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及借款合同中介方版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借 款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及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居

 间

 方: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出

 借

 方:

 (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电话: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因资金短缺,需要向民间借入资金,委托乙方提供民间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事项 1.1 甲方拟向民间借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委托乙方提供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借款月利率

 % % ,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意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确保借款债权安全实现。委托乙方寻找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出借人。

 1.2 如一个出借人拟出借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甲方借款的金额,乙方可组织多个共同出借人共同出借,由乙方协调推荐其中一名作为出借人代表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贷手续。

 1.3 委托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理制作《借款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并交由甲方审查签订。

 1.4 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质押)物权登记及合同公证手续。

 1.5 属于多个出借人组合借款的,由乙方监督出借人代表及时向各出借人转付借款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的资金利息。

 1.6 借款本息费用结清后,乙方督查出借人为甲方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解除手续。

 第二条 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条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终止日止,甲方按借款金额的月

 % %向乙方支付借款居间系列服务费。支付方式:资金到位后,每一次支付出借人利息时同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转入以下账户:

 户

 名:

 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账

 号:

 3200 1757 1360 5250 7209

  ;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镇江京润支行

 ;

 2.2 甲方同意,若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的惩罚性违约金,作为乙方协助出借人追索债权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借款居间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约定 3.1 甲方应当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业秘密,不向借贷交易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业务情况。

 3.2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以及乙方协助出借人维护和追索其债权等情况例外。

 3.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应承担补办责任。

 3.4 乙方为甲方借款制作的《借款合同》以及附属合同,其约定条款应当合法有效,确保甲方借款利益不受约定条款外的非正当干扰。

 3.5 甲方借入款项后,借款到期前甲方因临时性困难要求展期,乙方审查其理由正当并经出借人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间的借款利息,并按展期前的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展期后的居间服务费。

 3.6 甲方借入借款后,因意外情形确需提前归还借款,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补足应付居间费,乙方已收取的居间费不予退还。

 3.7 甲方认同乙方提供的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事项的确认方式为: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从属于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和本合同。甲方一旦签订前述合同,即表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异议。

 3.8 甲方对借款使用的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用途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约责任:

 4.1.1 违反 3.1 项约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出借人秘密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2 甲方违反 3.5 项约定,不按借款展期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或

 居间费,乙方拒绝协助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4 甲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的责任。

 4.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有关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按该条项下有关约定标准的 2 倍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

 4.2 乙方违约责任:

 4.2.2 经甲方申请,出借人同意借款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间服务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拒绝提供服务之日起拒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2.3 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导致应承担补办责任; 4.2.4 乙方推荐的出借人代表若发生非法占据借款本息的行为,由乙方负责追索,因此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5 乙方制作合同应当保证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约定违法导致甲方权益受损,否则,应承担对甲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4.2.6 借款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后,乙方应协助出借人并配合甲方办理抵(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否则,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争议及解决 5.1 本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

 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至债权债务结清之日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甲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在乙方协调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经协商一致,由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

 2.本合同借款自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日。

 3.利息支付方式:

 每月利息由乙方代为收取,再与丙方进行结算。

 结息日当天甲方将利息及居间服务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镇江京润支行

 ;

 账户名:

 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账

 号:

 3200 1757 1360 5250 7209

  ;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乙方每月将甲方支付的利息打入以下账户,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

 开户名:

 ;

 账

 号:

 ;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与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及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丙双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丙双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或提供乙、丙双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丙方监督。如乙、丙双方任意一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

 第九条、丙方义务

 1.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丙方应当予以保密。

  3.甲方提前还款的,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借款协议达成后,甲丙双方不得私下接触,如确实需要接触,乙方要在场。

  2.丙方委托乙方代收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甲方同意丙方委托并配合执行。

  3.乙方对甲方具有监督管理权,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行使监督权。

  4.应丙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可能存在高风险时要求甲方增加抵押物或担保物;对到期不能履行的债务协助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本金违约,按违约金额的 20%计算;利息违约按违约金额的 20%计算。

  3.出现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丙叁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叁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叁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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