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科技园孵化器合同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入驻科技园孵化器合同

  甲方: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市签订本合同,双方自愿遵守并执行。

  第一条

 孵化器 概况

 1.1 甲方将其运营的位于 XXXX10 层的

  号房间

  (以下简称“孵化器”)出租给乙方,孵化器面积

  平方米。

 1.2 若乙方在入驻前对孵化器的交付有任何意见,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签约时已经了解并认可孵化器现状,具体描述补充如下

 1.3 孵化器使用用途为:

 。

 第二条

 入孵 期限

 2.1 孵化器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甲方承诺在乙方缴纳本合同公共设施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后,将孵化器交付使用。

 2.3 科技园对入孵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2.4 原则上乙方入孵期限为 1 年,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三条

 费用收取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按下列方式缴付物业管理费。

 3.1 该孵化器物业管理费为 ¥

 元/ 月/ 平方米,孵化器建筑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共计

  年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

 元。

 3.2 入孵企业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用,

  年付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付清款项。可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支付。除现金外均以到达甲方账户为准。

 3.3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备注:物业管理费和押金请务必分开汇款,物业管理费汇款一次,押金汇款一次。

 3.4 入孵企业需按约定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

 乙方须按日物业管理费的 1 倍支付滞纳金。

 3.5 乙方向甲方支付公共设施保证金人民币¥ 2000 元。甲方收取公共设施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公共设施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乙方申请退还公共设施保证金时,应向甲方返还原已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出具加盖公章的符合甲方要求的书面说明后方可予以退还。

 3.6 乙方向甲施保方支付的公共设证金在合同期满及终止前不可冲抵物业管理费,在入孵合同期满、被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解除或自行终止时,在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将孵化器保持原状并经甲方验收后七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如果乙方有费用未和甲方结清的,甲方可以从公共设施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公共设施保证金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房屋复原费、对房屋的损害赔偿费、拖欠的物业管理费、通讯费、电话费等,公共设施保证金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当立即补足。

 3.7 其他费用 如乙方自行安装光纤通讯、电话、电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单位缴付,因乙方逾期缴付而造成被有关部门停电、停止通讯,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被追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部追偿,且有权在公共设施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任何条款所产生的逾期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滞纳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公共设施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公共设施保证金不足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的,乙方应补足差额给甲方,甲方有追缴的权利。

 第 四 条

 孵化器 使用及维修

 4.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孵化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孵化器的用途。

 4.2 乙方不得利用孵化器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治安管理条例等的行为。

 4.3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孵化器,并有义务保证孵化器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4.4 乙方应妥善使用孵化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妥善管理,导致孵化器损坏的(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外墙等同方广场公共部位设置招牌、广告牌及其他任何宣传标志,不得在孵化器内部设置可从同方广场外部识别的招牌、广告牌及其他任何宣传标志,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乙方拒不拆除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拆除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6 乙方同意在入孵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孵化器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7 乙方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因合理的事由,经事先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事先通知,但甲方需事后及时告知检查理由及情况)进入该孵化器检查房屋状况、盘点固定设备和进行必要的修理或维修以及处理紧急事态。

 第 五 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让、交换、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租、转让、交换、出借等任何形式将孵化器之权益给任何第三方。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 5.1 条行为无效,且乙方应对其行为及其产生的一切责任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合同。

 第 六 条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约定交付孵化器; 6.2 甲方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应向乙方出具正规的发票; 6.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其必须的入孵手续。

 第 七 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总欠款的 3‰支付滞纳金,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迟延支付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擅自装修,或者装修行为给孵化器造成损坏的或者改变孵化器的主体结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孵化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就此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已向甲方缴纳的公共设施保证金,不予返还。

 7.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利用孵化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使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立即单

 方解除本合同。

 7.4 如乙方存在上述第 5.1 条约定行为的,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只要乙方存在上述第5.1 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7.5 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7.6 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所有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 八 条

 合同解除

 8.1 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未就本合同续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提前解约的,本合同约定的公共设施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搬迁之前结清所有费用。

 8.3 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公共设施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造假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或者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追责,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2)乙方不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经营活动对环境有污染的;

 (3)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不按相关部门要求、甲方要求、本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的,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4)乙方劳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发生 5.1 条任一行为时; (6)乙方擅自改变孵化器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7)乙方逾期 1 个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8)逾期 3 个月未支付水电费或物业管理费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 (10)乙方违反孵化器所在大厦、广场的物业管理规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 九 条

 免责条款

 9.1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台风、地震等)导致本合同之签订目的无法实现,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后达成继续合作意向的除外。

 9.2 如入孵期间孵化器发生政府征收、收回或者收购土地使用权、城市更新活动等情况,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双方结清物业管理费及各项费用后终止合作关系,乙方应按时迁出。如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乙方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则乙方须完全接受政府或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依法计算的补偿数额,不得提出额外赔偿或补偿要求,也不得因此而拖延迁出时间,否则甲方可立即收回孵化器。

 9.3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须搬出孵化器的,乙方应立即或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内搬出腾退孵化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腾退孵化

 器,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补充条款

 10.1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生活废水排放设施。如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超出环保限定的供应污水、噪音、有害气体等污染物,乙方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相应的设备设施,因未安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如需新增工业污水处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擅自接用水、电等,如若因超负荷造成相关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修复。乙方应注意保持排水设备畅通,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堵塞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及时负责赔偿、修复。

 10.2 乙方在入孵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并严禁将孵化器内的消防设施做其他用途。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孵化器内的消防安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10.3 乙方在入孵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劳动用工(包括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出现劳资纠纷、消防及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0.4 乙方在入孵期内不当使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在共用使用的前提下,电梯人为损坏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的,由使用该电梯的所有承租方共同分担维修费用。若电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派专业人员检修。货梯仅作为载货使用,严禁载客。

 10.5 乙方应督促乙方雇员、乙方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孵化器所在大厦、广场物业管理规定等,若乙方前述人员造成大厦、广场公共设施、设备、环境等损坏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乙方及该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 一 条

 其它条款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一),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2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在判决生效之前,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5 孵化器内设施及电表数:

  设施:

  电表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房屋租赁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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