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协商_处分职工与工会协商规定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处分员工与工会协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创造民主平等公正的管理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龙公司和粮油食品公司。
第二章 工会专门组织
第三条 工会为更好地发挥协调、激励、保护、监督作用,可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调委会由员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章
协商细则
第四条
工会主席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
公司在作出除名、开除员工的决定时,必须由经理(厂长)提出,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可后方可执行。如果公司行政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或未与工会协商作出处分决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六条
公司辞退、处分员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公司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坚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工会可以受理所有职工投诉,由工会作为其代表同公司行政领导层协商。工会有权审查处分的谈话记录。
第九条
工会有权在处理伤害职工权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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