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突发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呼伦贝尔市卫生 健康 委

 突发 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4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 成

 员: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科长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科长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公室主任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科长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科长

 呼伦贝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分管院长

 内蒙古林业总院分管院长

 各旗市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2 2.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2.3 3

 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辐射应急办)是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

 4 2.4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全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负责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2.5 5 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和指导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辐射应急协调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2 2

 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3 3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应急物

 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3.4 4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5 5

 培训 和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6 6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

  4. 卫生应急响应

 4 4. .1 1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 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 8 戈瑞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4.2 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 2 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直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3 4.3 应急处置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突发辐射事故时,各地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根据地方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或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提出医疗救治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的支援。

 (1)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

 (2)伤员救护: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辐射损伤救治基地救治。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受污染伤员处理: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伤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伤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根据需要发放和指导服用辐射防护药品,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

 (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4.4

 响应 终止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和参与卫生应急响应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4 4 .5

 响应评估

  4.5.1 进程评估 针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4.5.2 终结评估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5. . 附

 则

 5 5 .1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5 5 .2

 责任与奖惩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5 .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修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旗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本预案根据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 年《呼伦贝尔市卫生计生委突发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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