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美女 XX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

  XX大学

 X监委字〔20XX〕1号

 XX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监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日常参与、有效监督和有力保障的原则,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

 第四条

 学校监察对象包括院处级单位、由学校聘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其它人员由二级单位实施监察(属于严重违纪案件,学校可直接调查处理) 。

 第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对学校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对学校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主管学校监察工作;研究、决定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对学校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处。监察处为监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学校作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正确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内各类招生、面向学生的收费、经费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及其它需要监督监察的工作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监察任务。

 第十条

 监察处在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察委员会工作计划制定、文件起草及各种文书工作。

 二、收集整理监察工作信息,确定工作重点,组织立案申报。

 三、负责监察对象涉及案件的具体调查、审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

 四、负责信访和监察咨询工作。

 五、完成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政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

 四、责令涉嫌案件单位和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五、责令有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在办理重大案件中,监察委员会可以协调校内力量予以帮助。

 第十三条

 监察工作人员自身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违反法纪、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批准立案调查。

 二、拟定监察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对经过立案调查,确有证据证明违反法纪、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批准予以撤销。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四、推迟职称评定或取消评审资格。

 五、经济处罚。

 六、政纪处分。

 七、撤职建议。

 八、辞退建议。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救济措施

 一、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辩解意见。

 二、被处理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监察委员会对申诉的材料组织复议,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监察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监察委员会

  二〇一X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监察 工作 暂行 规定

  XX大学监察处

  20XX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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