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卫生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8516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 1 - 采购编号:

 5113012018000507

 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卫生保洁服务、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 南充 )

 )

 南充市 政府采购中心 编制 2018 年 10 月 月 采购文件编号:NCCS2018N043(该编号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采购文件编号,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请勿作为采购项目编号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0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1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3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9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0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53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3 -

  第一章

 磋商 邀请

  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拟对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卫生保洁服务、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3012018000507(注:系统自动生成编号:NCCS2018N043 该编号供响应供应商在网站中进行编号搜索,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请勿作为采购项目编号使用)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卫生保洁服务、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 3.采购人: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第一包采购预算 55.44 万元。第二包采购预算 68.35万元,超过预算的作无效报价人。

 三 、 采购 项目 简介:

 第一包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卫生保洁、第二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二包响应供应商为本市外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信息录入登记。

 六、 禁止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磋商 文件 获取方式、 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 09:30- 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cncggzy.com.cn)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未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的报价人请进入中心网站首页按“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用户注册的公告”提示办理各项注册、复核等事宜,注册联系人及咨询电话:邓女士 0817-2226108 唐先生 0817-2335609,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817-2562217。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成功的供应商才具备磋商报价资格,且磋商资格不得转让。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磋商采购供应商名称、磋商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处理。

 政府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若有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领取),并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 、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7 日 9:30(北京时间)。

  九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9 号市政务中心大楼五楼开标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11 月 7 日 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 一 、 磋商 地点:

 南充市 顺庆区涪江路 9 19 号 市政务中心大楼五楼开标厅。

 十 二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四川省南充 精神卫生中心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 55 号 邮

 编:

 637000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90890809 采购人: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 215 号 邮

 编:

 637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990880583 采购代理机构:

 南充市 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

 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9 号市政务中心大楼 邮

 编:637000 联 系 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0817-2221768

  第二章

 磋商 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 附表 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财政性资金第一包采购预算55.44万元。第二包采购预算68.35万元。超过预算价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第一包55.44万元。第二包68.35万元。

 4 联合体报价 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报价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报价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由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报告和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对其书面说明进行评价比较,决定是否有效。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2011]181 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8%-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对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小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 8%的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微型企业(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允许联合体报价的项目中,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成交金额的 5%。

 交款方式: 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非成交方名义汇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 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人指定帐号) 开 户 行: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涪江支行 帐

 号: 0511 0017 1001 5030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电话:0817-2221768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电话:0817-2666592 0817-2338861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评审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7-2666592 0817-233886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提出询问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要求、评分办法相关疑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其余疑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老师

 唐老师 联系电话:0817-2395682 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市政务中心大楼7楼现场监督科 邮政编码:63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南充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廖女士 联系电话:0817-2666926 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 邮政编码:63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南充市财政局备案。

 二 、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 .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3 3. .

 合格 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

 磋商 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 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6. . 联合体竞 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7. .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项目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8. . 响应文件 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9. . 知 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 、 磋商 文件

 10 . 磋商 文件的构成 (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

 磋商 文件的澄清 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 响应 文件

  1 13 3.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报价一览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三部分,分册装订。

  14. . 响应 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 15 5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 16 6. .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 17 7. . 响应 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 18 8. .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报价一览表原件一份。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电子文档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字样。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 两 份 , 电子文档 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报价一览表可不胶装),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 磋商小组 评审范畴,由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报价一览表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其余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报价一览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 撤 回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 按照本章“ 19.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 22 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 事项

  2 23 3.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合同 事项

  27. .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

  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 、 磋商 纪律要求

 37. . 供应商 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 、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 三 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第二包响应供应商为本市外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信息录入登记。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报价时提供)。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报价时提供)。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 四 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本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承诺函”原件; 2.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由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 响应供应商 2016(或 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 2016(或 2017)年度报价人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或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一年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报价人营业执照注册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自然人可提供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响应供应商 2017(或 2018)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印章)。

 7. 第二包响应供应商为本市外物业服务企业的,须提供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信息录入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印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 五 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一包:

 一、项目概述:

 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分为顺庆区白土坝路、顺庆区潆华路两个院区,建筑面积 40443 ㎡;设停车位 120 个,开设床位 520 张。临床科室 11 个,辅检科室 6 个,满足了群众就医需求,就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本服务项目采购用于两个院区清洁卫生清扫、保洁及绿化工作,为病人、家属以及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就医、工作环境。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病房保洁 保洁范围:病房内墙面、天花板、灯具、地面、门窗、窗台、及桌、椅等家具、玻璃、垃圾桶、空调、风扇、消毒机、病床、床头柜、床单元、管道、电视卫生间等等及其它辅助设施设备。

 2、治疗室保洁 保洁范围:室内墙面、天花板、灯具、地面、门窗、窗台、及桌、椅等家具、玻璃、垃圾桶、空调、风扇、医疗设备等及其它辅助设施。

 3、楼梯、过道、消防通道的保洁 保洁范围:内地面、扶手、门窗、窗台、墙面、天花板、地角线、灯具、指示牌、消防栓其它辅助设施。

 4、门厅、大厅保洁 保洁范围:墙面、天花板、灯具、地角线、地面等及其它辅助设施。

 5、办公室、值班室保洁 保洁范围:墙面、洗手池、天花板、灯具、地面、门窗、窗台、电器、桌、椅、玻璃、空调、风扇等其它辅助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

 6、限制区及半限制区保洁

 保洁范围:手术、盥洗间、麻醉科准备间及机器房、无菌物品存放间、ICU办公室、库房、布类器械准备间、ICU病房及治疗室、护士站及其过道、门窗等。

 7、非限制区、电梯保洁

  保洁范围:手术室周边区域、大厅病员家属等候区。地面、轿厢门、显示器面板、

  按键、内壁。

 8、卫生间、污物间保洁 保洁范围:灯具、排风扇、热水器、地面、墙面、洗手盆、天花板、灯具、门窗、窗台、便池、镜面、废纸娄、卫生洁具、地垫、清洁池。

 9、诊断室、观察室、外环境保洁

  保洁范围:房间、诊台及室内设施、垫布、地面、垃圾桶周边、垃圾桶、IC卡电话、宣传栏、指示牌、消防栓、标牌绿化带、盆景、灯箱、灯具及辅助设施。

 10、公共厕所保洁

 保洁范围:地面、便池、洗手盆、台面、镜面等。

 11、消毒范围:公共椅、卫生间、垃圾间、痰桶、病房设施、楼道死角、病疫期、手术室拖鞋、空调内机、保洁用品。

 12、精神科病房负责每天三餐开饭、洗碗。

 (二)服务标准 管理范围 具体范围 保洁要求及标准 保洁周期 病房 墙面、天花板 做好清洁卫生,无蛛网,无积灰; 每周一次 灯具 灯具、电器开关、插座及各种内容干净无积尘; 每周一次 地面 地面无积水、痰迹、无明显渣屑,做好巡视保洁工作; 湿拖每天不少于两次,随时巡视保洁。

 门窗、窗台及桌、椅等家具 门窗、窗台无积尘;桌、椅等家具无积尘;

 每天二次 玻璃 玻璃保持明亮,无污迹; 每三天一次 垃圾桶 垃圾桶清洁,无污垢; 每天二次,盛装垃圾超过垃圾袋 2/3 处时更换垃圾袋。

 风扇、空调、消毒机及其辅助设施 表面无积尘,空调(含过滤网)、风扇定时清洗;

 每周一次 病床、床头柜 无尘、要求一桌一帕一消毒; 每天一次 床单元 病员出院后,床单元终末消毒;

  管道及设备带 无污垢、无积尘; 每天一次 电视 无积尘; 每天一次

  卫生间 蹲位、镜面清洁无污迹;天花板无蜘蛛网;地面无烟头、污物、污水、纸屑;便池每周涮洗2 次,无垢;无臭味;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 随时保洁 其它辅助设施 无积尘; 每天一次 治疗室 地面 每日消毒湿拖 3 次,地面无积水、痰迹、无明显渣屑,做好巡视保洁工作; 每天 3 次,随时保洁 灯具 电器、灯具、电器开关、插座、管道及各种内容干净无积尘; 每周一次 门窗、窗台 门窗、窗台无积尘; 每天二次 墙面、天花板 做好清洁卫生,无蛛网,无积灰; 每周二次 玻璃 玻璃保持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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