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科威特大使经济商务参赞处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关于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支持意见函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资企业在科威特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中资企业在科威特投标(议标)活动,促进中资企业在科威特承包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中资企业以投标或议标方式在科威特承包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需由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以下称“经商处”)出具支持意见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资企业在科威特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中资企业向经商处申请出具支持意见函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参加项目投标(议标)的申请函。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业主情况、建设意义、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

  3、申请企业跟踪此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是否已签署合作意向书(如议标)、是否有过前期接触、对项目的了解程度等;

  4、申请企业承担此类项目的优势,包括资质、主要经验和业绩等;

  5、承诺,包括合理报价、与其他参与项目竞标的中资企业公平竞争、 一旦中标将保质保量按时完工、服从经商处的指导与协调等内容;

  6、其他必要说明的内容;

  7、随申请函应附上申请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外方投(议)标邀请函或合作意向书、招标公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四)经商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商处接到中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科威特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应对与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管理等因素,做出是否出具支持意见函的决定。

  第六条 为防止恶性竞争,经商处针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最多向3家中资企业出具支持意见函。如有3家以上中资企业向经商处申请同一项目支持意见函,经商处除考虑第五条所列因素外,还将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申请企业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

  (二)申请企业在科威特在建和已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申请企业资质、业绩及信誉等情况;

  (四)对于申请企业已承揽项目的后续延续性项目,且已承揽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优先支持原申请单位。

  第七条 中资企业参与在科威特议标项目的,须按照《科威特中资企业议标项目协调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前向经商处备案。

  第八条 中资企业在经商处取得项目支持意见函的,不论是否中标,均应在项目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开标结果书面报送经商处(按开标顺序报送前4家企业,如有中资企业参加,则列出全部中资企业开标结果)。因未按时开标或不予公开开标而导致无法填报的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中资企业,经商处将拒绝出具支持意见函,并报告商务部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一)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的;

  (二)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科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三)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不遵守科威特当地生产、技术和卫生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定期向商务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情况,并按照商务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五)不接受驻科威特大使馆在突发事件应对、工程质量管控、安全生产执行以及劳务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或不遵守驻科威特中资企业协会有关规定的;

  (六)在科威特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重大劳务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或多次发生劳务纠纷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或不尊重科威特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的;

  (七)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进行商业贿赂、恶意竞标,诽谤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其他中资企业正常经营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或不服从经商处协调和驻科威特中资企业协会理事会调解的;

  (八)参与议标项目未按照《科威特中资企业议标项目协调规则》规定提前向经商处备案的;

 (九)擅自先期投标或对外签订合同,后倒逼经商处开具支持意见函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宜出具支持意见函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附表1、附表2)

 附件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附件1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项目情况部分) 编号:

 1、投标企业名(章)

 2、项目所在国(地区)

 3、项目名称及地点

 中文:

 外文:

 4、标书合同名称

 (英文)

 5、合同号

 6、业主名称

 中文:

 外文:

 7、项目内容(规模)

 8、项目预计合同额

 (单位:万美元)

 9、资金来源

 10、承包方式

 11、资审合格公布日

 12、投标截止日

 13、通过资审(或购买标书)中国公司名单

 14、通过资审(或购买标书)外国公司名单

 15、近三年在该国承揽项目名称、合同额、开、交工日期

 16、合作对象名称

 17、合作方状况

 18、施工机具能力

 19、施工队伍能力

 20、同类项目业绩

 21、企业对该项目

 前期工作情况的说明:

 22、企业驻项目

 所在国(地区)办事

 联络机构情况

 23、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印制

 附2

 (企业情况部分) 编号:

 24、企业近五年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和专业实力:

 25、企业财务状况:

 26、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7、领导签发

 (企业印章)

 28、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9、备注: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附件2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项目名称

 工期

 预计施工总人数

 项目总包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分包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人员安排计划

 管理人员

 人数

 构成

 来源

 工人

 人数

 来源明细

 经商处意见

 备注

 填表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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