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节约用水最新管理办法_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县节约用水最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以下简称节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内城乡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农业及农村居民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县节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城县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工业、服务业及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与水务部门的业务沟通。

   发改、经信、商务、规划、财政、农业、县场监管、房管、环保、城管、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将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水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节水义务,发现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条 有关部门需要将节水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学校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医院、车站、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场所按需设置节水宣传标识。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税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税、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全县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八条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城县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使用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缴纳水费;从水利工程取水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缴纳水资源税。执行标准按照《X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X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县供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应当记录用水情况,建立用水台账。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每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数据。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 经信、科技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鼓励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全面推广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餐饮、娱X、宾馆、洗浴、洗车等用水单位必须采取节水措施。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和掌握用水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节水升级改造。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建立内部节水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用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水工作全面负责。鼓励用水单位实行合同节水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经信部门指导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源热泵应当全部回灌,并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鼓励使用再生水,住建、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应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再生水厂及其配套输配管网系统。

   第二十三条 在城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城乡公共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及时维修和改造,城县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城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水源,按照计划依法逐步封闭已有自备水源。

   自备水源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X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X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X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未采取节水措施,没有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依照《X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四条 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县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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