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考试重点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 个人理财相关定义 考点 1 个人理财概述 个人理财是指客户根据自身生涯规划,财务状况和风险属性,制定理财目标和理财规划,执行理财规划,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个人理财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

 (1)评估理财环境和个人条件。

 (2)制定个人理财和个人条件。

 (3)制定个人理财规划 (4)执行个人理财规划 (5)监控执行进度和再评估 难点点拨:

 现代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和金融资源、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便捷的渠道和专业的人员,在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业务之一。

 考点 2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国内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和信托的业务(只能是代理,不能是自营)。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主题:

 (1)个人客户。个人理财的需求方,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供给方,也是个人理财业务的提供商之一。

 (3)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了银行之外,可以提供个人理财业务的还有证券公司,基金、信托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监管机构。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银行隔热你理财业务相关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理财产品市场等。

 难点点拨: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概念的理解需要大家把握以下几个要点:①服务的对象:个人客户,不是企业或其他法人;②服务的性质:顾问性质、受托性质;③服务的个性化、综合化;④服务的专业化。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体现在服务提供是专业化的人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那些能够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而不是一般性的业务咨询人员。

 这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有两种性质:

 一是商业银行充当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咨询,属于顾问性质。

 二是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受托性质。

 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不同于国外:

 国外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可以从事有关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侧重理财顾问和代客理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考点 点 3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对理财业务有不同的分类,广义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包括在个人储蓄、贷款、银行卡等各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基础上提供的理财服务,其范围较宽。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实际工作需要,本书所探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包括部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

 1、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是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来分类的。

 (1)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体用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这是一种针对个人客户的专业化服务,不同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

 客户接受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业务进一步划分为理财计划和私人银行业务两类。理财计划是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进行的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高净值客户,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个性化服务特色更强。

 2、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是按照客户类型进行分类的。

 银行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理财服务,其中私人银行业务客户登记最高,服务种类最为齐全,财富管理客户居中。

 难点点拨 (1)理财顾问服务:①个性化的、专业化的服务,收取费用,不是一般性的咨询活动;②银行和客户的角色:客户自行运作资金并承担风险。

 (2)综合理财服务与理财顾问服务的重要区别: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或根据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综合理财服务更突出个性化服务。

 (3)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行业统一分界。

 第二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特点 考点 点 1 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特点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在美国兴起,首先是美国发展成熟。

 1、萌芽时期 20 世纪 30 年代到 60 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这个阶段还没有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明确概念界定。特点:无理财规划,无数据积累,无专业理财人才。目的:推销产品,为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

 2、形成与发展时期 20 世纪 60 年代到 80 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期初仍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外加帮助客户规避繁重的赋税。

 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初期,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避税、年金系列产品、参与有限合伙(即投资者投资合伙企业但只承担有限责任)以及投资于硬资产(贵金属)。知道 1986 年,伴随着美国税法的改革以及里根总统时期通货膨胀的显著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视角逐渐扩展,开始从整体角度考虑客户的理财需求。

 3、成熟时期 20 世纪 90 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的时期。许多人涌入个人理财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在这一时期的繁荣可以归因于良好的经济态势及不断高涨的证券价格。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屎哟共衍生金融产品,而且降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同事,该时期理财人员收入大幅增长,理财学院显著扩张,理财专业数量增长,专门协会、认证组织纷纷成立,理财专业机构的出现和定位以及高效对理财专业的重视标志着个人理财业务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难点点拨:做一般性的理解即可 考点 点 5 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特点 1 、 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当时商业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但大多数的居民还咩有理财意识和概念。

 (2)形成时期:从 21 世纪初到 2005 年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理财师专业队伍的建设均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中国理财产品规模以每年10%~20%的速度在增长,2005 年达到了 2000 亿元,于是银监会于 2005 年 9 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范畴,规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并同时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3)迅速扩展时期:在《办法》和《指引》下发后,伴随着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个人理财业务进入了迅速扩展时期,2005——2010 年四年间增加了 34.25 倍。个人理财产品从最初的传统理财产品延伸至其他领域,形成了诸如股票、基金、期货、外汇、黄金及衍生品等较为丰富的产品体系。

 2、自 2008 年以来,银监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1)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银监会办公厅于 2008 年 4 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8 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现象,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银监会于 2009 年 7 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3)为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行为,银监会于 2009 年 12 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体上,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难点点拨 了解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此考点做一般性了解即可。

 第三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因素 考点 点 1 宏观影响因素

 1、政治、法律和政策环境 稳定的政治环境是商业银行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在我国,与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废人所得税法》等。

 国家政策对其影响也非常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政策: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预算、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整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规模与结构。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增长,提高资产价格。

 (2)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增长,支持资产价格上升;紧缩的货币政策会抑制投资需求,导致利率上升和金融资产价格下跌。

 (3)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是指针对居民收入水平高低、收入差距大小在分配方面制定的原则和方针。偏紧的收入分配政策会抑制当地投资需求等,造成相应资产价格下跌;偏松的收入分配政策反之。

 (4)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直接关系投资收益与成本,对个人和家庭的投资策略具有直接的影响。税收政策不仅能影响个人收入中可用于投资的多少,而且可通过改变投资的交易成本改变投资收益率,如股市中通过调整印花税来改变交易成本。

 宏观经济政策对投资理财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通常相互配合使用以达到整个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因而,宏观调控的整体方向和趋势决定了个人和家庭投资理财的战略选择。

 2、经济环境 (1)经济发展阶段 按照美国学者罗斯托的观点,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氛围以下五个阶段:传统经济社会;经济起飞前的准备阶段;经济起飞阶段;迈向经济成熟阶段;大量消费阶段。属于前三个阶段的国家成为发展中国家,而处于后两个发展阶段的国家则成为发达国家。

 (2)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个人金融业务以消费者收入为基础,衡量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

 ①、国民收入,是指一个国家物质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新创造的价值总和。

 ②、人均过敏收入,用国民收入除以人口总量得到了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

 ③、个人收入,是指消费者个人从各种途径获得的收入总和。

 ④、个人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收入扣除纳税后余款。

 (3)宏观经济状况 ①、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周期:一个经济周期通常要经过恢复、繁荣、衰退和萧条等不同阶段。

 ②、就业率:如果就业率比较高,社会人才供不应求,预期未来家庭收入可通过努力劳动获得明显增加,那么个人理财策略可以偏于积极,更多地配置收益比较好的股票、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③、国际收支与汇率:当一个经济体出现持续的国际收支顺差(或逆差)时,将会导致本币汇率升值(或贬值),那么个人理财组合应同时考虑本币理财产品与外币理财产品的搭配,对于外币理财产品的选择还需要考虑不同币种结构的配置问题。汇率变化对个人理财政策的影响如表 1-3 所示。

 3、社会环境 (1)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审美观、语言文字等。在一个开放、进步、文明的社会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2)制度环境。新中国成立至今,伴随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发生了一系列制度的变迁。其中以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教育体系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尤为显著。

 (3)人口环境。

 人口环境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表现在规模(人口总量)与人口结构两个方面。人口结构包括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两个层面: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是典型的自然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和教育结构是社会结构。

 4、技术环境 21 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技术的变革与进步深刻地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和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开发新产品的周期大大缩短。产品更新换代显著加快,因此银行需要不断创新,将新技术应用在产品开发中。

 难点点拨 影响个人理财业务的宏观因素众多,包括政治、法律、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等,这些因素通过各自渠道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尤其是经济环境更是关键因素,也是考试中频繁出题的知识点。本书中给出了具体的图表,考生要结合图表来记忆,例如在经济增长较快、处于扩张阶段时,个人和家庭应考虑增持成长性好的股票、房地产等对周期波动敏感的资产,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处于衰弱阶段时,则要增持防御型资产,如储蓄产品、固定收益

 类产品等,避免经济波动带来的损失。

 考点 点 2 微观因素 1、 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 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伴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个人理财业务一直是内外资银行争抢的一个主要领域;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金融市场上与商业银行竞争个人理财业务。

 2、 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 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商业银行可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加。

 3、 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金融市场的一系列价格指标对理财产品的定价都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利率水平。利率对于个人理财策略来说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影响因素之一,利率水平的变动会影响人们对投资收益的预期,从而影响其消费支出和投资决策的意愿;利率水平的变动还会影响个人从银行获取的各种信贷的融资成本,投资机会成本的变化对投资决策往往也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1)、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利率包括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市场利率是市场资金借贷成本的真实反映。能够及时反映短期市场利率变动的指标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新发行的债券一般也是按照当时的市场基准利率来设计的。观察这些指标的变化,投资者可以迅速掌握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真实变动情况跟,从而及时作出反应和正确的理财决策。

 (2)、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物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名义利率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率水平的差异。如果物价变动,应将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得到实际利率,这样才能反映真实的投资收益水平。

 难点点拨 对于金融市场价格机制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要重点掌握。掌握如何判断真实利率水平及其变动,在能够及时准确判断市场真实利率水平变动的前提下,投资者便可以据此判断自己持有的理财产品可能受到怎样的影响。银行储蓄存款的收益率是利率变动的最直接反映,利率上升则引起银行储蓄存款产品的收益率同步上升。一般来说,市场利率上升会引起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价格下降,股票价格下降,房地产市场走低;利率下降,则反之。考生要灵活掌握在不同利率水平下,资产如何配置,灵活记忆上述图表内的具体内容。

 考点 点 3 其他影响因素 除了宏观影响因素和微观影响因素,个人理财活动主体的意识和行为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会直接和间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生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

 客户对理财业务的认识度。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定位 (3)

 其他理财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

 (4)

 中介机构发展水平。

 (5)

 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难点点拨 本部分需要从理财活动主体的角度进行理解,对宏观、微观影响因素之外的 5 个因素进行了解。

  第四 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位 考点 点 1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位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于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意义。下面分别从客户、商业银行和市场三个层面对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意义进行概述,从而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整体定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直接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对客户理财目标的实现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可以优化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增加商业银行业务收入。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将决定银行挖掘个人优质客户资源的能力,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能有效发挥金融市场功能,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难点点拨 很多商业银行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重点发展业务之一,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第二 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 节 理财师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考点 1 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的公民对法律和法律对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知识意志和情感的总和。

 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深层逻辑性决定法律是理财师设计和管理计划的最重要的内容和依据,也是理财师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难点点拨 法律配置资源的方法是明确主体、确认产权和规范无权以及债权。第一,法律将人们按照一定依据划分为具有特定属性的主体;第二,法律规定人们对物的财产权利;第三,法律规范人们处理物权的行为;第四,法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第五,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第六,法律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考点 点 3

 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 、《民法通则》介绍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客户。金融机构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性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1)

 内容包括: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2)

 重点把握: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城市、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法人组织,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以下规定:

 ①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4 、民事代理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代理权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的除外。

 (4)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人,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不履行指责额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难点点拨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给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考点 点 4 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业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保守商业秘密。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4、 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事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难点点拨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注意区分三者的不同。

 同时抗辩权,指应当同事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存在履行顺序的合同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当合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考点 点 1 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共分五篇十九章。

 2、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动产的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 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 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7、 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6)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现货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驶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券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失。

 难点点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①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②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 点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1、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③、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④、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⑤、在未提供客户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机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②、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③、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结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2、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2)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3)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

 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店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3、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附加条件包括: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2)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3)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②、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③、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④、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⑤、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⑥、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⑦、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办法》第 74 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户资产的 (4)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难点点拨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 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 65 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考点 点 2

 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做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 年的更新版本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2013 年版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扩大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2、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①公开出版资料;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③海报、户外广告;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连接关高、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是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介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4)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规定。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结合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

 (2)办理基金份额的时间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

 (3)禁止性规定。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④承诺利用继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想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简历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 点 3

 保险代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监会于 2000 年 8 月 4 日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最新颁布实施文件未保监发【2014】3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未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及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 3 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3、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销售前需要了解你的客户。投保人在存在一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报后,由保险公司出单:①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②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炒股 60 周岁。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存在一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①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 4 倍;②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③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和达成或超过 60;④保费额度大雨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2)销售中要透明公开、有依有据。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3)销售后要建立归档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商业因啊好难过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

 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4、禁止性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在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担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难点点 拨 商业银行向投保人提供的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

 考点 点 4

 银信理财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银监会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颁布实施《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1、银信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规定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2)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读测试; (3)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4)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5)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6)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7)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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