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监发〔2017〕3号,,,,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7年执法计划(2017.2.4)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1-04-16 点击: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发〔2017〕3 号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2017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请于 2 月 28 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

 规处备案。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2 月 7 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7 日印发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海宁市安全生产“十三五” 发展规划,开展“企业主体责任年”各项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 1 、依法行政、程序合法。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

 监管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 2 、属地监管、分级安排。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对纳入各自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监管执法,市安全监管局对区(县、市)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对象按比例进行抽查;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综合协调,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力度。

 3 3 、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应把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对纳入省安全监管局执法计划的企业不再重复执法检查;对生产规模较小和危险性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做到上下相互衔接,突出重点,避免交叉,不留盲区。逐步建立全市(区、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许可后续监管等方

 面的协同配合,努力构筑衔接顺畅、全面覆盖的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

 4 4 、科学统筹、积极作为。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现有执法队伍的能力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法制机构要根据年度执法计划推进“双随机”执法,每月科学安排执法人员和监管执法对象,编制现场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积极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5 5 、从严监管、量罚适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中要实施精细化检查,规范化检查,严格执行海宁市安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操作规程》,实行从严监管,不放过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到量罚适当。高危行业(烟花爆竹、危化、矿山)执法人员每人每年主办行政处罚案件不少于 1 个,工贸处、职卫处、应急管理处每个处室不少于 1 个,该罚未罚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室启动行政效能监察,凡在法定幅度内不实行

 处罚的案件要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审查,全面落实从严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管执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以及亿元 GDP 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生产安全意识,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创新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机制,提高应对

 化解事故善后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监管执法方式、对象及频次 (一)监管执法方式。监管执法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于年初和每月检查结果于下月初要及时在海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后,“双随机”计划不再公示。

 (二)监管执法对象。市安全监管局主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检查以外的重点企业开展计划检查,今年纳入直接检查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行业监管企业共 229 家,比去年检查的企业数量提高了 10%(具体监管执法企业名单见附件 1),对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监管执法对象按生产企业不低于5%、经营企业不低于 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形成执法合力。区、县(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省、市安全监管局直接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直接进行检查,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监管执法并按照不低于委托检查对象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委托检查的对象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三)监管执法内容及频次。根据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第八条规定的二十项内容,国发〔2010〕23 号文件、湘政发〔2010〕27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等情况,以及《海宁市企业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录自改工作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具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内容见附件 2)。

 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对纳入各自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每年最少开展 2 次监管执法工作(含复查);对监管的其他计划检查企业每年最少开展 1 次监管执法工作。

 四、监管执法其他事项 1、市、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录自改或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建立实施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扎实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市上半年主要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下半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清剿专项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发〔2010〕23 号文件、国发〔2011〕40 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湘政办发〔2011〕79 号文件。大力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和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乡(镇、

 街)领导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市安全监管局各执法处室、监察支队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职权,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6、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纳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改变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日常监管、事故统计口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职责。

 7、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执法一律采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执法工作质量。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将其列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要

 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编制各自的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监管执法计划应当于 2017 年 2 月底前报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检查计划。要充分做好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检查计划落到实处。如遇到资金、技术装备等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争取支持解决,不能以人员、装备、经费不足为由而影响检查计划的实施,确保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对检查计划有重大调整的,要将调整后的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局执法处室、监察支队和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科(室、大队)对本单位专项检查计划有调整的,要将调整后的检查计划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的检查计划需要调整的,要将调整后的检查计划报委托机关批准。对因落实检查计划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进行问责。

 (三)落实 “ 五问五必查 ” 执法检查要求。检查中做到“五问五必查”,即企业“五落实五到位”的情况、企

 业使用“三自”系统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升级的情况、企业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情况、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必问必查。

 (四)推进 “ 双随机 ” 监管执法制度。在全面推行计划执法的同时,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监管执法制度,计划执法实施当中,每月的执法安排要采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双随机”方式确定。

 (五)严格考核与结果应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严格遵守监管执法计划的各项规定,对按时完成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和省市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监管执法中出现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要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将计划检查实施情况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17 年市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企业名单 2、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

  附件 1:

 2017 年市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 企业名单(229 家)

 一、矿山安全监管处(5 2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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