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基本解读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一、《条例》实施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4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7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0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二、《条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条例》重点举措 1. 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2. 总包代发

 《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

 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 实名制

 主要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工资保证金

 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既可以通过开通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5. 投诉渠道

 《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

 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0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04.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05. 发展改革等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06. 财政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

 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07. 公安机关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08.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09.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

 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惩罚 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 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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