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 南宁市 AA 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三稽处〔2018〕8 号, 南南市税三稽罚〔2018〕8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金额 9,690,316.07 元,税额 1,287,681.21 元,价税合计 10,977,997.2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追缴 2016 年 1 月增值税 623,268.96 元、2016 年 2 月增值税 664,412.25 元。

 二、与上述所查补的增值税直接相关的税费,在实际入库时由税务机关一并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追缴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你公司虚开 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 8,988,574.32 元,税额共计1,528,057.68 元,价税合计共计 10,516,63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以 110000.00 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明 联系电话:******* 地址:玉洞大道 11 号良庆政务中心 3 楼 311 号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莫福威,黄明(桂税稽 4501190165,桂税稽 4501190166)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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