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7-31 点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创建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杜绝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单位。

 3 .术语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 .引用文件 无 5 .职责 5.1 调度部职责 5.1.1 对生产区域内道路的交通安全和路况安全负责。

 5.1.2 负责各种生产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区域的规范管理和检查工作。

 5.1.3 负责厂内交通安全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5.3 各单位负责所辖责任区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5.4 安全部职责 5.4.1 对厂内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4.2 对违规车辆及违规人员下发处罚考核通报。

 5.4.3 负责厂内交通安全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并负责公司交通伤害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5综合办负责公司外部交通安全事故的外协处理工作。

 6 .管理内容和规定 6.1 小型车辆一律从公司办公生活区大门进出,大型车辆一律从公司生产区域大门进出。

 6.2 进入厂区的车辆车速主干道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拐弯处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进出大门、车间危险路段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6.3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和工厂内部驾驶资格证(厂内准驾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厂内准驾证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无证驾驶行为。

 6.4 进入厂办公生活区的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方准进入。

 6.5 公司公务用车、外单位来公司办理业务所带的小型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区办公楼对面停车区。

 6.6 雾天或雪天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

 边减速行驶,能见度不足 30m 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运输车作业中驾驶室内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6.7 外来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后,停放在指定区域等候卸货,如需进入生产区域或车间内,必须按公司引导和规定停靠车辆,确保车辆进入车间和生产现场的安全,否则不得进入。

 6.8 生产区域内停放的车辆要按秩序停放,符合公司规范管理要求。

 6.9 车间门前为本车间责任区,对所管辖责任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间大门前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保证通道畅通。

 6.10转运车辆要保证灯光齐全有效,满足夜间行驶需求。

 6.11 作业现场同向行驶的运输车辆前后车距不准小于30m,不准争道、抢行,交叉路口不准停车,无特殊情况禁止超车;无特殊情况,主干道和坡道上不准停车;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并开启示宽灯 6.12 驾驶员离开车辆后,熄灭车辆、拔掉钥匙、锁好门窗,车辆钥匙统一交回单位。车辆钥匙由单位内部指定专人管理,并规范领用、还回手续,其他人员无权接触车辆钥匙。

 6.13 遇重大接待任务时,所有车辆统一归综合办指挥。

 6.14 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一律停放到停车场地;生产区域无特殊情况严禁骑摩托车,抢修、储运调度等骑自行

 车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不可与行驶车辆抢行,并做好自保安全措施。

 7. 考核 7.1 厂区车辆超速行驶的,在厂区内抢行超车的,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 元,同时考核直接管理领导 50 元,安全负责人 30 元。

 7.2 厂区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元,同时考核直接管理领导 50 元,安全负责人 30 元。

 7.3 未持证驾驶车辆的,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 元,同时考核直接管理领导 50 元。

 7.4 进入厂区车辆不听从指挥,不在指定区域停放的,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 元。

 7.5 车间门前责任区内,发现停放车辆,致使通道不畅,考核车间负责人 100 元。

 7.6 外来送货车辆在没有接货单位派专人引导的情况进入车间时,考核接货单位负责人 100 元。

 7.7 车辆违规载人的,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 元,同时考核直接管理领导 50 元。

 7.8有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视情节并考核责任者 300—2000 元。同时考核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100--1000 元。

 7.9 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一经发现作下岗处理,擅自驾

 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考核责任者1000—3000 元。同时考核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500--2000 元。

 7.10 厂区内未经安全部许可,骑摩托车人员一经发现考核直接责任人 100 元,同时考核直接管理领导 50 元。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安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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