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

 宣城市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篇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于部廉洁从政,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突出问题,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师、团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设市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农牧团场、连队、基层站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15 日内,应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

 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991-12380)、 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http://)、 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http://12380.)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于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

 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纪发〔2019〕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各地、州、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监察室(处),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监察室(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认真纠正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弘扬新疆精神,努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经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所指范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 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㈢ 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㈣ 用公款送礼;

 ㈤ 动用公车和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㈥ 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㈦ 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不准突破婚丧喜庆事宜种类、规模方面的相关要求:

 ㈠ 除婚礼、葬礼(乃孜尔)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㈡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㈢ 婚礼车辆不得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㈣ 简化婚礼、葬礼(乃孜尔)的组成仪式。严格控制婚礼的操办时间。

 三、完善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

 ㈠ 严格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10日前(不含节假日),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

 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㈡ 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前,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附件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一并分别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㈢ 完善监督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自治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新疆廉政网k">点此查看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 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2

 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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