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对于怀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 1 -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怀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 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沅水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沅水辰溪段鲌类黄颡鱼国家级种质资源护区、渠水靖州段埋头鲤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怀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沅水干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实行暂定为期 10 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事项 (一)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电毒炸鱼、锚鱼、使用刺网、撒网、

  - 2 - 抬网、鸬鹚、地笼、迷魂阵等一切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

 (二)严禁制造、销售地笼、刺网(未达网目尺寸标准)、抬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

 (三)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执法监管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禁捕水域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禁捕水域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其做好执法工作。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2713113、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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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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