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完善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摘 要】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背景下,人民调解一直在努力的适应当代社会中教育纠纷解决的实践需要,在解决教育纠纷时逐渐优先考虑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所以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业务技巧,健全人民调解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就逐步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维护个人利益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当遇到教育资源有限,或是利益分配不够均衡时,矛盾纠纷就会产生。笔者发现,近年来,教育纠纷案例的数量也在承上升的趋势。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指导思想,建设和谐的社会,更应重视和谐的教育事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国情传统,“一件官司三世仇”更应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毕的调解机制。所以应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加大人民调解路径的使用的力度与范围。

  人民调解的工作重要之一就是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由于人民调解是基于情、理、法为基础的工作方式,所以人民调解员的状况很多时候会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那么建设一支高效的人民调解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概念界定

  (一)教育纠纷

  教育纠纷一般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教育纠纷: 广义上的教育纠纷,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纷繁复杂、性质各异的纠纷;狭义上的教育纠纷只限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冲突。

  (二)人民调解员

  根据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当中提到:“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上述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员”的定义是笼比较笼统含糊的,并没有给“人民调解员”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说明其外延和作为一个人民调解员所具有的条件。在《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当中却提到:“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这些标准就是应理解为人民调解员的定义了。

  二、教育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完善

  由于师生间的感情特殊,为人师表的形象特殊,社会正能量表率性的特殊,构成了教育界纠纷的特殊,使得不得不认真对待处理教育纠纷,尽力把矛盾解决在最基础的层面,影响尽力最小化,这就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能力。那么如何完善这一组织,使其尽力发挥作用。

  (一)聘选的人民调解员具有专业基础

  由于人民调解路径本身的缺陷,导致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不高,调解后形成的协议有效性也存在单方不履行的隐患,从而使得很多教育部门没有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很多时候都是,只有当教育纠纷出现,教育部门的领导临时充当人民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这样就会混淆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并且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具有稳定性

  由于人民调解员社会地位不高,并多以兼职的形式呈现,导致人们对这一职业选择少之又少,通俗的看法甚至认为这不是一种职业,专业认可度是非常低的。人们调解员的队伍多以退休人员,身兼数职人员居多,所以由于重视程度的有限,人们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就得不到保障。

  (三)健全人民调解员的职业保障

  由于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没有稳定的职位与社会认可度,人们对人民调解员的需要程度就会大大降低,能调解的案件也错过了好的调解时机,最终减少了解决教育纠纷的解决路径,所以应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的社会认可度。通过稳定的职业选拔与任用,给予人民调解员应有的职业保障,使其充分自信的行使自己的职责。

  (四)参加并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

  由于人民调解员的职业是以兼职,或热情参与为历史基础的,现代社会的矛盾纠纷有出现很多新的形式,所以就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学习,面对新的情况,也要向更加专业的方向靠拢。人民调解是基于情、理、法的综合运用,社会变化之快,人民调解员面对新的情、理、法自然不能故步自封,所以应积极参加并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

  (五)注重案例法的学习与应用

  由于人民调解多数时候是不按照法律死死的进行判定,所以笔者认为要注重案例的收集学习并灵活运用,从中总结出适合的方法,使其以灵活的法条形式进行参考。相信这对后来从业者是个很好的学习材料,并通过共同学习探讨,也会使很多案例得到精益求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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