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盗传必究 一、名词解释 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14.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3分)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分)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2分)
(4)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2分)
2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答:(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3分)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分)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2分)
(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2分)
3.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 答:上诉的提起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3分)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分)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2分)
(4)必须提交上诉状。(2分)
4.简述债权人中请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答:债权人申请执行,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执行依据,即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2分)
(2)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2分)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限从执行依据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分批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可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中止、中断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分)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2分)
5.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有哪些? 答: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
(1)形式上的约束力。(3分)
(2)实质上的确定力。(3分)
(3)形成力。(2分)
(4)执行力。(2分)
6.简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答:债权人申请执行,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执行依据,即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2分)
(2)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2分)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限从执行依据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分批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可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中止、中断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分)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2分)
7.简述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1分)
(1)给付判决。(2分)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1分)
(2)确认判决。(2分)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1分)
(3)形成判决。(2分)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1分)
8.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

答:人们经常提到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
(3分) (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3分)
(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
(2分) (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如违法、违规收费,对学校周边环境造成精神污染的行为引发的纠纷。(2分)
9.简述什么是诉讼保全?采取诉讼保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诉讼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在例外情况下,诉讼中的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4分)
采取诉讼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分)
(2)须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2分)
(3)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2分)
10.筒述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答:(1)起诉方式简便。(2分)
(2)受理程序简便。(2分)
(3)传唤方式简便。(2分)
(4)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1分)
(5)审理程序简便。(1分)
(6)审理期限较短。(1分)
(7)判决快速、简便。(1分)
11.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分)
(2)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2分)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分)
12.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哪些? 答:(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分)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2分)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2分)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分)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2分)
13.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 答:(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3分)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分)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2分)
(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2分)
14.简述起诉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答:(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分)
(2)有明确的被告。(3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分)
15.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3分)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3分)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3分)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3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3分)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6.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答:(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5 分)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5分) 17.简述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3分)
(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3分)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2分)
(4)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2分)
18.简述民事送达的方式。

答:(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2分)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的方式。(2分)
(3)委托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2分)(4)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

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1分)转交送达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1分)(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2分)
19.简述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答:(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3分)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3分)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2分)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2分)
20.简述起诉的要件。

答: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2分)
(2)必须交纳诉讼费用。(1分)
实质要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分) (2)有明确的被告;
(2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分)
2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答:(1)书证(2分)
(2)物证(2分)
(3)视昕资料(2分)
(4)证人证言(1分)
(5)当事人陈述(1分)
(6)鉴定结论(1分)
(7)勘验笔录(1分)
22.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前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后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告被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分)
(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
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和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但又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3分)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前者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
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入。(2分)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否参加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得强制;
后者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2分)
23.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答:(1)开庭准备(2分)
(2)宣布开庭(2分)
(3)庭审调查(2分)
(4)法庭辩论(1分)
(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1分)
(6)合议庭评议(1分)
(7)宣告判决(1分)
24.简述审判监督的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3分) (2)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3分) (3)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分) (4)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就是二审程序。(2分)
25.什么是级别管辖?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6.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答: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是:(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27.抗诉的条件。

答:(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3分) (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分)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分)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分)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分)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权。(3分) 28.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3分) 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租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分) (2)真实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查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2分) (3)合法原则。一是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实体合法,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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