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 1 - 肇庆市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在贯彻执行《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由所在城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

  - 2 -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政府慰问工作计划,各级政府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

  - 3 - 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优待保障;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驻地财政部门保障。

 第九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应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开设消防救援人员服务窗口,鼓励医院等单位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接诊医院应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待遇。

  - 4 -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当地相对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战斗、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联勤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肇庆市“百千万”人才引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肇办字〔2018〕45 号)条件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 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所需经费由县(区、市)级财政负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

  - 5 - 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1 级至 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的《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 号)的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优待政策实施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子女按照《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 号)退役军人及其子女优待政策进行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1 级至 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县(市、区)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优待政策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落实。

  - 6 - 第十五条 将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纳入《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肇府〔2016〕10 号)安置范围,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安置与驻肇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应的优待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 7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访问:肇庆市 广东省 实施细则
上一篇:南充规划展览馆土建临设及活动板房合同
下一篇:乡镇团委上半年工作总结例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