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学院教工年度考核办法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桂林旅游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学校在编(含校编)在岗人员,均属于考核范围。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桂林旅游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在于考核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

 思想政治素质: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觉悟、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诚实守信、道德情操等。

 工作能力: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水平、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质量等。

 工作作风: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主动性、工作责任心、精力投入、敬业奉献、民主作风、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工作高效、服务意识等。

 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年度工作成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廉政自律:主要考核教职工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与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部门参与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计算方式采取四舍五入法)。

 (一)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为考核 “优秀”人选

 1. 在日常、重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时优质完成学校和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的;

 2. 在教学、科研、服务、育人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获得重大表彰的。

 (二)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考核为“优秀”

 1.当年受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2.学校重大项目推进不到位的;

 3.违反校规、校纪或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完成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的;

 5.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等级情形的。

 (三)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

 1.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3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8天及以上的;

 3.违反校规、校纪或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消极怠工,工作态度散漫,工作中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现象的;

 5.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当年未完成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且近三年(含当年)累计两次未完成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的;

  7.《桂林旅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学校其他文件直接认定为“基本合格”情形的。

 (四)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2.当年受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6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4.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的;

 7.当年未完成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且累计三次出现未完成当年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的;

 8.《桂林旅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学校其他文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五)其他说明

 1.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或当年6月30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2.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3.学校派出学习、进修、培训一学期以上的,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按期返回者,可定为“合格”。若学习期间取得较大成果的,可以参加优秀等级评选。

 4.学校派出挂职锻炼六个月(含)以上的,由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意见,学校根据挂职单位出具的考核意见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

 5.在新岗位上工作不到六个月的教职工,回原岗位以原身份参加年度考核,在现工作岗位参加绩效考核。

 6.校内借调人员,六个月(含)以上的,在借调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六个月以下的,回原岗位以原身份参加年度考核。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参加绩效考核。

 7.由学校派出的二级学院(部)挂职人员,挂职半年及以上的,年度绩效按行政人员核算发放,部门的二级绩效和社会服务收益绩效由所在部门自行分配。

 8.本文件中,“当年学校要求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最低科研工作量”是指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互换后的工作量。

 五、考核时间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

 六、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办法

 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精神和原则相违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分数权重制。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民主测评和会议推荐得分情况,按照权重比计算出综合分数。民主测评与会议推荐的分数权重由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确定,但民主测评的分数比例不能低于40%权重。

 2. 民主集中制。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本部门民主测评会,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情况,结合平时表现,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人员。其中,优秀等级人员可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排名情况,在1:1.5优秀比例范围内进行领导小组会议推荐,最终确定优秀等级人员。

 3. 量化标准制。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部门特点进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部特点自行确定其中一种考核方式,并在本部门内提前公开年度考核工作办法,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二)个人述职

 述职以书面述职或口头述职进行。被考核人完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桂林旅游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

 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领导小组审定推荐

 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结合民主测评结果及教职工综合表现,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上报

 部门考核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六)审定与公示

  考核结果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级(职)、培训、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近三年内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予以调整岗位或劝离;近三年内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

 八、考核机构

 (一)学校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承担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以及审定考核结果。

 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组长,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九、考核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二)考核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对象,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三)考核对象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小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

 (四)学校纪委、人事处、监察室对考核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纪委、人事处、监察室要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五)违反考核纪律者,视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桂林旅游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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