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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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 号)和相关文件,推进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转化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转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等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平台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从事科技研发、中试服务、创业孵化、科技评估、技术交易等与技术转移转化体系相关事宜。

 转化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转化平台的规划布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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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草拟创新平台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组织创新平台申报、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转化平台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转化平台管理办法,编制创新平台工作目标计划;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转化平台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转化平台发展状况,不断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定期发布、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转化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同个团队和物理空间只能申报一种转化平台。

 第七条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省直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工作;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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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转化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方向和具体申报条件等。

 (二)填写申报材料。转化平台的建设单位按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及在线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机构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和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专家评审。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转化平台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认定”“不同意认定”。

 实地考察由 3 名及以上技术专家和 1 名财务专家组成。会议评审,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 7-9 名专家组成,其中有 2-3 名财务专家;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由 5—7 名专家组成,其中有 1-2 名财务专家。

 (三)行政决策。省科技厅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提请厅务会审议、厅党组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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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论,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第 十条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转化平台,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论证。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转化平台一般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转化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转化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建设单位、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在 30 日内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转化平台,经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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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省科技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对建设单位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转化平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建设单位,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资助

 第十六条 转化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转化平台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合格”的,取消其转化平台资格。

 第十八条 转化平台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转化平台给予一定财政后补助支持。

 第十九条

 运营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平台运营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服务工作。不得用于如下支出:

 (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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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等支出; (二)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三)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属于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违规支出。

  第二十条 转化平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科技厅报告。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转化平台,由省科技厅授予相关牌匾,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限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可增加转化平台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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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09〕103 号)》(琼科〔2009〕103 号)、《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琼科〔2001〕150 号)》、《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4〕5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和申报条件 附件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定位和申报条件 附件 3: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定位和申报条件 附件 4: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定位和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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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1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定位 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标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引领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依托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和具有研发优势的科研院所,重点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等,为海南产业发展提供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规模化生产的全链条服务。

  二、认定条件

  1.建设单位应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由具有行业优势科研力量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该行业龙头、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牵头建设的,至少有 2 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 2 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参与联合共建。

 2.具有较好的纳税信用和资金筹措能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4.拥有国家级或省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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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

 5.具备技术创新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建设期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1000 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

 6.具有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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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2

 省级 企业技术中心 定位和 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重点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海南省内注册设立二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2.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额在 1亿元以上。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4.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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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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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3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定位 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作为衔接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中枢节点,是为我省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规模化生产提供二次试验的公共服务平台。基地依托我省具有研发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行业龙头企业,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二、认定条件 1.在我省注册设立 1 年及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3.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拥有的专业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 1000 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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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4

 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定位 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对标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收集、推介对接、转移转化和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平台主要经营技术集成、技术评估、技术孵化、技术转化、技术人才培训等内容,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二、认定条件 1.建设单位应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3.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50项或科技人团队不少于 10 家。

 4.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 3 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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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 3 年(含 3 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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