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选人用人制度范本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08-19 点击:
中学选人用人制度
中学选人用人制度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校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条
(一)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政策水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领导组织能力;
(四)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现象;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教师资格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一)动议:
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我校领导职数的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汇报推荐情况。
五、考察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党委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应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确定的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拟提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写实、全面、准确、清楚的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党委确定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六、讨论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察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提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民主征求意见和测评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任职
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八、回避
与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该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六)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讨论干部任免的决定;
(七)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一)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检查监督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党员、干部、群众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向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党委应当安排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不良反映和组织掌握的其它不良现象,党委应视情况给予提醒、函询、诫勉和警告等处理。
(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提出降职和免职等建议并按程序进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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