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制度及问责制度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XX省XX局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初稿)

 

  第一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工程建设和资产处理中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未履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清单的;

 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党风廉政问责由党委纪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XX省XX局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初稿)

 为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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