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33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 1 - 采购编号:

 5108232018000060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政府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18 年 5 5 月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4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九章

 评审方法„„„„„„„„„„„„„„„„„„„„„„40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委托,拟对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8232018000060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 3.采购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4.采购代理机构: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4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CMA 或 CMAF)及检验检测能力附表。

 (7)响应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交供应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

  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请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 8:30 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18:00(北京时间)在剑阁县人民政府网公共交易子页(http://ggjy.cnjg.gov.cn)注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后免费报名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6 月 13 日

  10:00

 (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由我中心工作人员签收,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鲜章(如供应商代表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鲜章。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 地点: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508063583 地址: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集中采购机构: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839-6607125 地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剑门大厦裙楼四楼 邮编:628317

 电子邮件:1010031106@qq.com 2018 年 5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以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8000元(询价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按要求报名成功后,于规定时间内在剑阁县人民政府网(http://ggjy.cnjg.gov.cn)缴纳,网站暂只支持农行网银支付。(正常情况下不接受其他方式缴纳保证金,特殊情况除外:因网站故障而无法正常交纳的须电话联系(0839-6601813)

 转人工处理)。如网上操作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839-6601813)。(网上缴纳成功后,截图打印交款凭证)。

 交 款截止时间:

 2018 年6 6 月8 8 日 18 时(北京时间)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价*10%(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交至采购人处。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

 交易受理股

 联系电话:6607125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

 交易组织股

  联系电话:

 660183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交易组织股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9-660183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和要求、成交结果等采购人的权利和要求事项提出质疑的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联 系 人:何先生 (询问有关采购资格条件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质性内容) 联系电话:13508063583 2、供应商对采购程序、磋商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向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协助代理机构完成对质疑的答复。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联 系 人:交易受理股 联系电话:0839-660712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在法定质疑期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否则拒收。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剑阁县财政局。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9-6600596 地

 址:剑阁县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剑阁县财政局备案,同时送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存档。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

  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存档。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在全部成品书入库后的 10 日内,完成全书篇幅 10%的核对质量抽查,出具验收意见书。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报告到采购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 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 , 抽检任务完成并提交最后结果后支付 50% 。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建议在 10%-20%区间)。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CMA 或 CMAF)及检验检测能力附表。

 (7)响应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交供应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 3 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参见附件);并与之前递交的委托书或法人资格证明保持一致,如有不同以此处为准。

 (3)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多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现场查验原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网络截图)复印件;非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须提供2016、2017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提供成立以来财务状况说明。

 (5)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

 (6)提供 CMAF 或取得 CM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附检验检测能力附表。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交供应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如有请提供)。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况

 1、为加强剑阁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拟对 2018 年全县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进行招标,服务期为 6 个月。成交供应商组建一支符合资质要求的抽检队伍,为采购人提供剑阁县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服务,出具检验报告,对抽检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2、项目实施范围:剑阁县城区和下辖的 57 个乡镇。

 3、抽检工作时间及相关要求:周一至周五,8:30-18:00,抽样过程由采购人的相关人员监督参与,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安排抽样。遇有临时任务、领导安排等特殊情况时,应为采购人提供抽检保障。

 二、

 服务内容及要求

 成交检验机构承担2018年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组织开展的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风险监测、应急检验等工作。

 (一)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二)检验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在监督执法人员配合抽样或者受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委托独立开展抽样,提供符合食品抽样要求的相关工具、容器,受委托抽样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具有抽样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检验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最新发布的检验要求进行。必须按照我局要求完成检验品种的规定项目,且承担全部抽检品种的检验检测。

 3、抽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4、对所检验样品依法出具检验报告,并撰写监督抽检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采样分布、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检频次及数量等)、抽检结果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5、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的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和智慧食药监系统。

 6、接受采购人及剑阁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关技术人员的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三)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及设备要求

 ★1、 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检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等标准,有能力按照最新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事检测工作。

 ★3、 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工作稳定性强,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抽和检分离。即对某一食品样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报送工作,每季度初向县局报送上季度抽检汇总表和情况分析。

 6、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求在抽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7、检验机构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能满足溯源要求。其中,检验设备经过周期计量检定合格,其使用、维护和期间核查经过有效控制和管理。承检实验室应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和标准菌种保管、储存、核查、验证经过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8、检验机构实验室应正确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抽样、样品制备和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种、数据处理与分析设备等。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9、检验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检测、环境控制、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

 10、检验机构实验室应当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人员技术档案、检验资料档案、标准物质和标准菌种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11、检验机构应配备专门从事(有资格)抽样工作的人员,具备专用于食品抽样活动所需的车辆、抽样冷藏设施。

 12、检验机构有明确规范的关于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样检验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

  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

 (四)采样及送样要求

 1、检验机构应根据抽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及车辆,并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由采购人的监督执法人员配合抽样或受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委托独立开展抽样。

 ★2、抽样必须保证企业覆盖率,对县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全覆盖,食品经营企业要参考各乡镇的企业数按比例均衡采样,并覆盖所有的乡镇,每次对同一企业采样数不得超过 3 批次,全年不超过 6 批次,全年对同一连锁企业的采样数不得超过 15 批次。

 3、购买样品费用由检验机构预先垫付。

 4、样品的采样、送检、留样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抽检品种和项目

 ▲见表 1《剑阁县 2018 年县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表》。

 (六)、检验结果的处理

 1、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采购人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成交供应商执行。

 2、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成交供应商应将相关抽检材料发送指定邮箱并寄送相关纸质版材料。(采购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3、检验结果的评估:成交供应商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成交供应商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4、对被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4.1、协助采购人解决被检单位异议,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接受。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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