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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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己经得到了世界各国 保险立法的普遍承认。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也越来越多, 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尚不够完善,因此在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出现了许多 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着眼点分析了保险人在具体行使代位求偿 权过程屮的若干问题。木篇论文整体结构分为绪论、正文和小结三个大部分,其 中本篇论文重点讨论的正文乂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文章援引了与保险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案例,捉出了代位权行使过程屮的问题;第二部分保险人代位 求偿权概述,主要讨论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定义、代位求偿制度所体现的 主要功能和国内外关于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沿革;第三部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行使问题是木文的重屮之重,讨论了保险人在什么前提下才能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要以谁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诉讼,代位求偿权的对彖要向谁主张以及保险 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键词:案例;保险;代位求偿权

 Abstract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insurance law system,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has already got the accepted in the most countries.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e case about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is increasing. During the insures exercise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many questions expose as the gap between insurance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hesis focus and discuss the problems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The thesis divides into three parts: the introduction, the text and the conclusion. The text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thesis and it includes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ree typical cases which are relevant with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overview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function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third par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mainly discusses the execution conditions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nam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object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of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Key words: cases;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保险行业是当前社会经济事务发展的重要力量Z—,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 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z—,与保险法立法的宗旨融会贯通。保险现已融入到社会 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的情形。从 世界范围来看,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时间不长、保险立法尚不够完善,保险法律实 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往往出现保险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的现彖,这对保险 人代位求偿制度的作用发挥产生了制约。因此,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 对解决保险代位权纠纷十分重要,这不仅是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对 整个社会责任承担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文献综述

 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己经得到了卅:界各国保险立法的 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至今已经过几百年的不断完善,现已形成了比较完 善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而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进行研究的出版书籍,主 要有邹海林的《保险法》,武艺文的《保险代位的制度构造研究》,黄丽娟的《论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以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选择为屮心》,郑肇芳的《海 上保险、代位求偿案例》,江朝国的《保险法基础理论》以及覃有土、樊启荣的 《保险法学》等;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进行研究的 文章,主要冇王林清 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保险 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武亦文、丁婷的《保险代位权的非 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V保险法>第59、60、61条》以及郭建标 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硕I■専论 文,主要冇崔爱东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吕江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若 干法律问题研究》,侯傑中的《保险代位原则理论Z再建构与适用》以及马静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等。

 三、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从现实发牛的典型案例出发,以案例中涉及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 过程屮的典型问题作为切入点,首先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英次 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功能价值,而后介绍了国内外有关保险代位求偿的历史发展 的进程,希望通过了解保险立法的发展脉络去探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丿力史沿 革;最后本篇文章还重点讨论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讨论的内容有: 保险人在什么前提下才能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问 题;保险人要以谁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要向谁主 张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相关问题。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有四。其一,文献调查法,即通过大量阅读国内外有关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著述,了解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其二,统计分析法,即通 过对现有资料的掌握,分析资料的来源与吋间,从总体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 的研究进行把握;其三,比较考察法,即通过研究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 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进程,研究国外与Z相关的典型案例,来分析、借鉴我国保 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其四,实证分析法,即通过案例研习,对保险人具体 行使其权利过程中口J能出现的状况加以详细分析。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践案例

 (一)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等诉永兴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号为(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号。

 案号为(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号。

 案号为(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2003年11月,三菱株式会社和通宇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货物于2003 年11月26日装于永兴公司所屈“长江”轮上,承运人是东龙亨公司。2003年 12月,该货物运抵目的地。在卸货的过程中发现货物严重湿损。后中国产物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屮国产物保险公司”)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赔偿 了通宇公司共30余力美元,包描货物损失36. 2力美元和相关费用1. 8力美元, 同时述支出了调查和评估费用29593元人民币。通宇公司与屮国产物保险公司向 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耍求赔偿损失。永兴公司、永吉公司、东龙亨公司辩 称,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11其代位求偿存在超额赔付的现象,中国产物 保险公司不应享有代位权。青岛海事法院判决:一、驳回通宇公司对永兴公司、 永吉公司、东龙亨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永兴公司、永吉公司、东龙亨公司共同 赔偿屮国产物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67, 620美元、检验费137, 314元人民币和调查 公估费29, 593元人民币。

 在本案中,中国产物保险公司是否享冇代位求偿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那么 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呢?屮国产物保险公司又是否享有诉 讼的主体资格呢?这涉及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何为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其二,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

 (二)汕头保险公司诉汕头市潮南区某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彳

 2012年11刀30 H,周某鹏驾驶陈某芬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乘载陈某勤、 周某丽等人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和惠公路陇III镇右坑路段时,致使该客车跌入施工 坑内,发生了车辆损毁及车上乘客陈某勤、周某丽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2 月4 口,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人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 某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勤、周某丽免承担事故责任。该小型越野客车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保险公司”) 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汕头保险公司核实确认损失后,经协商, 汕头保险公司向陈某芬实际赔付保险金合计245918. 85元。汕头保险公司认为, 因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在事故路段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在远于施工作业地点 来车方向有效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致交通事故的发牛,故 依法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 理,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屮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冇限公司汕头屮心 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保险人汕头保险公司将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的行使对象,而不是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承担事故的全 部责任的周某鹏作为行使对彖,汕头保险公司行使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张对彖 的依据是什么?这不仅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屮 涉及的重要问题。

 (三)广州平安保险公司诉饶燕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0年5月8日,智顺公司与鹏程货运部签订运输协议,约定饶燕平承运 平安广州支公司提供的润滑油一批,由东莞运送至哈尔滨(饶燕平为个体工商户, 东莞市万江鹏程货运部的经营者)。2010年5月9 n,智顺公司将其托运的上 述货物交付给鹏程货运部,并为其托运的上述货物向屮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 物运输保险。2010年5月10日,在鹏程货运部运输上述货物过程中,由于货物 倾斜致使滑落到高速公路,导致货物破损泄露。Z后,智顺公司就货物损失向广 州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广州平安保险公司于2010年9月28 F1向智顺公司赔 付了 36312元。2012年8月31日,广州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出具一份《律师 函》,该函主张鹏程货运部应就智顺公司的货物损失向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广州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于2012年9月3日向饶燕平邮寄该律师函,该 邮件详情单上显示的收件人姓名为“李辉林”,饶燕平对此没有答复,广州平安 保险公司据此于2012年12月25 FI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 民法院认为广州平安保险公司已超过诉讼吋效,故判决:驳冋广州平安保险公司 的诉讼请求。广州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捉起上诉。经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未超过诉

 一审案号为(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53号,二审案号为(2013)东屮法民二终字第691号。

 讼时效,故改判:饶燕平向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支付36312元。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平安保险公司对饶燕平的诉 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吋效,遂判决驳回广州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 法院却认为广州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认为广州平安保险 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并可以得到实现。那么本案屮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所 享有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事实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 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不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也是学理一直以來的探讨话题, 对于司法实践屮的具体操作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地保险公司诉冀东丰汽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北京国土伟业科技冇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伟业公司)车辆在中国人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险期限 自2011年9刀12日零时起至2012年9刀11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门刀 24日,在车辆保险期间内,国土伟业公司将投保车辆送至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以卜?简称冀东丰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并签署任务委托书及接车 单,后冀东丰公司员工李秋雷试驾投保车辆,与某大型公交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两车受损,并有人员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秋雷负全部责任。大地 保险公司向国土伟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没有支持大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诉讼请求。

 为什么实际造成交通损失的李秋雷不应承扒该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是不是大 地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出现了错误?还是大地保险公司没有符合保 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这些疑问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问题,也是 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与制度功能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对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表述,不同的学者略冇不同,如许崇苗和李利在

 案号为(2013)石民初字第2694号。

 《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中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界定。I又如邹海林在其著 述的《保险法》中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界定。2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 第53条第1款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称之为“保险人之代位权”,并认为其实质 是权利代位。'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定表述不尽相同, 但是多数学者对于其基本内涵没冇争议,即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 利。由此可以做出如下定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 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1页.“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

 [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1页.“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

 邹海林.保险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 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3条:“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Z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冇 损失赔偿请求权者,保险人于给付赔偿金额后,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之权利”。

 °奚晓明.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202页.

 5邓成明.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第97页.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功能

 首先,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过分补偿(over-compenseition)。所谓过分补偿, 即指“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超过其损失的补偿。”'如果没有 该制度设计,那么被保险人就存在既向致损第三人寻求损失赔偿,同时乂向保险 人主张保险赔偿的可能。如果被保险人因一份损失而得到了两份赔偿的话,就非 常容易出现过分补偿的情形。保险法的基木原则Z—是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核 心内容是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利,保险的制度功能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而不是支持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过程屮从屮谋利。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过分补 偿,各国保险立法都普遍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是保 险实务最为常用的方式,保险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可以有效的避免被保险人获 得过分补偿的情形出现。

 其次,避免致损第三人逃避应承扒的法律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很好的降低 了被保险人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屮的风险,但是保险制度的存在绝不能使实际导 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致损笫三人逃脱法律的惩治。如果没有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 存在,就会出现被保险人不向致损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使该第三人逃脱法律 制裁的情况。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法律设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将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从而避免了致损第三人免除法 律责任的口J能性。

 再次,减轻保险人的给付负担,有助于社会平均保险费用负担的降低。这一 作用乃是前两项派生出来的作用。依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在进行保险赔付之后, 保险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对具冇实际赔偿责任的致损第三人进行索赔。

 若保险人索赔成功,则能够有效降低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的实际支出。从社会整 体考虑,若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的金额降低,那么相应的保险费率也会随之降低, 保险费用的降低减轻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更能促进投保人的投保热情,从而推 进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历史沿革

 两大法系保险代位求偿权沿革略述

 大陆法系通说认为代位求偿制度起源于占罗马法。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实质上 是债的主体变更,即债权人变更,而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更,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则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屮的具体实践。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有德国和日 本,其中德国《保险契约法》和《日本商法典》都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规 定。I

 在英美法系,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起源于英国,是衡平法上的一个原则。最 早的成文法规定见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彳其主要依据是1748 年英国衡平法院大法官哈德维克(lord hardwicke)审理Randal v. Cockran 一案。'在此之后,陆续有一些代位求偿权的重要保险案例,如1782年Mason v.

 '杨东霞.屮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M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8页.徳国《保险契约法》 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冇损害赔偿请求时,其请求权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时 移转于保险人。”《日本商法典》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是:'‘因第三打Z行为而生损害者,保险者对于 被保险者既支付其负担额Z时,则于其任佛金额Z限度,取得保险契约者或被保险者对与第三者而冇Z权 利。”

 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一)于保险人给付全损赔款后,无论系保险标的物全部全损或部 分者,所有该受偿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即归保险人所有并得口事变发生之日起,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有 关于保险标的物Z权利。(二)除在并开各节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于给付局部的损害赔偿款后,并不因Z取 得该保险标的物或其所剩部分Z所有权,但自发生Z日起,于标的物Z蒙受损害,已经赔偿者,在损害范 国内?代为取得被保险人一切请求权利。英文表述为:Right of subrogation: (1) Where the insurer pays for a total loss, either of the whole, or in the case of goods of any apportionable part,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he thereupon becomes entitled to take over the interest of the assured in whatever may remain of the subject-matter so paid for, and he is thereby subrogated to all the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 (2) Subject to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where the insurer pays for a partial loss, he acquires no titl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such part of it as may remain, but he is thereupon subrogated to all the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 in so far as the assured has been indemnified, according to this Act, by such payment for the loss."

 3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1页.

 Sainsburry 一案'和 1877 年 Simpson v. Rodocan-achi 一案。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沿革略述

 在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最早规定于清代末期的《保险业章程草案》,彳 后来颁布的《大清商律草案》也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彳民国时期,南京 政府颁布的“保险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对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予以规定。"后南 京国民政府于1937年修正了《保险法》,并同时保留了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规 定。'在该案屮,原告的房屋在1780年的暴乱中被毁坏,他有房屋保险,所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按照《1714 年反衆乱法》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政府要求赔偿。保险人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当地政府行使被保险人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但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理山是保险人收取了保费,而H没冇遭到暴乱的损害。主审法官 曼斯菲尔徳认为:保险公司徃被保险人起诉当地政府Z前赔付保险金,不是为了解决当地政府的责任,而 是为了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该被放在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应被看成保险人并未支付任何赔 偿。2

 '在该案屮,原告的房屋在1780年的暴乱中被毁坏,他有房屋保险,所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按照《1714 年反衆乱法》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政府要求赔偿。保险人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当地政府行使被保险人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但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理山是保险人收取了保费,而H没冇遭到暴乱的损害。主审法官 曼斯菲尔徳认为:保险公司徃被保险人起诉当地政府Z前赔付保险金,不是为了解决当地政府的责任,而 是为了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该被放在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应被看成保险人并未支付任何赔 偿。

 2《保险业章程草案》第72条规定,所保物产如因第三人Z过失以致危险发生而遭受损害,应由保险者如 月赔偿。唯对于第三人应冇Z利益,则保险者冇取偿Z权。

 《人消商律草案》第216条规定,因第三人Z行为而生损害者,损害保险业者对于被保险者支付其负担额 时,以其所支付之金额为度,取得要保险者或被保险者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权利。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保险法》第45条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付保险责任之损害 发生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保险人得于给付保险金额后代位行使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 人之诸求权.但以不逾所赔偿之保险金额为限,前项第三人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家属雇用人或同居人时 保险人无代位权。

 5南京国民政府1937年修正的《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付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 第三人Z请求权?但其所请求Z数额.以不逾所赔偿Z保险金为限。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Z家属或雇用 人时,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但损失系冇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1995年《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睑金ZI【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2款规定,前 款规定的保险爭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扌II减 被保险人从第三和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 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995年《保险法》第45条规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Z前,彼保险人放奔对第三者的 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贵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対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 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屮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从1995年保险法立法开始,即就保险代位求偿 权制度作出了规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就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优先原则「该 法第4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了该法第 46条则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作岀了限制性规定。 1995年《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険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纽?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I?四条第-?款 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7条规定了 了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所负冇的协助、捉供必要文件资料等附随 义务。

  1995年《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険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纽?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I?四条第-?款 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995年《保险法》笫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保险人提供 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指在具备哪些条件时,保险代位求偿权才 能成立,亦可以称之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 件有如下几点:

 1.因第三人原因引起保险事故发生

 在本质上看,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权利代位,即保险人依法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 生,才存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 才能向第三人进行代位追偿,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捉。当然,各国保险立 法考虑到某些特定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在经济等方面的密切关系,往往对第三人 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属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问题,将在后 文部分进行讨论。

 那么是否能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导致保险事故发主的原因,就显得尤为重 要。所谓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Z外的任何人,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也可以成为第三人。

 在大地保险公司诉冀东丰汽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冀东丰公 司在维修保养期间,对车辆承担必要的保管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屮车辆 损坏并非出现在4S店中的维修保养环节,而是在试驾环节中发生交通事故,该 情况冇别于因维修保养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

 大地保险公司向国土伟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系基于双方形成的车辆保险关系, 其中的责任保险,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这与财 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追偿条件并不相同。《保险法》60条规 定的代位求偿权利系针对一般财产保险进行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责任保险。

 如果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卜?适用《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将得出如下的结论:第三者(加害者)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受害者)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加害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事实 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才是发生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受害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加害者”。

 可以看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第三者”与《保险法》第60条 第1款规定涉及的“第三者”的含义明显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 “第三者”为“受害者”,而《保险法》笫60条第1款规定涉及的“第三者” 的为“加害者”。

 因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大地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保险法》第 60条第1款的规定行驶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 件学界基木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不同学者则存在着不同 的认识。我国《保险法》笫60条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但该条 文并未对该赔偿请求权作出具体的解释或者限定。概括的讲,司法实践屮对此冇 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此处的赔偿请求权应限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权;另一种则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 生,述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共同 海损行为产生的请求权等。'

 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对赔偿请求权进行了限缩解释,第二种观点则对赔偿 请求权进行了扩张解释。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而言,其主要是在保障被保 险人利益的同时防止其双重受偿,而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受偿的可能不仅在第三人 对被保险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吋存在,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另获任 何赔偿请求权或给付请求权时也同样存在。彳如在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等诉永兴公

 1王林清.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10, (5).

 2武亦文、丁婷.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61条[J].华 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2).

 司纠纷案中,通宇公司对永兴公司、永吉公司和东龙亨公司所享有的请求权基础 并不是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由于永兴公司的船舶不适航及管货不当造成的。也 就是说,通宇公司对永兴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扩大 解释,使其涵盖侵权Z外的其他请求权。

 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构成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必须要求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因为,在 由致损第三人的原因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基于他们Z间的债权 关系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能够基于其与保险人Z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而这两种请求权具有同一的目的,即补偿被保险人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当然,为了避免出现双重补偿,任何i种请求权获得 了实现,另一种请求权即不能行使。而依据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在向被保险 人给付保险金Z前,保险人与第三人Z间没冇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也没冇任何法 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只有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作为前提,才可 以认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了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才可以取代被保 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当然,对于保险人先给付保险金是代位求偿权的 构成要件还是行使要件,学者有争议,但通常认为是构成要件。“就保险人之地 位而言,以保险赔偿金Z给付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移转Z要件, 而非只是实行要件,此可避免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移于保险人,但因其未给付保 险赔偿金,而仍不得行使,同时被保险人因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移而无法向第三 人请求损害赔偿之怵I境。八在广州平安保险公司与饶燕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中,智顺公司委托饶燕平运输货物,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智顺公司托运的 货物在饶燕平运输过程屮受损,依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屮 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饶燕平应对智顺公司的损失乐担 赔偿责任。平安广州支公司依据其与智顺公司的保险合同已向智顺公司赔付了 36312元。因此,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平安广州支公司的代位求偿 权成立,其有权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向饶燕平行使代位求偿权。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4&9页.

 2《保险法》笫6()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爭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往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人原则上应在赔付金额范围内进行代位追偿

 《保险法》笫60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由第三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毁损, 保险人在进行赔付Z后,应当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是,本 条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范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还是实际赔付额并不明 确,而保险实践中,保险人的赔付基本上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的, 但也吋常发生超过保险金额进行赔付或者依据保险合同不应当进行赔付而给予 赔付的情况。此时,保险人是否可以进行代位追偿,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超岀保险金额给付保险赔偿,或者在不应承担给付 保险责任时为保险赔付时仍应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 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则保险人不能 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保险人构成自愿赔付,无权享 有代位追偿权。” '邹海林.保险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邹海林.保险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282页.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4页.

 林群弼.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第284页.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超额赔付的情形在现实屮时冇发生,如本文屮国产 物保险公司等诉永兴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就涉及了超额赔付问题:赔 付通宇公司的货物损失36. 2万美元和其他费用1. 8万美元,支出的调查公估费 29593元人民币,而根据三杰公司的报告,货物实际受损相当于289吨,按照通 宇公司购买价格每吨580美元为依据,货物损失的价值为167620美元而并非保 险公司对通宇公司赔付的36. 2万美元。笔者认为,对于超额赔付,保险公司仍 然应当享有代位追偿权。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它强 调的是法律上冇效的追偿权的产生,而不是纯经济角度可否实现的实际追偿数 额。同时,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吋,第三人享有抗辩权。但第三人的抗辩权 是其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即基于赔偿损失法律关系。正如台湾学者林群弼所言, “保险代位Z本质虽为债权Z法定移转,但保险人Z请求权究系得自被保险人, 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一般继受取得以后手继承而手Z瑕疵为原则(票 据例外),因此保险人应继受被保险人权利之瑕疵,亦即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吋,该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对抗保险 人。”'因此,保险人非恶意进行的超额赔付不阻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但保险人可实现的实际追偿数额应以合理的保险赔偿金为限;对于超额赔付的部 分,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的超 额赔付并不影响屮国产物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与超额赔付相对的,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金时,能否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 围内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对于这一问题,浙江省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法官郭 建标认为:“在保险人已经支付一部分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取得在其已 经支付的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理由是,在保险人已经支付一 部分保险金的情况下,在相应数额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已经得到弥补,这部分已经 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则不能向致损笫三人再请求赔偿,此时, 将这一部分数额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不利的影响。而 对于尚没有得到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择一行使赔偿 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一部分求偿权的转移而影响其对于未受偿部分损失的 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人为保险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均无异议。但在行使 代位求偿权吋,保险人究竟应当使用谁的名义进行诉讼,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 简称“保险法解释二”)岀台Z前,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于此问题并没冇明确 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立法变化

 在《保险法》立法Z前,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其屮 第19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条例并没有使用“代位” 一词,而是使用了 “转让”。彳虽然该条例没冇明确指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名义,但该条例的最后一句“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可以很明显看出代 位权的行使者是保险人。由此可以推知,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一旦保险人依保险合 同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保险理赔,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就随Z依法移转给了保险

 '郭建标.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法律适用,2011, (5).

 2 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赔偿 责任的,投保方应当向笫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捉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 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人,而且是由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像第三者进行追偿,没有所谓的“代位”或“不 代位”的问题。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353 页. 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J]?法律科学,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353 页.

 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J]?法律科学,2003, (3).

 英美保险法常以“踏进了被保险人的鞋里”(step into the shoes)来农达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温世扬、武亦文.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J].淸华法学,2010, (4).

 $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44页.

 《海事诉讼特別程用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 人捉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捉起诉讼。”

 从1995年《保险法》立法开始,我国就在保险法领域引入了 “代位权”的 概念。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Subrogtion)起源于英美法系,英国保险 法代位求偿制度是以程序代位理论为基础的,因此1995年《保险法》第60条冇 关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也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关于保险人应当以谁的名义进行代位 求偿诉讼的争议。程序代位理论的学者主张,“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 行代位求偿诉讼。” $该理论主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于致损第三者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随之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须通过被保险人向笫三者请求 Z。” '法定债权传移理论的学者则主张,“保险人应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代位求 偿诉讼。” 4其理论依据是,“保险人的代位权是法定权利,只耍符合代位权的要 件,无需以被保险人转移赔偿请求权为要件,就能够直接使用保险人的名义对第 三人主张权利。” §虽然理论界存在主张程序代位理论的声音,然则实务界还是以 法定债权转移理论的支持者居多。

 在海上保险合同领域,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对海商事领域的保险人代位求偿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的问题进行了规定J而 在本文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等诉永兴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中国产物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和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就是依据该法第95条第 2款规定作为共同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保险法解释二》。其屮,第16条 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以口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至此,保险人行使 代位权的名义问题最终得以确定。

 2.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意义

 第一,由保险人以门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为若以被保 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人的独立请求权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将会被 削弱,保险人受制于被保险人,则保险人的独立的意志将不能充分表达。同时,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也会加重被保险人吋间以及经济方面的额外支出, 这无异于增加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度,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由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意味着肯定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 从债权转让制度发展的进程來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源于古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 度,这将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制度相衔接,同时与我国现冇的民法体系相 互配合。

 第三,由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将统一裁判标准,有助于提升司法 公信力。在海商法领域,2000年开始就已经明确保险人使用什么名义向捉起代 位求偿诉讼。此次通过《保险法解释二》明确由保险人以门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将 与海上保险法理论相一致,冇助于实现司法统一。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其限制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彖问题,是与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密切相关 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要求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原因所引起,那 么若确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则相应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 使对象也就确定了。也就是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即应当向对保险 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同理,对于保险 标的的损失依法不负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就不能成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彖。

 是否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冇民事责任不仅是确定保险代位权成立的关键,也是司 法实践中解决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的关键。

 在本文汕头保险公司诉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该 小型越野客车向汕头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0 日至2013年6刀19日,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分 别为303800元和每位1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交通事故发生 后,经汕头保险公司核实车上乘客伤情、勘查车辆状况及了解案情,依照保险合 同,已经向被保险人陈某芬给付理赔款合计245918. 85元,汕头保险公司即取得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汕头保险公司在其已经给付理赔款的限度内, 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冇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保险代位权并无不当。但在 木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害是否是第三人(汕头市潮南区某某 局)所造成的,即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对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的损害是否负冇法 律上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2012年11月30日零时40分,周某鹏驾驶粤D某某号小型 越野客车,载陈某勤、周某丽,途经潮南区和惠公路陇III镇石坑路段,冲撞施工 挖掘路面,造成粤【)某某号车辆损坏及车上乘客陈某勤、周某丽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的成因与因果关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在被告,周某鹏只 应承担次要责任,并不认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而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有路灯照 明,施工路坑前而来车方向约五米处放置有水泥墩、警示牌,施工坑边缘冇悬挂 彩布条。周某鹏驾驶陈某芬所有的粤【)某某号小型越野客车乘载陈某勤、周某丽 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和惠公路陇田镇石坑路段时,因疏忽人意、措施不当冲撞施工 挖掘路面,发生了致粤D某某号小型越野客车损坏和车上乘客陈某勤、周某丽受 伤的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从本案看,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在本宗交通事故中作为事故路段 公路维修改造的业主,在进入维修路段前面及中间均设置了明显安全提示和限速 40公里的标志,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没有施工,路面保留一车道可供车辆通行, 施工区域周围有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围护,现场路灯光线良好,视野开阔。如果 驾车人能严格按照安全警示及限定速度驾驶车辆,必然不会发生此宗交通事故。

 周某鹏驾驶粤D某某号车辆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冲撞施工挖掘路面,致保险车 辆受损及车上乘客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周某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事 故屮的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 保险人应以周某鹏作为其代位求偿的行使对彖,而不应该将汕头市潮南区某某局 作为其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的限制

 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彖,各国保险立法均出于某些笫三人与被保 险人经济上的密切联系作出了某种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62条,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彖作出了限制。1 对于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 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将其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行使自己 所享有的保险人代位权。当然,依据该条文,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其组成 人员过失造成保险事故,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然会收到限制。

 在本文大地保险公司诉冀东丰汽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大地保 险公司与冀东丰公司均认可试车属于维修、保养的一部分。国土伟业公司委托冀 东丰公司就投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并签署任务委托书及接车单,应当视为国土 伟业公司授予冀东丰公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试驾权利。李秋雷作为冀东丰公司职 员为检验车辆状况试驾车辆系职务行为,故李秋雷应为国土伟业公司允许的驾驶 员。而维修保养后貝有合法驾驶资格人员的试车行为是符合国土伟业公司的利益 的,李秋雷应属于国土伟业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一般认为,由于被保险人或 其职员自身的疏忽导致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则保险人没有代位权。理由有二, 一是被保险人无权起诉自己,因而保险人不存在可以替代的权利;二是如果保险 人可以对犯冇疏忽的被保险人捉起诉讼,则保险合同本身的价值将会大打折扣, 甚至会使责任保险失去意义。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立法也大都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 亲属或雇员没有代位求偿权。例如,德国有关法律规定,“要保人的请求系对同 居的家属者,保险人无代位权;但损害系由其故意造成者,不在此限。”我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1009条第2款也规定,“如损害系由被保险人Z卑亲 展、尊亲属、养了女、直系姻亲、家庭佣人或者其他以共同经济方式与其一起生 活之人造成,则不发生代位权,但属故意着除外。

 (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做出相关规 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关于保险人是否享冇时效利益的争议,正如本文 广州平安保险公司诉饶燕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案屮,一?审法院认为该保 险公司的代位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两种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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