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对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通知》(自然资发〔2020〕42号)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1-02-21 点击:

  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 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9〕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

 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

 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自然

 资源部和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互设不

 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协同贷款审批、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与不动产抵押登记,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

 抵押登记”,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作,互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发文或与银行业金

 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在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

 设立服务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场所,布设数据专线,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

 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

 服务点,提供资金监管咨询、抵押放贷咨询等前期服务。方

 便企业和群众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办理不动产抵

 押登记,享受“一站式”服务。

 二、对接系统,实现网上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申请

 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

 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制定

 相关标准,确定数据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通网络端

 口,联通不动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

 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以抵押权人身份,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

 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

 要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查询、获

 取和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在业务范围内逐步推动不动产单元号的使用,在抵押合同

 中增设不动产单元号栏目,便于实现相关系统的有效关联。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由省级或地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

 银保监局按照“总对总”方式,共同协商确定本省或地市范

 围内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系统对接方案,通过银保监

 局金融专网实现与当地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地

 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系统对接,或通过银保监分局金融专网

 实现与当地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进行系统对接。

 三、依法依规,健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

 规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登记职责、明晰法律关

 系,不因“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改变现有制度安排、

 职责分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

 规政策规定的要件和程序,规范运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

 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内容、申请材料、职责分工、工作要

 求、法律责任等事项,约定纸质申请材料集中送达的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法定职责,不

 得委托或授权银行行使。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与抵押人共同填写登记申

 请书,按照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对抵

 押物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

 材料,形成电子件,通过网络即时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与抵押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派专人将

 收取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纸质申请材料集中送不动产登记机

 构。

 身份核验、询问笔录等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的

 事项,可由申请人提交通过系统身份核验的材料和填写格式

 化的询问笔录完成,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收到申请材料后,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

 出具受理凭证,及时审核、登簿、发证并反馈办理结果。

 四、精简材料,优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抵押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可以一并提

 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无需当事

 人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对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再提交

 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发生抵押的,

 精简相同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

 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可以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对于办

 理抵押登记时需要的抵押担保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可以

 首先提取登记所需的核心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相

 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性材料集中查验制度,避免反复提交营

 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

 上述信息变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

 五、精准服务,拓展便民利企办理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贷款与抵押登记的业务协同范围,

 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逐步实现“延期

 续贷”“借新还旧”等贷款的审批与抵押登记的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首次登记的无缝衔接,减少企业融资时间,避免

 企业借用“过桥资金”,规避抵押物“悬空”风险。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贷款审批与放款效率,积极参与交易资

 金监管、登记代理等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营商

 环境。服务点平稳运行后,可进一步探索拓展服务内容,增

 加领取、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等业务。

 六、强化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用户权

 限,加强服务点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和业务培训,强化安全技

 术应用,确保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使用查

 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落实“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

 要求,严禁将查询获取的信息泄露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

 的用途。

 不动产登记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银行

 业金融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

 难报自然资源部和中国银保监会。

 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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