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点评:中美经贸协议和国内法——知识产权章节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对比点评:中美经贸协议和国内法 ——知识产权章节 中美经贸协议 现内法 点评 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四节

 专利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第六节

 地理标志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第八节

 恶意商标 第九节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第十节

 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第十一节

 履行

  目录不是协议内容,是我们为了方便阅读加的。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

 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 1.1 条

  中国与美国为此确认承诺有关知识产权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条款。

  第 1.2 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1 行为的有效执法。

  第 1.3 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要求相同。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4 条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一)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国内法现有规定包括协议约定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一)中的“盗窃”可对应协议中的电子入侵;(四)可对应协议的(二); (三)可应对协议的(三)。

 1 双方同意,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总体上,国内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协议约定要宽。

 国 内 法 没 有“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的要求,但是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是大概率事件,所以说国内法上“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协议宽。

 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5 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32 条第二款可对应协议(一);32 条 第一款可对应协议(二)。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

 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 3.商业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6 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或试图使用的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情况紧急”,但可以通过解释性说明,将其纳入(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内。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7 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国 内 法 规 定“造成重大损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协议要求取消“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刑事立案的前提,两类损失的文义存在差别。

 可将权利人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侵权人也没有 50 万以上违法所得,但权利人支出了补救成本(例如50 万元以上)的情形,解释为《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3 条第(四)项“其他情形”,即所谓“澄清”。

 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标准,有损失、获利、破产、其他重大损失的要求,日后可考虑删除立案追 诉 标 准 第(一)项,再如上段“澄清”第(四)项,其他几项事项保持不变,但金额可考虑提高(50万刑事立案标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准,是 10 年前确定的,确实有偏低之虞)。

 第 1.8 条

 刑事程序和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适用于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9 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的要

 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查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 1.10 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2017)》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11 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针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专利纠纷,对于申请人,国内法规定了申请人的说明(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声明(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义务。

 对于利害关系人,国内法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义务,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听证、陈述和申辩)。

 关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国内法规定了申请法院紧急禁令、证据保全的权利和程序。

 关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行政救济,国内法规定了主管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部门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认定侵权、责令停止侵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也有调解安排。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四节

 专利

  第 1.12 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十七)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选择部分新药开展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延误上市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不同,但国内法本已在修订过程中,修正案给予的最长专利有效期与协议约定相同,都是可延长不超过5 年,且上市后总有效期不超过 14 年。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 4 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 3 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 5 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 14 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第 1.13 条

 打击网络侵权

  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关 于 协 议 的(一)(四),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关 于 协 议 的(二)(三),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不同,需要修改法律。

 (二)国内法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错误即须赔偿,无论是不出于善意,但是恶意的话,加倍赔偿。

 (三)国内法现有规定是 15 个工作日,比协议约定的 20 个工作日,少 5 个工作日,需要延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长。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权。

  第 1.14 条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国内法现有规定可以解释为包含了协议约定事项。

 假冒或盗版链接,可以解释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其 他 内 容的”的信息。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十七条

 有本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第六节

 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的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通用名称2 (即常用名称)、尊重在先的商标权、明确的允许提出异议和撤销的程序,以及为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的对方的出口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五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 (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通用名称”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2 一方可将“通用”这一术语视为与“在通用语言中,惯用于相关货物的常用名称”同义。

 第 1.15 条

 地理标志和国际协议

  一、中国应确保针对其他贸易伙伴依据一项国际协定已提出或将要提出的关于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的请求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会减损使用商标和通用名称出口至中国的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对等、互惠、国民待遇、既不损害也不规则,是条约法公认原则。

 二、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 1.16 条

 一般市场准入相关的地理标志问题

  一、中国应确保:(一)主管部门在确定某一名称在中国是否为通用名称时,考虑中国消费者如何理解这一名称,包括以下因素:1.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可信来源;2.该名称所指的货物在中国营销和在贸易中如何使用;3.该名称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相关标准中被使用以对应中国的一种类型或类别的货物,例如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标准;4.有关货物是否从申请书或请求书中所表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进口至中国,且不会以在货物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以该名称命名;且(二)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认,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成通用名称,并可能因此被撤销。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五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 (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

 第三十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受同等保护。

 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国内法明确规定通用名称不属于地理标志、是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可以撤销,也规定了是否是通用名称可能随时间演变。只是,对于 如 何 认 定“通知名称”,没有象协议中(一)列的这么详细。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 1.17 条

 复合名称

  一、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三十三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国内法现有规定与协议约定相同。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

 二、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 1.18 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国内法对于假冒药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备。

 协议说的主要是执法,加大执

 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 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法力度、更多执法信息披露、更多执法合作,与立法关系不大,不涉及国内法修改。

 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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