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事业部 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三违”记分管理规定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1.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反“三违”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及**石化“三违”记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及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包括合同化员工和劳务用工。不包括临时用工和外来检维修、基建等工程服务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三违”记分管理,是指按照“三违”记分标准对员工“三违”行为进行记分,并按照累计分值采用曝光、离岗培训、警示谈话等考核措施对“三违”人员进行惩戒和教育的管理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三违”记分卡,是指记录员工“三违”行为的电子记分台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三违”记分管理制度,组织事业部相关部门制定各类“三违”记分标准。
(二)负责制定员工劳动保护、作业票证书、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安全管理类“三违”记分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事业部人事劳资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等人事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人事管理类“三违”记分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三违”记分分值达到12分员工的离岗培训、重新上岗考核以及岗位调换工作。
第九条 事业部运行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员工工艺操作、岗位巡检等运行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
(二)负责制定员工检维修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等设备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运行管理类、设备管理类“三违”记分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事业部其它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三违”记分标准。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相关专业管理范围内“三违”记分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事业部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事业部“三违”记分管理制度,对照事业部相关部门“三违”记分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三违”记分工作职责。
(二)负责建立员工“三违”记分卡,组织本单位、科室和车间(站、队)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日常“三违”行为检查,严格执行“三违”记分和考核标准。
(三)负责定期通报车间(站、队) “三违”检查和考核情况,及时曝光员工“三违”行为。
(四)负责落实事业部查处的“三违”行为的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三违”记分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三违”行为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行为划分为五个等级,即:轻微、一般、 较严重、 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轻微“三违”行为,每人次记1分:
(一)迟到或早退;
(二)进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通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等);
(三)未按规定及时巡检或未按规定及时记录;
(四)未按规定对备用转动设备进行盘车检查;
(五)未对动火、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登高、动土等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
(六)工作场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其它属于轻微“三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一般“三违”行为,每人次记2分:
(一)从事动火、电气操作及检修、登高、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佩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护目镜等);
(二)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
(三)未及时上报生产运行异常信息;
(四)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
(五)其它属于一般“三违”的行为。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较严重“三违”行为,每人次记3分:
(一)动火、登高、动土、临时用电、电气操作及检修、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虽办理了作业许可,但审批缺项;
(二)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员工独立上岗操作;
(三)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聚岗、睡岗;
(四)公车私用;
(五)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
(六)其它属于较严重“三违”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严重“三违”行为,每人次记6分:
(一)未取得作业许可,强令他人作业;
(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
(三)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四)特殊危险性作业,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五)其它属于严重“三违”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影响的,属于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每人次记12分:
(一)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二)无证从事动火、登高、动土、进入有限空间、机动车驾驶、临时用电、电气操作及检修等危险作业;
(三)酒后上岗;
(四)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
(五)因“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一般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六)其它造成影响的“三违”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三违”行为,由记分人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参照本规定标准对责任人记分。
第四章 “三违”记分考核
第十九条 每名在岗员工基础考核分值为12分,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条 发现员工“三违”行为,除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处罚外,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在员工“三违”记分卡上记分,并在车间(站、队)曝光板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三违”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车间(站、队)组织离岗培训三天,并由车间(站、队)级领导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三违”记分累计达到6分的,二级单位组织离岗培训两周,并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三违”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事业部人事劳资处组织离岗培训三个月,并由二级单位一把手进行警示谈话。
离岗培训结束后,重新进行竞聘上岗,考核达不到上岗条件的,继续待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事业部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相关处室给员工所属单位下达《“三违”记分通知单》,员工所属单位按照“三违”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记分。
第二十五条 每月事业部查处“三违”数量大于二级单位自查 “三违”数量20%部分,作为对二级单位月份经济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车间(站、队)是“三违”记分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在岗员工“三违”记分卡,加强日常“三违”行为检查,并按照本规定对员工“三违”行为进行记分。
第二十七条 车间(站、队)主要领导(或授权人)负责记录记分情况,每月在车间(站、队)公示板公示“三违”记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车间(站、队)“三违”记分卡应挂在二级单位局域网的车间网页上,车间(站、队)主要领导(或授权人)管理,其他人员只能查询,无权填写和修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部所属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行为判定标准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事业部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记分标准由事业部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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