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稽核工作准则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会计稽核工作的准则
1.本公司各部分及各部属营业单位的考察工作,由治理部随时指定恰当人员履行考察工作。
2.本公司考察营业范围,定为帐务、营业、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处,悉以
本方律例定解决。
3.考察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义务,须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4.考察人员,除按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查察,每年稽
察次数视事实须要而定。
5.考察人员前去考察之前,应先预备及收集有关材料,订定筹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
单位过去及检查申报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6.考察人员于履行义务时,应先预备及收集有关材料,订定筹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
单位过去及检查申报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7.考察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机密的义务,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泄漏予检查单位。
8.考察事务如涉及其他部分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分化决,且应做会同申报。如遇有看法
不一致时,须零丁提出,与书面申报,一并呈核。
9.考察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履行考察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
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须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解释。
10.考察人员履行工作时,除将考察凭证(或公函)交由受考察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立场
应力争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11.考察人员于考察事务完妥后,就据实抄写检查申报书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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