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

 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的精神,为加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思路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与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局部试点相结合,分阶段实施与逐步完善相结合,通过不断创新,建立有效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到2011年底,初步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创新模式,逐步实现公共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交易中心运作阳光规范,市场运行规则比较健全,行政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关健环节创新有所突破,建成具有湖南特色的较为科学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

 二、主要工作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1、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按照“管办分离、全过程规范、全方位监督”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管理资源,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分级探索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构建“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监管模式。

 (1)探索设立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

 (2)探索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深化株洲市、长沙市、郴州市、益阳市、衡阳市、湘潭市等招标投标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11年底,建成3-5个以上具有创新示范作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试点市州)

 (3)探索建立县级行政区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原隶属于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不同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执法权集中委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实行集中委托执法、集中统一监管。到2011年底,全省县级行政区建成“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比例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各市州、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4)探索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各试点单位选择1-2个乡镇,开展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站试点工作,实现乡镇、村级财政投资、集体投资与采购的公开交易、阳光交易。(责任单位:试点市州、县)

 (5)完善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等属地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办法,明确项目范围和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整合规范各种市场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凡是公共资源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或经营者。包括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出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向社会资本公平开放原由政府控制的投资和经营市场;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供应商和服务商;有限性的自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及有额度控制的行政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平配置;所有交易项目都应当在统一的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管。

 (1)探索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强力推进交通、水利、工业、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进场交易,制定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场具体办法,实现交易中心之外无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2)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设立政府主导、脱离同体监督、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市辖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配置 “同城合一”; 到2011年底,全省有半数以上市州建立或整合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州)

 (3)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价费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形成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收缴。科学合理确定交易价费标准;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按事业性收费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开支两条线管理,防止交易收益部门化、福利化,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3、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设计,加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监管,形成用制度规范运行、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市场运行规则,没有的要及时建立,成功的要大力推行,有缺陷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制度建设进程与市场化配置进程齐头并进、相得益彰。

 (1)探索试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对各类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企业按不同级别类别进行资格预审、评选,将诚信、优秀企业列入预选商名目,再通过选择确定投标人和承包人。对诚信缺失和有问题的企业实行清退,并规定其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的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2)探索建立法人实名投标制度。改革现行招标投标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招投标活动实行法人实名制规定,建立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单位信息档案。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面签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主要环节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并面签诚信承诺。(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3)探索试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对建设项目较大,代理费一定数额以上的,实行招标的办法选取代理机构;一定数额以下的,采取比选或抽取的办法选择代理机构;扩大招标人自行招标范围。试行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通过集中评审,公开择优选择一批招投标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制度,解决中介机构“中介不中、违规操盘”问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4)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确定投标人资格。对以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的,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5)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一律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给托管账户,实行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缴存或退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6)探索试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交易现场监委抽取制度。实行一般性项目无业主评委参加的评标制度,特殊项目需要业主评委参加的,应当经监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协商同意。扩大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参与范围,参照评标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由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监察机构代表人员组成、相对行政区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实行现场监督人员随机抽取。(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7)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扩大评标专家库容量,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关,建立各部门审定和专家库汇总并公告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培训,建立评标专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清出工作力度,专家准入退出由各主管部门审定,涉及多部门的实行联审制,形成专家库管理机构和各部门之间管理有机联动。扩大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覆盖,凡经政府审批同意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形建筑市场都可以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

 (8)出台建设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认定办法。推行“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随机抽取浮动参数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等评标定标制度,创新评标办法,减少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促进市场资源向诚信、优势企业转移,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市场交易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9)探索建立中标项目和中标人跟踪监管制度。探索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内设职能监督科室,对中标项目和中标人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认真检查中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脱节、不实等问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10)探索建立对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出让和租赁等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制度。推行现场拍卖、电子竞价、密封连续报价等方式,实现各类交易项目充分竞争和项目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试点单位)

 (11)探索优化民营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合理界定民营投资工程项目范畴,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探索业主自行确定招标方式,自主确定交易场所,自主确定评标办法,自主确定评标专家;探索改革备案管理,优化招标过程,缩短招标时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12)探索优化小型通用技术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对投资额较小、技术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服务项目,探索采取比选等简便高效的评标办法评标;探索招投标人认可的缩短招标时间的招标办法。(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13)推进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化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设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4)依法严厉打击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认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办法,严肃查处怂恿和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等)

 (15)严格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省交易中心硬件建设指南和正规化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交易中心各类操作规程、完善交易规则及各类示范文本。加强交易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管理,严肃查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16)探索建立受理交易投诉举报范围和联合查处机制。制定符合新时期解决新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监管部门要认真处理非利害关系人有线索的有价值的投诉举报;建立完善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投诉受理渠道和事后受理投诉举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台帐和备案制、职能部门查处责任制、联合查处厅际联席会议制;涉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各部门依法处理并负责,及时通报重要投诉受理查处的典型案例;高度关注及时处理新闻网络等媒介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人、机构有足够事实怀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行政监督人须就该事实回复投诉举报人、适时向社会媒介通报,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试点单位)

 4、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投资领域交易腐败行为发生。

 (1)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建立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项目入库作为立项前置条件,防止工程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

 (2)探索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试行重大项目决策民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向公众全程同步直播;对重要建设信息在公众媒介予以公示。(责任单位:试点市州政府)

 (3)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针对超概预算、超中标额支付和资金监管漏洞,推行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制度,实行按项目建设进度,按中标合同、按比例拨付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双控”账户,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融资资金都拨入该户。项目资金使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用款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4)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招标制、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取消设立项目临时指挥部的建设管理模式,建立责权分明的项目法人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和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加强和规范BOT项目管理,推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推行BOT项目概预算业主初编、项目管理部门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审计机关复审模式,防止概预算不实问题;加强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经营权转让科学评估和充分竞争,制定出台BOT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推行BT项目公开招标管理,防止利用BT形式规避招标和假融资获取总承包权,制定出台BT项目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市州)

 (5)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信息公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实施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过错终身追究制,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6)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征地拆迁等“十公开”制度,即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公开,招标过程公开,征地拆迁管理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建设市场管理公开,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重点建设领域,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牵头单位:省交通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5、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应用。发挥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基石作用,促进信息的准确、完备、共享互通。以创新科技手段引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引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和改革创新,实现“阳光操作”。

 (1)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信息、交易信息公开。制定和颁布全省信息公开目录、共享目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评价标准,规范信息发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2)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监督委员会,建立诚信体系建设“三库一平台”,即“统一公告平台、统一专家库、统一中介机构库、统一企业诚信库”。升级现有的“3A企业制度”、“金银牌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诚信与交易市场和交易现场的有效对接,做到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市州)

 (3)试行工程建设电子化招投标制度。出台工程建设施工电子化招标投标数据接口标准,搭建各种软件之间开放式数据交互平台,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试行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推行网上报名、网上传输招标文件、网上备案、网上缴费等,研究制定电子招投标评标办法和招标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规范招投标活动。(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4)推行国土资源交易网上招拍挂制度。深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扩大网上交易项目覆盖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规范和固化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从交易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采用计算机自动完成方式;交易中心信息留存时间保持两年以上,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6)探索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加强交易竞争,提前招标信息的投放时间,规范发布媒体,延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对技术相对复杂、数额相对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发布预招标公告的方式,预招标公告一般在招标事项核准后即刻发布,但最迟不得少于在正式招标公告发布前45天发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6、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廉政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廉政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整体效力。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专项监察、执法监察,使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始终处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打造阳光交易、廉政交易。

 (1)推行建设项目“双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在发出招标信息前,必须将主要责任人、概算投资、资金来源及性质、项目管理团队、招标方式、计划开竣工时间告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根据项目启动情况,以回函或廉政谈话形式,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告知,签署廉政责任合同。工程竣工后将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决算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专题报告监察机关。建立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述廉制度。(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试点单位)

 (2)推行建设项目派驻巡查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派出人员,对建设工期2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派驻,实施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预决算等关健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建设工期2年以内的,组织人员进行巡查排查。(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3)建立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认真组织落实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扎实组织好自查工作,认真开展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探索规范领导干部退岗从业机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干部退出岗位后,不得到曾经监管的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企业担任领导或顾问等职务。(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各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州)

 (4)探索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在交易额度大、交易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州,设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并常驻交易中心的交易监察室,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试点市州)

 (5)建立和开发网上电子监察系统。查找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点,通过从各类交易软件同步适时抓取数据,实现对交易审核程序、工作流程、交易结果、监督意见等关健环节的实施在线监督和全过程留痕。依托各类交易软件和相关部门的专业链接软件,将监督延伸到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防范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政府经济信息中心;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0年12月30日前):前期准备,具体任务是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制定好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调研,在调研基础上,规划出创新路线图,形成初步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修改后呈报领导批准。

 二是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机制创新推进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统一思想,部署工作。

 三是将我省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及做法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以争取中央部门的支持认可。

 2、第二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开始创新试点工作。主要是做好“三个一批”:

 一是试点一批先导地区。确定试点市为:长沙市、衡阳市、湘潭市、益阳市、郴州市、株洲市。试点县为:永兴县、长沙县。试点方式为:先由确定的试点市、县根据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机制创新推进工作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创新工作方案,明确创新工作目标任务和办法措施,报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创新推进工作组认可后先行先试。

 二是总结一批先进经验。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推介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全省进行推介。将成功经验逐步扩大推向全省,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试点工作的各项内容在全省得到贯彻实施。

 三是出台一批先行政策。今年拟由省发改委牵头出台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由省建设厅牵头出台围标串标认定办法;由长沙市牵头出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单位还要对现有文件规定进行升级完善。

 各试点单位于2011年6月底前将创新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创新推进工作组。

 3、第三阶段(2011年7月—12月):继续深化创新工作,巩固成果。进一步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扩大到全省,基本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框架模式,全省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达到一定比例,各项制度建设比较健全,建成进一步完善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制度体系,力争使我省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工作在全国率先取得一定突破。11月底,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向省推进工作协调组汇报创新工作总结,汇总后上报中央纪委、中央工程治理办、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四、组织领导

 1、各地各部门要把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党风廉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完成创新工作任务而又不能说明情况的,年度考核不能认定合格;实行工作问责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成立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机制创新推进工作协调组,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云昭任组长,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葛洪元,省政府副秘书长石华清,省优化办主任、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周农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和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为成员。推进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利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两个实施机构:即机制创新综合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任组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机制创新的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机制创新政策指导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发改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

 3、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破解创新工作中的难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创新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推进工作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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