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xx县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协 政协 xx 县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研、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协及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政协及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政协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调研、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调研、视察选题的确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重点围绕我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政协年度工作部署,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重点调研、视察课题要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年初,在各专委会酝酿提出的基础上确定选题意向,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

 专委会调研、视察选题年初由各专委会提出,经办公室汇总、统筹协调后,报分管副主席、主席审定。

 根据形势需要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组织开展的专项调研、视察活动选题,报主席审定。

 第五条

 调研、视察的组织实施。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专委会负责制。

 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调研、视察,由主席或副主席负总责,秘书长协调,专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及专委会负责配合。

 专委会调研、视察,由相关专委会主任负总责,并组织实施。办公室联系专委会的负责同志协助。

 第六条

 调研、视察活动方案的拟定与审批。县政协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调研、视察方案,由秘书长牵头,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联系专委会负责同志参加,共同拟订,报请主席会议或牵头领导审定。专委会调研、视察活动方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牵头,办公室及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共同制定。

 方案一经批准,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以便及时做出安排;提前将调研、视察的目的、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寄送相关委员。

 调研、视察活动应注意与县工商联和乡镇(区)政协联络组联合进行,同时视情通知新闻单位随行报道。

 对调研、视察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前书面函告,同时,根据调研、视察内容,商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介绍情况。

 第七条

 参加人员的确定,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使更多的政协委员参加调研或视察活动、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能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既要注意邀请县直有关部门、安排乡镇(区)政协联络组和界别参加,又要考虑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视察,应根据课题内容,安排相关县政协常委、委员,并邀请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委会调研、视察,应安排本专委会的县政协常委和委员参加,并注意吸收界别委员参加,视情邀请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调研、视察的工作方法。要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体现“专而深”的精神。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调研视察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要为基层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要注重调研、视察活动的影响,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接受任何宴请。

 第九条

 调研、视察报告的撰写及应用。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调研、视察报告。要把调研、视察报告形成的过程,作为对事物认识不断研究深化的过程,力求使最终形成的报告情况真实、分析中肯、思路正确、建议可行。调研、视察报告经调研组、视察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由带队领导审定;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的,应向有关会议报告调研、视察工作情况。

 县政协重点调研、视察报告以专题报告形式,其他调研、视察报告统一以《委员建言》,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调研、视察报告,也可作为政协全会发言内容或社情民意信息;符合提案特征的,可以专委会提案形式处理。

 第十条

 专题报告、《委员建言》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县政协办公室要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向政协领导报告,向调研组、视察组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 xx 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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