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岗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严格执纪问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岗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岗

 第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要求,设立内部审计岗行使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岗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馆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岗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岗在执行审计中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岗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及相关的技术性规范。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内部审计岗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岗对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风险审计: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

 查和评价。

 1.对事业单位及内设业务科室的经费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定期进行审计。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业单位有关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配合外部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四)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五)事业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岗权限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委派内部审计岗对内设业务科室(人员)或特定的审计项目实施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岗有权要求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岗有权向被内部审计岗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口头询问可根据需要做笔录,并由内部审计岗和被内部审计岗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岗有权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备份数据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岗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岗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审计。如有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审计、延伸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岗要对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岗有权劝阻、制止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

 员)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损害事业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扰、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科室(人员),内补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领导反映,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业务科室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五章

 被内部审计岗(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业务科室(人员)要接受被内部审计岗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联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二)建议扩大审计范围、延长审计时间; (三)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四)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 (五)对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的不适当行为有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岗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认真执行审计建议,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需要成立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和成员,由审计组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实施。内部审计岗根据工作规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并在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或审计方案,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三)内部审计岗提前一日向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提出应准备的材料和要求。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应配合审计小组工作,并提供工作条件。

 (四)审计小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和实物,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五)审计小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整理,对被审计业务科室或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依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小组集体讨论,重要问题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征求被审计业务科室意见。

 (六)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对事实不清、认定不准和引用法律、法规不当的要做相应修改。

 (七)审计小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业务科室的书面意见报送相关领导,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至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

 (八)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岗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方式包括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内部审计岗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辅助手段进行非现场审计,以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岗应在审计前按审计方案时间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发送书面的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岗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发送审计前问卷。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岗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岗如果认为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存在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应将有关证据做出简要的书面陈述,制成审计事实确认书,并交由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签章,如有拒绝签章,内部审计岗应注明原因,但不应影响证据引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岗应将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附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单位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终结前,内部审计岗应全面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对被内部审计业务科室(人员)做出总体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岗建立审计项目档案,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存储介质均应存入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内部审计岗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岗与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岗办理审计事项,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勤勉。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岗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能接受或索取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岗审计期间,不得向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提出安排、调整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岗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业务科室(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必须确保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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