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3-12 点击:

  

  项目编号: 2010121061

  招标编号:20**0103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20**年月

 目

 录

  第 一 卷 - 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2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3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3 -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2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4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54 - 第 二 卷 - 56 - 第六章

 图纸 - 56 - 第 三 卷 - 57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57 - 第 四 卷 - 58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58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 76 - 九、其他材料 - 82 -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已由

  以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建设规模:

 2.3 建设工期:

  日历天 2.4 本次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所有内容。 2.5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项是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同时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07-2009)内至少已完成1个以上川内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只可就 1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30时至 **:3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6: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5楼))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监理除外);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

 元,售后不退。 4.3招标人 不提供

 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建设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所示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 年 2 月 计划竣工日期: 20** 年 5 月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 施工标段: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主项是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同时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 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 3年(2007-2009)已完成不少于3个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资格:建造师:级别

 ;专业: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 其他要求: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省外企业需入川备案许可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如果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须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标段:人民币

 万元 转帐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 20** 年

 月

 日

  前)到达招标人以下帐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财务咨询人:

  电

 话:

 投标人凭银行进帐单在招标人处换取收据,招标人凭银行收款回单(已进招标人帐户)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帐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银行帐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两份)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需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2007年、2008年、2009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7年、2008年、2009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财务报表未逐页盖财务专用章的、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 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档采用不可擦写的光盘。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书不得以EXCEL编写,只能采用工程文件TBF或GCF格式,各投标人提供数据不能正常导入评标软件的后果自负。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 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数:1-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 %。 (3)差额履约保证金=2倍×【(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施工标段:

 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基本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差额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退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投标总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并根据“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要求: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0.4 低于成本报价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1.3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招标人不给中标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每月已完工计量造价的70%。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任何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申报、监理、业主审批认可后方可实施。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 内容冲突的解决 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0.18 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10.19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执行川建发[2009]60号 10.20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执行川建发[2009]60号 10.21 对投标人通讯工具联系的特别说明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所登记的通讯联系方式必须保持畅通,如因投标人通讯联系不畅所造成的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2 其他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建造师证书原件、项目类似业绩施工合同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入川备案原件(省外企业)。用文件袋非密封提供,用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标结束后退还。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注册人员,并且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南府函【2009】284号) 评标委员会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类同的投标文件,一律作废标处理,并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类同的地方。(南府函【2009】284号) 10.23 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费率计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有效的规费证复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另册); (6)图纸(另册);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但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按2009《**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工程投标截止日次月《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投标截止日的市场价)计算综合单价的1.3倍,否则该投标单价被视为恶意报价,该项报价无效,该项目结算综合单价按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单价办法补充的综合单价执行。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表函附录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为提高评标质量,集中时间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详细评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十九条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评标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评标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第3.1.3项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按“2.2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 (3)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加(减)按第2.2款折算的价格计算出评标价,评标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一览表; (4)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以上的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5)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排序,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直到评审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1中确定的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止(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屋建筑、电梯安装、监理标段除外)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监理标段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与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成本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款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 施工组 织设计 和项目 管理机 构评审 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以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及主导工程内容的技术措施是否明确、详尽、合理作为依据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以关键及重要部位控制措施是否明确、详尽、质量管理体系可行作为依据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以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可靠,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周全可行作为依据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是否得力可行作为依据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以工期是否满足要求,工程进度与工期安排是否衔接对应,保证工期的措施是否得力作为依据 资源配备计划 以劳动力安排计划表的主要人员是否附证件及合同用款估算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进度安排相适应,保证计划执行的措施是否得力作为依据 技术负责人 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满足要求作为依据 其他主要人员 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合理作为依据 施工设备 以主要设备有来源证明材料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合理作为依据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以配备专职测量人员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合理作为依据 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通过2.1.1~2.1.3条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部分内容进行评审,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该部分内容“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部分内容“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部分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再次表决。其“可行”、“不可行”的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结论为“可行”的投标文件通过该条评审。

  量化因数 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单价遗漏 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0.18 低于成本报价 参见评标办法1.3 重大偏差 参见评标办法1.1 细微偏差 参见评标办法1.2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即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做、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1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没有造价人员逐页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1.2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

 (二):

 ×100%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1.3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八条 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报价评审组认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50项的综合单价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报价评审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报价评审组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所有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人必须提出询问,并对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85%,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 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3.1复核和调整对象 仅对符合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的修正和调整。 3.1.3.2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否存在算术上的差错,修正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则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虽然一致,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数量级有明显错误而投标人不能提供正当的理由),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 (4)对招标文件的一般性错误(如打印错误等)予以修正。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文件不再重复。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增加 1.1.2.8

 分包人:指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1.2.**

 工程量清单:指按计价规范编制的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12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13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4.3

 总工期

  天

 (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5天开始起算); 1.1.4.5 缺陷责任期:1年。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及南充市的法规和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投标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3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3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施工测量放样方案、计算书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施工组织总设计在图纸会审后10日内提供,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该项工程开工前10日内提供,提供资料份数2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资料后7天内。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收到图纸后5天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和水电接口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至标段道路红线范围内,承包人承担红线范围内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地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书面交验。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组织设计交底,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应在设计交底中全面、细致的提出相关问题。施工过程中若因设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建管单位人员的分工和权责,并负责协调场地周边关系。 2.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商定。 2.10、发包人的权利 2.10.1、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责任人 姓名:

 职务:

  职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造价的协调、控制和外部工作的协调等。尤其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承包人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等影响合同价款变化较大的实施方案中工程量变化结合监理工程师意见,进行详尽、实事求是的控制、审核并签字确认;同时,应对所签字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签证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现场责任人必须要求承包人将全套竣工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及时组织进行认真核对并现场测定,定性理由必须清楚、定量(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高程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用以计算工程量具体的基础数据,但一般不需认定总工程量)必须准确、依据必须充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 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质量缺陷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所签字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签证资料及时进行认真核对并现场测定,签字时定性、定量必须准确。 (1)监理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人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3.2 总监理工程师 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否则为无效指令: 3.2.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3.2.2决定工程延期; 3.2.3确定签证及索赔额; 3.3监理人员 3.3.5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员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员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员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金额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3.3.6监理人员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雇佣的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员同意不得再参与与到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工作。 3.3.7、按监理合同文件授权对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检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落实、检查、监督,并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尤其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地基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承包人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等影响合同价款变化较大的实施方案中工程量变化进行详尽、实事求是的控制、审核并签字确认;同时,应对所签字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签证资料定性理由必须清楚、定量(如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高程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用以计算工程量具体的基础数据)必须准确、依据必须充分。 3.3.8除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4、承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4.1.10.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4.1.10.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在4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7日内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一份。 4.1.10.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10.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20m2的办公室各一间。 4.1.10.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南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4.1.10.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含部份完工及全部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予以修复,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10.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转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问题,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故因上述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10.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4.1.10.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招标时提供的人员相吻合,并对他们实行压证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签到制,有事必须向工程部请假,无故缺席一天处罚每人每天1000元,凡无故缺席达到施工天数的20%,要另处罚公司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达到30%,发包人有权要求进行更换人员,更换后再次达到3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该公司的合同。 ②承包人的职工: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施工,保证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配置。提供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等的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未经业主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业主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③施工定线与放样: 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之前,由监理工程师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对其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负责提供放线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④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c、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⑤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而且: 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⑥弥补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等出现损失和受到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⑦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⑧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⑨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⑩工程竣工及城建档案资料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和城建档案进馆手续(取得进馆审核意见书),所需费用自行承担。齐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和城建档案资料以及合格的进馆意见书是工程交付和工程款结算的前提之一。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有配合相关市政管线埋设,统一协调施工,保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1.**、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同时,应对现场发生的签证及变更及时向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现场责任人提出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监理、发包人现场责任人及时现场测定,签证理由必须充分且与招投标文件不矛盾,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需提供经各方签字确认的原始测量资料、计算式、照片等,并由承包人将全套竣工资料(全套竣工资料需提供原件并盖有鲜章)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全套竣工资料未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监理、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等原因,使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无法开展或发生纠纷,相关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协调解决、落实和承担相应责任)],以便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存档使用。 4.2 履约担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以内,中选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含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如有时)),并通过承包人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 。 4.3 分包 4.3.4 不允许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按川建发(2006)30号文、川府发[2007]14号文有关规定: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等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后才能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至合同标的主要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附拟派往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且具备压证(原件)施工条件。否则,中标人因此不能签订施工合同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6、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为中标后实际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结束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将不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因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余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设备表中提供的施工设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质检抽检频率以及监理人指示,会同甲方代表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投标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5.1.5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5.1.6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5.1.7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监理工程师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7天之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安全施工按南充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按南充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施工图结合现场条件编制。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图纸会审后4个日历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以上文件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会议纪要、补遗书)(若有时)、施工合同进行认真审核。 **、开工和竣工 **.5、 拖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均按工程总造价每天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支付尾款时直接扣除。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工程质量 13.1.4投标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要求。 13.1.5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15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13.1.6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建管单位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但大宗、贵重材料必须报请发包人签字认可。 13.1.7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5.3 变更程序 15.3.2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签字程序如下: 任何变更须经承包人、监理及业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实施变更,涉及的相关费用需由承包人、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业主代表及工程部负责人、合同审计部造价工程师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15.3.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程序: (1)需由承包人、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业主代表及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措施涉及费用的部分必须单独办理签证,并在方案审批申请书中书面提出。 15.3.4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 (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单位应有但不限于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方应保留原件。 15.4变更估价的原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及结算办法执行。 16.价格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实际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实际工程量为准。 16.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A、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砂石、苗木等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和《**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与工程投标截止日次月《南充建设》和《**工程造价信息》相同材料价格相比涨(跌)幅在10%(含10%)以内以及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的价格波动; B、投标人报价时不报或漏报的清单项目; C、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D、除以上风险外的其他风险。 16.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投标截止次月《南充建设》公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砂石、苗木等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涨(跌)幅在10%(含10%)以上时,对超过部分材料价差按实调整,其他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B、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以投标截止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税金等发生变化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 C、工程量变化(指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时,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单价不变; D、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清单项目,可以补充单价并调整价款。 16.3、当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发生变更后(含增加的附属工程),综合单价(含措施项目清单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该单价应符合《施工招标文件》中则增列的第3.2.3条规定),按中标单位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没有适用的单价时(投标人不报或漏报的除外),可以补充综合单价,补充综合单价办法如下:补充单价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省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发布的(《南充建设》中未发布的材料信息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市场价)的材料价格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再下降15%后确定。 16.4其他费用调整办法:①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2009《**省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规定执行;②规费按中标人工程投标时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结算; 16.5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16.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以发包方书面审核认可的工程量为准。 17、计量与支付 17.1.6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7.1.6.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进度计划和报表; 17.1.6.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的质量问题; 17.1.6.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17.1.6.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17.1.6.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或在结算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 17.1.6.6工程竣工后40天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提供城建档案馆审核意见书; 17.1.6.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7.1.6.8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且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1.6.9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17.3 、 进度款 按工程量进度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填制的已完工程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查后20天内,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 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计算规则应与《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计算规则一致,并且本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总说明中有特别说明的计算规则,应以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 工程量的确认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建管单位和发包人的认定。 17.3.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核实产值及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完成工程量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位工程进度及应付金额。 (2)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承包人办理完相关开工等许可手续后,每次计量应支付的金额,业主按审核的已完工程项目量的 70% 予以支付。审计并备案完毕后90天内支付达到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截止后一月内结清剩余部分。 17.4

 质量保修金 17.4.1质量保修金额:按审计结算价格的5%计。 17.4.2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一次退还给承包人。但是,如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质量保修金以抵得上遗留工程的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发还。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7.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0天内应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经审计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17.5.3、承包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全套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 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若有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及补遗书、其它。 2、工程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单位必须盖章、造价工程师必须签字并盖执业章)及电子文档。 3、全套竣工图(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施工、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签字完善)。 4、全套施工设计图。 5、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原件)。 6、全套工地例会纪要(连续编号)(原件)。 7、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8、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图纸(原件)全套资料,连续编号。 9、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一个项目一个编号,整个项目统一编号)(原件)。 10、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方主体签字齐全)(原件)。 **、开、竣工报告(原件)。 12、承包人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13、经核定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核定单(若有时)(原件)。 14、施工日志。 15、监理日志。 16、经发包人(经办部门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经办部门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涉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必须逐条、逐项审核并签定详细意见。 17、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原件)。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及份数:在竣工验收后28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冊(未装订成册的,不办理竣工结算,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电子文档2套,并完成城建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备案工作 18.2、 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充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18.3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6份。

 ⑵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⑶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⑷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8.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20、保险 保险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保险,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7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1.7.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②、由于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和行政责任。 ③、若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要求做好,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主管部门对发包人处罚金额的双倍违约金。 ④、由于承包人原因不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2.1.7.2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发包人支付。无论是否支付承包人不得停工或拖延工期。 25、补充条款: 25.1、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5.2中标人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应同时向发包人交纳中标价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南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南充市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退还。 25.3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25.4中标单位有配合各管线埋设单位及项目其他标段施工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配合费用不再另行计价。 25.5按照业主和相关部门拟定的交通管制方案及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交通组织,并用彩钢板规范现场围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每次产值计核中单独报批,不按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措施的,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5.6发包人有变更工程、增减项目与工程量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变更指令实施相关项目工程的施工。 25.7发包人对中标人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25.8弃土场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场地与运距等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5.9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当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2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退还。

  第三节

 专用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投标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保证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年限 ,屋面、外墙面、厨卫间及有防水的其他房间的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给排水、装饰工程为

 2

 年; 6、其他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 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 本项目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元(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 五、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为期12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若无遗留问题,发包人30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标签定合同时另行协商。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施工合同

 安全施工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南充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告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发包人将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处罚20000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400000.00元。以上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行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以下简称承包人)自愿签定

 标段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6、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二、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或收受回扣。 2、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7、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承包人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8、发包人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三、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程事项等)到发包人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发包人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建筑工程设施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承包人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程款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建筑)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督查单位的约定 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查单位为区纪委监察局、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七、本“合同”作为

 工程项目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各持贰份,送交督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除填入单价或价格外,不得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号、子目、单位、数量等进行任何修改。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 (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4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子目单价中。 2.5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的费用:不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单价中。 2.6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但招标人不再支付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的费用。 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列金额(元) 备注 1

  2

 暂列金额合计

 (2)除计日工外(计日工已包括在暂列金额中,不应重复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应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工程量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3)暂列金额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并且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4)尽管咱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咱列金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5)

  。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暂估价总额为

  元。其中材料暂估价为

  元,工程设备暂估价为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元。 (2)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已包括在清单小计中,不应重复计入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投标报价。 (3)

  。 2.9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又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197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3.其他说明 3.1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应由投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经造价人员签字和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如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应附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委托合同。 3.2规费按投标人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费率计取。 3.3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填报。 3.4本说明未详之处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4.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

 图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以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都应已删除。

 (项目名称) 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名称)

  ____

 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项目名称) 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况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 至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 一3 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 至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 至5 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 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年8 月30 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 月28 日。2009 年3 月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年8 月8 日。按招标文件在4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 年8 月9 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 年8 月8 日。2012 年8 月9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 _______系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到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收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给投标人)复印件。 (2)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设备完好率在附表一备注中注明)、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帐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2007年、2008年、2009年

 。

   

  注:(1)投标人必须表格提供近3 年的财务状况。       “近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 日以前的,“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 月1 日,“近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 年、2006 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 月1 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2008 年5 月5 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填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 3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近 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三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4年第**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三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九、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八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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