电话:0826-3367696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由邻水县财政局负责受理并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邻水县财政局:

 联 系 人:肖老师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15282648737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26-336778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邻水县财政局。

 联 系 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826-3376357 联系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23号 邮政编码:638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邻水县财政局局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邻水县财政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采购人复核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8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或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更正内容(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视为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形式另行通知,投标人未上网查阅、下载变更文件造成的后果自负。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前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 、报价表及电子档三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合并装订成册 。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投标日期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第一次报价表一式 1 份,单独密封,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8.3 响应文件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其中报价表须为可编辑的 word 或 excel 格式,可不盖章)。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供应商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1 正 2 副)、第一次报价表、电子档分别封装在不同的密封袋内,不得混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1 正 2 副)”、“第一次报价表(1 份)”、“电子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修改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磋商报价表(自行准备)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 一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高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以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做为最终成交价;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低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该供应商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以此类推。递补的候选人若不接受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该项目废标。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及时交纳。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报经邻水县财政局同意后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高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以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作为最终成交价;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低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该供应商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以此类推。递补的候选人若不接受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该项目废标。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履约。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 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邻水县财政局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凭相关资料办退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邻水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 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与应提供的相关 证明材料

  序号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内容需与本项目(包)采购内容相关)(复印件); (2)投标人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国公民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七章格式承诺函);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近半年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七章格式承诺函。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七章格式承诺函)。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七章格式承诺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特殊要求的,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7 项目特殊资格要求 /

  8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原件,格式见第七章。

 9 承诺函 原件,格式见第七章。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第七章),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七章)。

 11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2 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原件,格式见第七章。

 13 投标人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信息截图(事业单位参与不提供)、信用中国网信用信息截图资料。由评审委员会查询为准。失信行为登记格式见第七章。

 14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

 15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注:1 1 、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2 2 、 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的、缺少的、无效的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3 3 、 除供应商自愿以外,除本章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4 4 、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 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述

 为积极推进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升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按照绩效评价工作需求,将选取符合条件、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对财政局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受托人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以下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选点个数 1 农村公路建设安保工程项目 240 7 2 村级卫生室项目 400 10 3 小农水项目(2016 年)

 1200

 6 4 中型灌区配套改造工程 824 5 5 提灌站建设项目 100 5 6 城乡低保项目 11509.83 8 7 城乡医疗救助项目 3452.24 5 8 松材线虫除治理项目 793.55 7 9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1500 12 10 2015 年至 2017 年新增债券项目(经开区)

 12502 1 11 川渝合作示范园工程 800 1 12 贫困村住房改造项目 147 5 13 市政改造维修项目 650 1 14 土地整理项目 3312.8 3 合计 37431.32 76 选点 说明 :

 1、1 个点位指 1 个县级部门或乡镇(园区),现场评价实施过程中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二次选点(村)甚至三次选点(组),末级点位必须到资金使用末端。

 2、绩效评价选点总数为最低选取数,成交中介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增加选点,现场评价具体选点由采购人确定。

 2. 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1 邻水县 2018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 1 项

  3. 项目要求

 1 3.1 人员要求

 (1)成交中介机构应确定一定数量人员组成评价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且评价报告由组长牵头撰写。

 (2)每个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成员不得少于 4 人。评价组组长及 50%及以上组员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参与过县级及以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执业资格证明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材料复印件;③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从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简介和成果。

 (3)成交中介机构需承诺成交后评价工作组组长不得变更,其他评价工作组成员如有变更,须报委托人书面同意(提供承诺函原件)。

 3.2 服务内容及要求

 (1)前期准备 为顺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成交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工作安排,搭建评价工作组,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充分沟通,准确了解项目概况,多渠道补充收集项目相关背景文件资料,重点是收集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分配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国家、行业标准数据,与评价指标相关的对比数据、支撑材料。

 评价工作组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在与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基于《2018 年四川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特性指标,指标体系经委托人同意后,评价工作组方可按照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评价思路、重点关注环节、评价方法、人员安排、工作进度、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调查方案等内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操作规程按照《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川财绩[2018]2 号)执行。

 (2)现场评价 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评价工作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勘、社会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时应制作、填列《绩效评价指标现场情况记录表》、《绩效评

  价工作记录》、《满意度问卷调查》等工作底稿。评价工作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和取数过程合理合规,各现场评价点工作底稿应由被评价单位签字盖章,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章。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委托人要求不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现场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3)撰写报告

 现场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汇总相关数据,分析整理绩效评价情况,结合项目实际,按照《邻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8 年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邻财预[2018]12 号)要求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范本》撰写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做到内容翔实,数据真实,论证充分,建议明确,底稿及相关佐证材料齐全;评价指标体系、项目绩效、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应层次清晰、逻辑清楚;对策建议应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4)质量审核 委托人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办法》(川财绩[2018]6 号)对成交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评价工作和报告存在的问题,委托人有权提出意见,委托人认为评价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事实不清、数据不实的情况,可责成评价工作组重新核实、修正。

 (5)征求意见 评价工作组根据委托人意见修改并经委托人认可后形成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委托人会同评价工作组对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对合理意见建议进行吸纳修改,形成项目评价报告终稿。

 (6)资料归档 评价工作组应做好评价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评价资料需保存电子档(可用扫描件)和纸质档(含复印件),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按委托人资料归集要求归档,并移交委托人。评价工作组在项目评价期内应做好资料保密工作,如因资料遗失、保管不慎等原因发生泄密问题,由评价工作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3.3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1)履约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

  (2)付款方式及验收标准:确定成交中介机构后,采购人预付合同金额的 40%作为绩效评价启动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采购人将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绩效第三方机构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办法》(川财绩[2018]6 号)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支付供应商剩余服务费用。

 4 3.4 其他商务要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审计监察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服务内容及要求:

 (1)前期准备:

 评价工作组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在与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基于《2018 年四川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特性指标,指标体系经委托人同意后,评价工作组方可按照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评价思路、重点关注环节、评价方法、人员安排、工作进度、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调查方案等内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操作规程按照《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川财绩[2018]2 号)执行。

 (3)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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