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园存在安全问题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

  浅谈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问题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儿童生命健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但是近年来,幼儿园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己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焦虑和关注。

  所谓幼儿园事故,一般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在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及其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海洋球、蹦蹦床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幼儿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幼儿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接送和门卫制度不完善。

  首先从值班老师的角度看有很多因素可以影响值班老师在接送时的准确性和责任标准,如:疾病,身体状况,心情等等,值班老师可能因为某些情况(病假事假)而不能上课,则可能会由另一个不熟悉这个班的老师替课,那么幼儿的安全性降到很低。其次接送人也存在很多客观的误差和漏洞:譬如当幼儿的接送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会增加值班老师的确认难度另外,接送制度不完善还有可能造成幼儿走失。幼儿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所以幼儿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允许方可。而门卫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导致不法人员侵入,造成严重后果。

  4、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5、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由于幼儿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身体各种机能水平较低,在发生的事故中,很多因为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摔伤头、磕掉牙、骨折、坠落、溺水、车祸等。瑞典和日本的有关研究表明:幼儿面对迎面而来的汽车常常不知道躲闪,过马路只注意一个方向的车辆而不顾另外一个方向,对汽车车速的快慢缺乏正确的判断力,误认为噪音小的汽车没有危险,等等。由此可见幼儿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群体。此外,幼儿安全知识存在空白区,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6、监护人防范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许多家长安全意识薄弱,根本想不到孩子会发生意外。幼儿意外伤害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缺乏防止幼儿意外伤害的意识和知识。正是由于幼儿事故的原因复杂,在责任判断的准确度上矛盾很大,所以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存在困扰。

  首先,作为幼儿园,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等,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家长接送孩子安全须知等等。以提高教师、家长安全责任意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认定幼儿园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幼儿园没有过错。

 其次,监护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幼儿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幼儿意外伤害多发生于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麻痹大意的情况下,因此幼儿的监护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重视对幼儿的保护,时刻把幼儿的安危放在心上。第三结合幼儿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开展特色情景摸拟活动:“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观摩“消防中队”活动更是让孩子们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了实处

 (2)让幼儿自己参与安全管理,让幼儿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

  第四、外出活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第五了解幼儿健康状况,调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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