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支农联络员管理办法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农村商业 银行支农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支农信息联络员管理,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进一步增强本行与农户之间的联系,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农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为协助本行开展金融支农服务的人员。联络员与本行不存在聘用、雇用或其他劳动、劳务关系。联络员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为本地农民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服务员、情报员、协管员、宣传员。负责向本行提供业务信息,联络员非本行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其不能以本行的名义从事任何存款与贷款业务。
第二章联络员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农村金融事业;
(二)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无吸毒、赌博等恶习,无不良行为记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工作踏实;
(四)熟悉本地情况,群众基础好,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 35 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常驻本村不经常外出,能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家庭净资产在 5 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无大额负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为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金融业务; (八)服从本行管理,接受当地农户的监督,能积极主动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并能完成提供信息服务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内农户的经济动向和收入来源,及时、准确地向本行提供服务区域内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金融信息和服务需求,协助本行吸收储蓄存款。
(二)参与本行对本辖区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助本行做好支农服务,协助本行做好农户贷款的“三查”及本金、利息的催收工作。
(三)协助本行开展调查研究、便民流动服务等工作,及时掌握、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为本行业务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联络员在协助本行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遵循以下“八不准”原则:
(一)不准为村民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充当中介人;
(二)不准向储户或借款户收取任何手续费、劳务费、好处费等;
(三)不准在存款组织过程中截留客户资金;
(四)不准从事和参与高利贷活动;
(五)不准利用本行名义欺骗客户,搞非法集资活动;
(六)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影响本行业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七)不准向外透露本行尚未对外公开的事宜;
(八)不准误导客户在本行开展的正常业务;
第四章 准入及解除代理
第六条 联络员的准入
(一)审查备案。对于新进或更换的联络员,由各支行(营业部)填报《支农信息联络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1)报业务管理部审查备案。
(二)签订协议。在完成备案及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评定之后,由各支行(营业部)与联络员签订《支农信息联络员居间协议书》(附件 10)一式三份,甲方持有的2 份,其中 1 份由业务管理部保管、1 份由支行(营业部)保管,协议期限为壹年。
(三)缴纳履约保证金。新进或更换的联络员在协议签订之后 10 日内开通工号,并按照履约保证金缴纳规定向本行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归集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
(四)履行职责。由业务管理部建立风险金台账,设置联络员工号后,联络员方可在协议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联络员退出条件
(一)自愿退出。联络员自愿提出退出的,经本行认定其提供信息的业务无违规、违纪、违法的,可同意其退出。
(二)违反相关规定退出。联络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行管理制度,所提供信息的业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贷款无法盘活又不能按规定足额赔偿等情况,本行可以予以强制退出。
(三)联络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行有权单方终止居间协议,并及时更换或退出。
(1)身体不佳或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2)对于评定满一年及以上的信用村,联络员日均存款低于 20 万元(不含)且贷款户数少于 10 户(不含)的;
(3)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贷款赔偿未按规定赔偿到位的;
(4)本人或其家属为其他金融机构代理业务的;
(5)违反本行的有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给工作带来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索贿受贿、非法侵占客户和本行资金行为的;
(7)有大额负债,自身贷款或为人担保贷款异常的;
(8)夫妻关系紧张的;
(9)参加民间借贷的;
(10)联络员本身不愿继续担任的;
(11)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联络员工作的; (12)本行有权单方解除居间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联络员退出程序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联络员,由各支行∕(营业部)负责通知退出联络员本人,并由各支行∕(营业部)填写《支农信息联络员退出备案表》(附件 2)上报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审核后出具意见,对退出联络员停止计发信息服务报酬。待所辖支行∕(营业部)办理完移交事项之后,总行清算岗凭支行∕(营业部)填写的《支农信息联络员新增、注销工号申请表》(附件 8)将退出联络员工号在绩效考核系统中予以注销。对于可继续留任的,由支行出具情况说明,须联络员签字确认,但留任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仍符合前款退出条件的应按退出程序立即予以退出。
第九条 联络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的规章制度,做好向本行推介客户业务信息、宣传金融服务工作;
(二)为本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街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积极向本行提供农户贷款需求、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和信用信息。协办本行预授信信用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经其签字同意后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归其包放包收及贷后信息管理(包括按期催收贷款本息)工作。
(四)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为本行提供客户存取款、归还贷款及利息的信息服务,协办相关中间业务、电银业务的签约受理。
(五)主动向农户宣传本行业务产品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农户和村干部的沟通交流,反馈农户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充当本行与农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六)严守保密工作,对涉及存贷款信息等有关事项不得泄密。
第十条 联络员的权利
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取得提供存贷款、不良贷款催收等信息服务的相应信息费。
第五章 联络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居间协议期间,联络员没有认真履行义务或出现其它事故,造成本行或客户经济损失的,联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联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居间协议。造成损失的,联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本行有权以其履约保证金及其信息费抵偿有关损失。
(一)违规经手银行现金;
(二)侵占、挪用客户钱存款的;
(三)利用联络员身份充当借贷中介的;
(四)恶意套取本行信息费的;
(五)在居间协议期内或自解除居间协议有效期间为他行提供金融服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本行信誉和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联络员对所提供的信用贷款承担包收包放的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从产生不良认定后 3 个月开始对贷款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赔款,其中贷款余额在 5 万元(含)以内的必须经总行责任认定后可免除责任赔款;贷款余额在 5-1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 10%;贷款余额在 10-2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 20%;贷款余额在 20-3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 30%。
(二)不良率达 2%(不含)以上,停止联络员信贷协同办理权限。
(三)联络员没有主动赔偿的,本行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信息费中扣划相应的贷款赔偿责任。对于以后年度联络员收回不良本息的,不论时间长短,责任赔偿款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联络员解除居间协议后有遗留问题的,有义务协助接交人处理妥当。但接交联络员 1 年内未发现移交业务有不正常情况没有及时要求本行处理的,全部责任由接任联络员承担。
第六章 联络员信息服务报酬
第十五条 固定信息服务报酬 为提高联络员提供金融服务信息积极性,同时加强对提供存贷款业务信息的责任心,本行对联络员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根据联络员实
际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依照每 1 万元履约保证金计付 140 元∕月的标准按季计付固定信息服务报酬。
第十六条 存款业务信息计酬 (一)年末存款日均高于或等于上年日均存款余额的:
存款信息费=(报告期日均余额-上年存款日均余额)×0.7%+上年日均存款余额×0.3%;
(二)年末存款日均小于上年日均存款余额的:
存款信息费=报告期日均存款余额×0.3%; 第十七条 贷款业务信息计酬
(一)日均贷款计酬
1.年末贷款日均高于或等于上年末日均贷款余额的:
贷款信息费=(报告期日均余额-上年贷款日均余额)×90 元/万元+上年日均贷款余额×70 元/万元;
2.年末贷款日均小于上年日均贷款余额的:
贷款信息费=报告期日均贷款余额×70 元/万元;
(二)贷款户数计酬
1.存量贷款户数计酬信息费=存量贷款户数×30 元/户; 2.增量贷款户数计酬信息费=增量贷款户数×60 元/户;
贷款业务信息计酬相关要求:
贷款业务信息计酬与联络员年末全部协办贷款质量进行挂钩考核,具体标准为:
(1)年末无不良的,按 100%计酬;
(2)不良率在 1%(含)以内的,按 70%计酬;
(3)不良率在 1.5%(含)以内,按 60%计酬;
(4)不良率在 2%(含)以内,按 50%计酬;
(5)不良率在 2 %(不含)以上,暂停计酬;
不良率:是指年末五级不良贷款余额与欠息本金余额之和与全部协办贷款余额的比例。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清收奖励
非联络员本人推荐的贷款,根据管片客户经理提供的不良贷款清单,经联络员努力主动独立收回的,按本行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全额奖励给联络员;配合客户经理共同清收的,在本行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内按贡献大小比例分配。联络员清收不良贷款或协助客户经理清收,由管片客户经理负责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联络员存款业务信息费、贷款业务信息费、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按年统计发放,固定信息服务报酬由本行统一按季向联络员进行计付。
第七章 联络员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条
为确保联络员履行居间协议,对联络员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缴纳 原则上新准入的支农信息联络员首次缴纳风险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 1 万元,次年起按照每增加40万元(含)日均贷款追缴0.5万元的标准足额向本行缴纳风险履约保证金,高于标准的需填写《联络员保证金审批书》(附件 3),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原则上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最低为人民币 1 万元,最高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同自愿退出。
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统一上划本行专门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逐户建立台帐,
统一管理,不另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限额管理 在一个年度内联络员缴纳履约保证金实行限额管理,必须是一个定量,在年度内如发生风险责任赔款,则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后,原则上联络员应在赔款当月补足限额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退出并停发固定信息报酬;退出后,如有风险责任赔款差额,从应付信息费中扣除,并保留继续向联络员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退回 履约保证金在与联络员解除协议满一年后,经本行认定联络员没有本办法第四章所列情形的,填写附件:9《联络员保证金提取审批书》向联络员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相关手续。
第八章 联络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络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由总行、支行(营业部)两级进行管理。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支行联络员队伍的管理,负责执行联络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不定期组织检查各支行(营业部)对联络员的管理情况,对各支行(营业部)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理或协调。
(二)各支行(营业部)对联络员负全部责任,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为本行联络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支行(营业部)要加强对联络员的工作检查和监督,规范联络员的居间行为。要根据本行的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联络员管理职责和操作实施细则,对经办联络员提供信息业务负责;指导、督查和管理本辖区联络员工作;落实联络员管理责任人,由管片客户经理包干管理,落实岗位职责,考核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营业部)对联络员工作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逾期贷款每年都要进行户户核对;正常贷款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联络员对账和例会制度。
(一)对账制度 (1)固定信息服务报酬;各支行∕(营业部)于每季度次月 10 日前将支农信息联络员履约保证金报酬提取审批书(附件 4)报送业务管理部复核、报批后,每季度次月 20日前发放到位。
(2)年度绩效;原则上各支行(营业部)应于 1 月中旬将辖内每个联络员的上一年度绩效清单(附件 5)、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不良贷款清单(附件 6)交与联络员进行核对,并经联络员签字确认后交业务管理部,由业务管理部进行复核、汇总报批后,于春节放假前发放到位。
(二)例会制度 各支行(营业部)每半年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向联络员通报业务业绩、传达辅导本行新业务知识和布置下阶段工作等。各支行(营业部)需安排专人对会议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辖内联络员半年度各项业绩指标、会议传达的相关精神及讨论的相关内容、签到表及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 联络员解除居间协议的,各支行(营业部)必须指定一名监交责任人负责监交,并与接交人一道对其推荐发放的贷款进行 100%的内外账务核对。
(一)移交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监交主管人负责处理完善。造成损失的,监交人负责督促责任人赔偿到位。
(二)移交完毕,且遗留问题全部落实,监交责任人必须在移交档案和联络员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上签字,并对移交工作的完成和移交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联络员管理责任人对本行有关文件不及时传达贯彻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支行(营业部)对联络员管理制度及联络员管理人员岗位没有落实、没有与联络员管理人员订立岗位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通报批评、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经办网点、经办柜员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一旦发现联络员违规办理存取款业务,对经办网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经办柜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支农信息联络员基本情况表
2、支农信息联络员退出备案表 3、支农信息联络员保证金审批书(超标准)
4、支农信息联络员履约保证金报酬提取审批书
5、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存∕贷款日均清单
6、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不良贷款清单
8、支农信息联络员新增、注销工号申请表
9、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保证金提取审批书(退出)
10、支农信息联络员居间协议书
附件 1: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所属乡镇村名
所属机构
客户经理
文化水平
婚姻状况
性
别
柜员号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工作单位和职务
单位地址
现工作单位工龄
年收入
单位电话
配偶名称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和职务
单位地址
现工作单位工龄
年收入
单位电话
家庭其他成员 姓
名 关
系 身份证号码 职 业 年收入
家庭资产情况 资产名称 单
位 数
量 购置时间 现可变价值
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 经营规模 自有资金情况 贷款情况 其他负债
加入联络员理由
支行(营业部)意见:
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附件 2: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退出备案表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从事联络员(年月)
所属乡镇村名
联系电话
柜员号
所属机构
客户经理
上年末联络员业务信息状况 存贷余额(万元)
日均存款余额(万元)
贷款余额(万元)
贷款户数(户)
不良贷款余额(万元)
上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退出理由
支行(营业部)意见:
客户经理:
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附件 3: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保证金审批书 (超标准)
申报部门
行政村∕社区∕街道名称
联络员
客户经理
授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部门申报理由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用评定小组意见
评定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意见
分管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柜面各一份。
附件 4:
支农信息联络员履约保证金报酬提取审批书(
年
季度)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信用(村∕社区∕街道)
所属 部门 保证 余额 提取保证金 报酬 账号/卡号
部门(支行)申报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业务管理部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行长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附件 5: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贷款日均清单 序号 号 借款人 贷款余额 贷款日均 联络员 确认签字 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合计
部门负责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存款日均清单
序号 号 联络员姓名 存款日均 联络员确认签字 1
2
3
4
5
6
7
部门负责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附件 6: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年度不良贷款清单 序号 号 借款人 贷款余额 联络员确认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合计
部门负责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支行(营业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
附件 7: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保证金调整 审批书 申报部门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名称
联络员姓名
上年度贷款日均
原保证金金额
本次调整后保证金金额
所属部门申报理由及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业务管理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合规风险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业务部门、业务管理部、柜面各一份。
附件 8:
支农信息联络员新增、注销工号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操作日期: 年
月
日 提交机构名称
提交机构号
新增/注销联络员姓名 □新增
□注销
身份证号码
联络员工号
联络员类别
临柜标志
现金账簿限额
登陆方式
申请人签字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业管部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原件由清算中心操作柜员作传票附件,一份由清算中心专夹保管,一份操作成功后返回申请机构留存备查,年终归档保管。
附件 9: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支农信息联络员保证金提取审批书 申报部门
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名称
联络员姓名
责任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保证金余额
本次支取保证金金额
所属部门申报理由及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业务管理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合规风险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业务部门、业务管理部、柜面各一份。
附件 10:
支农信息联络员居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居间服务 经甲方甄选,同意乙方担任本行信用(村/社区/街道/协会)的联络员,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向甲方提供客户的金融需求信息,为甲方与客户之间的金融供求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的关系不存在聘用、雇佣或其他劳动、劳务关系。
第二条
居间事项范围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存款需求信息,并接受客户委托到甲方办理存款手续; (二)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村的评定、年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区域内农户贷款需求信息及贷后信息管理、贷款催收信息;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信息事项; 第三条
居间期限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经甲方对乙方重新甄选认为符合甲方选用条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续签本协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有考察、监督的权利。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有关金融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日常服务行为的指导。
(三)对乙方提供客户的金融需求有效信息,甲方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支付给其相应的信息服务报酬。除按规定计算的报酬外,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提供保险等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的规章制度,做好向本行推介客户业务信息,推介金融知识等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二)乙方在服务区域内参与信用农户或信用村的评定、年审及日常管理,提供全面、客观、真实、有效客户信息,并对农户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积极向甲方提供客户贷款需求、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和信用信息。做好客户贷款的贷前推荐意见及贷后信息管理(包括按期催收贷款本息)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存取款、贷款、还款及利息的服务; (五)主动向客户宣传甲方业务产品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客户、村干部的沟通交流,反馈客户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充当甲方与客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六)严守保密原则,对涉及存贷款信息等有关事项不得泄密; (七)依照甲方信息服务费计付标准,取得相应的信息服务报酬。
(八)乙方要及时将客户需要甲方为客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和有关金融信息提供给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金融凭证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九)乙方应当以乙方的名义自行完成相关工作,并自行承担完成相关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或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乙方对自己的工作失误、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个人损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乙方违反本协议或附件的约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甲方或客户的经济损失的,负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自本协议期满或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未满一年,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六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涉嫌与本协议无关的刑事犯罪的或两次以上轻微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2.有大额到期债务无法归还或有重大民事纠纷可能产生大额债务的; 3.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联络员职责的; 4.乙方提出解除居间协议的要求,经甲方同意且工作移交清楚的; 5.乙方不再符合甲方的选用条件的或乙方出现其他不再适合担任支农信息联络员的情形; (二)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以其信息服务费抵偿有关损失,抵偿不足的,继续向乙方追偿。
1.违规经手银行现金; 2.侵占、挪用客户钱款的或涉嫌本协议有关的违法犯罪; 3.利用联络员身份充当民间借贷中间人,或乙方涉嫌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4.恶意套取甲方服务费的; 5.自本协议期满或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未满一年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 6.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或有意隐瞒风险,导致甲方贷款决策失误; 7.推荐的贷款发放后,怠于贷后管理,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的。
8.有其他违法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甲方信誉和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本协议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有抵触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履约本协议,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交存履约保证金。
(一)第一年首次一次性缴纳 1 万元,次年起按照每增加 40 万元(含)日均贷款追缴 0.5 万元的标准足额向本行缴纳风险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最低为人民币1 万元,最高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同乙方不再履行本协议。
(二)履约保证金统一上划**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逐户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不计利息。根据联络员实际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依照每 1 万元履约保证金计付 140 元∕月的标准按季向联络员计付固定信息服务报酬。
联络员对所提供的信用贷款承担包收包放的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从产生不良认定后 3 个月开始对贷款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赔款,其中贷款余额在 5万元(含)以内的必须经总行责任认定后可免除责任赔款;贷款余额在 5-1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 10%;贷款余额在 10-2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20%;贷款余额在 20-30 万元(含)以内的,赔偿贷款余额的 30%。不良率达 2%(不含)以上,停止联络员信贷协同办理权限。联络员没有主动赔偿的,本行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信息费中扣划相应的贷款赔偿责任。
对于以后年度联络员收回不良本息的,不论时间长短,责任赔偿款全额返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有违约向对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利视情节轻重,处于 200 元至 10000 元的
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不存在聘用、雇佣等劳动关系及其他劳务关系。
(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事项进行转委托。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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