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长大厦6F7F酒店客房装修合同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中国市长大厦 6F、7F 酒店客房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发 包 人:广州中国市长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广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制 定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〇
一 六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中国市长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国市长大厦 6F、7F 酒店客房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证(2015-440106-50-03-00384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6F、7F 酒店客房,每层有 15 间客房,总建筑面积 1589.68 平米,拆除原
有的装饰,按四星级酒店标准装修(包括给排水部分、消防部分、电气设备部分、通风空
调部分及装饰部分的施工),包消防报建及验收等。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具体数据以招标人所发工程量
清单为准)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人工资、包
劳保、包调试、包验收、包综合治理、包保修、包税费、包清淤及场地清洁费。工程量清
单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_天,暂定 2016 年 7 月 5 日开始施工,至 2016 年 9 月
18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
返工,涉及工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超过总工期的,适用专用条款 66.2 误期赔偿
费约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已包含 人民币 元(大写:
)为暂列金,用于不可预见费用支出;使用 暂列金时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费用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费用,此费用由发包人 扣除后支付其余合同款项)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选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机构评审核定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 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到发包人施工现场踏勘,明确了解现场环境以及施工要求,并 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 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 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6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13 版)通 用条款执行,另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注:1、带下划线的为增加内容,不带下划线的为省 2013 版合同专用条款范本内容。
2、本专用条款中■为选定内容。
1 1 .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一、总则 以上书面文件须经加盖公章或经授权人签章后生效。
1.55 新增项目:指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 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 程项目。
1.56 类似项目: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一致,但材料规格不同的项目。
1.57 限期改正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提出后能够尽快弥 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58 一般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期超过三天以内、工程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1.59 严重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期超过三天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 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 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 件等); (6)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的附件
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有关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建筑文件; 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时,发包人 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如施工期间国家 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如是有关施工、验收 标准、规范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以考虑)。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开工前提供。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图纸 1 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 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工程建设监理方盖章确认方有效。
(4)发包人对图纸要求保密。
6.
通信联络 6.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 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涉及人:
发包人:
广州中国市长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收件人:谢志刚 邮政编码:51000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广东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签收后或传真确认后,如采用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亦可 以妥投证明为准。
(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方式送出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6.3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 6.2 条规定时间视 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 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7.
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无。
(2)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无。
13.
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无。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无。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以发包人与监 理公司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为准。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
发包人 二、合同主体
19.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所需水、电接驳地点按 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接至施工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由承包人解 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确保上述事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向有关部门申报、 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接驳点后承包人安装独立 水表、电表,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内的水电管线,并按发包人水电费管理规定, 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定期向发包人缴交水电费用。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开通。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 现场交验的时间: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开工前提供。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三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有关 单位和人员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由承包人做好会审记录,由与会有关单位和人员签 字盖章确认。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1)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对用在本工程的材料质量 承担监控质量的责任。鉴于发包人提供材料并需对此负责,施工时注意确保材料未被替换。
(12)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 水、停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原则上 15 天内完成,办理 前述施工手续须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交。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20.
承包人 20.2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从发包人批准开工月份起每月 7 日前向发 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到工程竣工验收月份。
(4)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 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的 有关要求设置围栏、照明等设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9)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 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余泥渣土运出场外,保证 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广州中国市长大厦酒店管理规范执行。
(11)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 1)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工程施工场地总负责人,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 责任和义务,无条件做好施工场地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负责施工场地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义务,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现场安全和文 明施工管理方法。
2)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本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后 2 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室内、外 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承包人场地清洁部分只负责室内施工范围内清洁,不含 室外清洁。其中室内清洁不包括由于其他分包单位在承包人已经施工初验后所产生的清洁 工作。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 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另作调整。
3)施工场地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 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 卫生以及周围房屋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
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制订详细的方案。因除项目改造楼层区域外都属 于酒店正常运营,承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以免影响酒店其他局域正 常工作。施工材料只能从货梯运送,不得干扰正常办公和经营。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安排噪 音工程的具体施工时间,并无条件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 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
费用。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 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等费用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 时办理,并按规定承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7)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 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 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
8)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2 日内,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如无法由第三人整改的,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自行深化设计,并报发包人确认,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价中,因承包人深化设计不完善而造成漏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干扰与协调 a. 承包人承揽本项目时已清楚知悉,本项目为发包人建筑内的局部区域装饰改造工 程,周边为正常经营的场所。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 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 协调,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干扰外界的施工作业的时间安排和管理。局部施工作业需夜间 作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b.承包人投标本项目时已到现场踏勘,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 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 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 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 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c.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 面协调。
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 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 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洁合同》。
14)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5)承包人应依法与参与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的员工(下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证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
a.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员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 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承包人员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承 包人员工个人。
b.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 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承包人支付员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进 行审查的权利。
d.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否则,按本合同专用 条款第 20.7 条第 3)款执行。
16)承包人负责办理工人平安卡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价中。
17)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
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18)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 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 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 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 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 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 的,应当提前 3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 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 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 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 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2 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 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2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 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9)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施工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0)施工场地布置:承包人已清楚发包人对本项目中进出口通道分部施工作业的要求, 进出口通道施工时,承包人需对施工场地进行布置和安全围闭,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 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 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经发包人发出通知 2 天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否则,发 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 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22)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3)承包人如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应履行配合本合同外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机械手脚架、棚架共同使用和装饰配合,服从发包人协调和安排。
24)承包人应在确定为中标人后三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 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25)对于承包人所雇佣的员工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 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 其他费用。
26)如发包人代缴“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时,相关费用按广州市建筑劳保办 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支付。
27)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 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在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前的预检时,承包人应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进行 审核,审核不能通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竣工资料经发包人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提出初步验收。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 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真实的、完整的工程竣工 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 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2)承包人应在确定为中标人后 3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 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案 的执行,若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的,还须同时满足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 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
3)承包人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 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员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 相应费用,以得到补偿。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 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并必须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中途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而变更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 款中扣除。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 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该人选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确认),亦可将其授 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 邮政编码:
510000 联系电话:13650878167 传真号码:020-87553838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其中(1)-(11)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监理工 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变更抄送发包人代表。(12)项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 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期索赔审批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工 期索赔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24.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通用条款 24.3 中对应的(1)- (6)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可 生效,同时造价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文件抄送发包人代表。(7)项需要发 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造价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费用索赔、批准的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 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将指令、批准的费用索赔、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 证书抄送发包人代表。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办人任命( )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指定发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无
(2)
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无
27.
承包人劳务
27.9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发包人一概不 向承包人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住宿,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现场住宿,承包人须 支付和安排他们的报酬、安排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 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 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 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2)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 查等; (3)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 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承包 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 惯。
28.
工程担保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 10%;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无。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8.5 支付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无。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
31.
不可抗力 31.1 (4)项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32.
保险 32.1 通用条款 32.1 款的第(1)(2)(3)(4)项保险内容由承包人购买,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中,如遇任何人为或其他意外,引致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任何 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 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所有进场的人员必须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办理平安卡。无平安卡的人员一律不给予办理进场工卡,不准进入工地现场。其所有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四、工期
3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 天内,向监理工程是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 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3 天内予 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 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标。合同 约定由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2 承包人承揽本项目时已清楚知悉,本项目为发包人建筑内的局部区域装饰改造 工程,周边为正常经营场所。承包人组织施工进度时,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分区域、分步 施工。
33.3 因发包人是经营中的酒店,施工人员每日进入大厦的时间为 9:00,退出大厦的 时间为 20:00,噪音施工时间为每天 18:00-20:00,承包人必须遵守。
33.4 如因承包人施工引起发包人客户或住店客人投诉或发包人经营需要,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临时停工 2 小时以内的,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工期不作顺延。
33.5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每周的星期四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周报告(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 工期执行情况、施工计划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
34.
开工 34.2 承包人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 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需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10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3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继续 均衡施工,直至被改变为止。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无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约定为 75 天。
36.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设计变更、拆迁影响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 行正常施工,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视影响程度 及上级要求再另定顺延期限。承包人未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其所延误的工期赔偿为每天收 取合同造价的 2‟。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发 包人正常运营的客房收入作赔偿损失。
36.9 施工期限为 天(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竣工后恢复好设备安装,不影 响发包人的场地使用,如延误,按专用条款 36.2 项目执行。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2016 年 9 月 20 日
42.
质量标准 42.1 工程质量标准:
五、质量与安全 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如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标准未达 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偿进行修理和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杜绝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 数为零。
45.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证件并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区域工作,不得乱窜非施工区域, 若连续 2 次发生以上情况,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
46.
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3 天内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是签订本合同时现行有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3 已明确的天花上和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为保护措施 后方可施工。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是。
48.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由发包人扣 除供应材料费用后支付其他合同款。
49. 乘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否。
49.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49.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检验试验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检验 试验,地点为广州市(含工程所在地)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1)家具在生产制作期,发包人有权到生产厂家检查质量; (2)装饰顶棚(天花)封闭前,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需对天花上安装设施检查安装 质量; (3)地毡铺设前,发包人确认地面的清洁和平整。
55.
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和要求:试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6 .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
58.
竣工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施工完成后的消防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包括报送 材料到消防机关。如材料或产品不符合消防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更换,造成发包人损失应 承担违约责任。
58.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 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临时设施等均应按监 理工程师要求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方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58.14 其他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竣工验收 规范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竣工图五份 (含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两份;竣工资料的编制,承 包人应严格遵守广州市档案局穗[2003]9 号文《关于转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 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及发包人的具体规定, 竣工图必须在新图纸上绘制;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程序按照标准执行; 在发包人《竣工内部交验记录》上确认的日期为计算质量保修期的起始点,为本工程 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日即为合同工期终结的时
点,合同工期不与竣工验收时点挂接。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 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1.
工程量 六、造价
61.2 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 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以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 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报 价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504597.39 元。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本合同价款采用 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 方式确定。
68.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事件包括: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其他调整因素:原设计或合同承包范围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或增加承 包范围产生的新增加项目。
(5)招标清单漏项部分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1 遇到设计变更及合同文件内漏项但必须要增加的项目,引起工程结算造价增加
时,增加工程的费用不能超过该工程的项目预留金。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三 项中,任一项中有列出的工程项目视为必须完成的项目,必须包含在原工程报价中,不应 在项目预留金中支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发生该项目结算价 大于中标价(含原工程报价与预留金)时,发包人只支付中标价的费用。
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本合同专用条款 68.2 款调整事件,按以下方式确定变更价款:
(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年)》 等广东省的综合定额(2010 年)和计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其中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 72.4 的(2)执行, 其余按以下方式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 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的项目时,参考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 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3)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且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综合单价按工程 项目套用以下定额,土建工程采用 2010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 采用 2010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装饰工程采用 2010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装 修工程综合定额》;其他采用 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年《广东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乘以(1- 投标下 浮率),投标下浮率=(1- 中标价/投标限价)×100%。
72.6 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的综合单价高 于本项目经备案发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相对应中的综合单价,或低于“招标控 制价”相对应中的综合单价的 70%时,则该项目界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总报价不 变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修正“不平衡报价”。
(2)如果评标过程中未发现,而在评标后发包人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平衡报价” 项目时,施工过程或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修正“不平衡报 价”。由此引发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 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执行。
79.
预付款: : 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要求:承包人除完成广东省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外,还要满足 发包人提出的安全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要求: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 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文明 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非竞争性费用,支付及结算执行广州市建委相关文件;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该项价 款的 50%;中间安全评价进行 1 次,评价合格后支付 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10%。
81.
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 1 、按月报送进度,每月
30
日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按核定
后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的
60% 。
2 2 、工程验收及完成消防单位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
70% 。
3 3 、建设单位及上级单位审核及完成第三方结算审核与审计后,建设单位根据经营财
务情况在二年内支付至结算款的
90%
。
4 4 、质保金
10% ,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5 5 、质保期内发生维修的部分该部分的质保金顺延
2 2
年。
质保期满后才结算支付质保
金,中途不支付
。
84.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竣工总结算价款的 10%。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竣工结算时一次扣留。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在质保 期的第一年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 14 天内,向上级单位申请无息支付竣工结算 时扣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 50%;发包人在质保期第二年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 14 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无息支付剩下的工程质保金。
84.4 质量保修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内,如发现是属于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天内派 员至现场,并于一日内提出返工修复方案和完成时间,如对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分歧的,双 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返工修复。
属于承包人的保修内容,承包人末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场维修(或遇到突发事件,承包 人无法及时到场维修),发包人有权将维修任务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其维修费用以发包人 核定为准,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核减。
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在使用期间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其性质已不属保修范围,发包 人将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一式四份 提交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 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终结算价需由发包人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86.
合同争议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6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合同份数 八、其他
94.2 合同正本的份数 2 份,其中发包人 1 份,承包人 1 份。合同副本的份数 12 份,其 中发包人 6 份,承包人 6 份。
95.
违约责任
九、
补充条款
95.1 违约责任的等级和承担内容:
(一)违约责任的等级
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发包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进行等级划分,具体约定为:
1、限期改正; 2、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4、解除部分合同; 5、解除全部合同。
依据违约的情节轻重,承包人应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内容
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应发出 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 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 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 除合同价款人民币 0.5 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应当承担一般违约 责任的行为时,第 2 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 1 万元,2 次以上(不含本数)按 1.5 万元/ 次扣除合同价款。
3、 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 除合同价款人民币 2 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并通报批评、警告。
4、 解除部分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部分合同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收到解 除部分合同通知之日起 2 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体、人员等从 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撤离。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其物件临时转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 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自依本条约定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 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对已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 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施工但经检验不 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承包人损失发包人不 予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作好与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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